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将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及被拆迁⼈实际居住需求,对现有拆迁标准进⾏了合理调整,下⾯我们就跟店铺⼩编来了解下江苏房屋拆迁补偿⽅式以及相关事项,希望对⼤家能有所帮助!
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式1、拆迁⽅式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仍可从事农业⽣产,⼜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统拆统建。⾮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
住宅房屋拆迁实⾏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业⽆法进⾏搬迁和再次安装使⽤设备的补偿。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测算。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付
住宅房屋拆迁实⾏货币补偿,被拆迁⼈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被拆迁⼈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的购房款,实⾏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由拆迁实施单位⽀付给被拆迁⼈。被拆迁⼈只能使⽤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均不得计⼊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不⽀付给被拆迁⼈;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付给被拆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设施配套费和可能发⽣的办理农转⽤⼿续等费⽤,由拆迁⼈⽀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实⾏专款专⽤。
按前述规定将被拆迁⼈拆迁补偿款直接⽀付到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或统拆统建专门帐户的,其利息归被拆迁⼈,在选房时由拆迁安置房建设⽅与其结算。计息期限⾃资⾦拨⼊之⽇起,⾄选房之⽇⽌。计息标准按银⾏同期存款利率执⾏。
⾮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付给被拆迁⼈。⼆、拆迁安置房有关事项4、拆迁安置房计划
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江南⼋区政府应当于年初统筹考虑当年度本区需要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总体规模、具体项⽬、进度安排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地点、建设进度和房源供应等计划,报市国⼟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5、拆迁安置房规划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各区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主管部门项⽬批准⽂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利⽤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做好各区拆迁安置房的规划,保障拆迁安置房选址落实。
6、拆迁安置房价格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资源局适时制定和公布绕城公路以外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各区具体拆迁安置房项⽬基准价格,由所在区政府在基准价格区间范围内,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拆迁安置房作价办法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国⼟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确需超出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及位于绕城公路以内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确定,需经市物价局和市国⼟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建成后的具体拆迁安置房项⽬,应报市物价局据实核定价格。如区政府在建设前公告的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的价格有差额,仍按已公告的基准价格供应。
拆迁安置房楼层、朝向等价格差异,由各区政府在确定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同时,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并制定和公布。
7、拆迁安置房资⾦管理和平衡
各区应当设⽴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原则上按项⽬进⾏资⾦的封闭管理,实现建设和销售资⾦的基本平衡。对于由各区实⾏拆迁费⽤总额包⼲的拆迁项⽬,如供应该项⽬的拆迁安置房公告的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的价格有差额,由各区政府⾃⾏平衡;实⾏拆迁费⽤据实结算的拆迁项⽬,该差额由各区政府与拆迁⼈进⾏结算。
按《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超⾯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纳⼊所在区的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专项⽤于拆迁安置房建设资⾦平衡。
拆迁实施单位在获得拆迁批准后7个⼯作⽇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总额的30%资⾦,先⾏⽀付到所在区的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由区政府在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后专款专⽤。
8、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
拆迁安置房仍属经济适⽤住房范畴,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制度改⾰办公室(市房改办)具体承办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常⼯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参照经济适⽤住房原有规定执⾏。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及相关优惠政策参照《南京市经济适⽤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拆迁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征地住宅房屋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建设。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按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具体办法实施。
9、拆迁安置房的跨区安置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因规划、⼟地等原因涉及拆迁项⽬确需跨区建设和供应拆迁安置房的,由拆迁项⽬所在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建委、规划、物价、国⼟等部门及有关区进⾏协调,落实跨区建设和供应拆迁安置房⽅案,该⽅案应包括建设主体、资⾦安排、费⽤⽀付、房源位置、基准价格、房屋套数、基本套型、交付时间、后期管理等内容。
三、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0、暂停办理事项申请
按照《办法》第⼗⼆条规定,征地公告后(属于使⽤撤组剩余国有⼟地情况的,以取得⽤地批准⽂件时间为准,下同),拆迁⼈应当向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时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件、征(⽤)地批准⽂件。
11、暂停办理事项通知和公告
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收到拆迁⼈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作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签发《暂停办理事项通知》,交拆迁⼈送达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商、税务、房产、国⼟等⾏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拆迁⼈在征(⽤)地范围内张贴,予以公告。通知应当载明征(⽤)地批⽂、暂停事项、暂停范围、暂停期限等内容。
12、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公告之⽇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拆迁⼈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向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签发《继续暂停办理事项通知》,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其通知和公告由拆迁⼈按本细则第11条规定执⾏。
四、征地房屋拆迁调查13、调查条件、主体、范围
征地公告后,拆迁⼈应持征(⽤)地批准⽂件通知征(⽤)地所在区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前,对征(⽤)地范围内各类房屋情况进⾏拆迁调查登记,依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测算有关费⽤。拆迁⼈也可以同时参与调查。
14、调查主要内容
拆迁调查内容主要为所涉房屋及相关情况,包括4项:①住宅房屋户数、建筑⾯积及房屋性质的调查明细表;②⾮住宅房屋建筑⾯积、宗数的调查明细表;③特殊⾏业⽆法进⾏搬迁和再次安装使⽤设备调查明细表;④违章户数、建筑⾯积的调查明细表等。
15、被拆迁⼈权利和义务
在征(⽤)地范围内所涉合法房屋,被拆迁⼈均有权进⾏拆迁登记,依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获得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应当配合拆迁实施单位进⾏调查登记。被拆迁⼈阻挠拆迁调查登记,拒不提供有效权证,故意隐匿有效权证,造成调查登记不实、费⽤测算误差、补偿⾦额漏项的,由被拆迁⼈⾃⾏承担责任。
五、拆迁费⽤审核16、拆迁费⽤报审
依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应对拆迁总费⽤进⾏测算,并在征求拆迁⼈意见后,报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对征⽤集体⼟地(含撤组剩余国有⼟地)上的所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房屋户数、建筑⾯积及房屋性质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的测算表;(2)⾮住宅房屋建筑⾯积、宗数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的测算表;
(3)特殊⾏业⽆法进⾏搬迁和再次安装使⽤设备的补偿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的测算表;(4)违章户数、建筑⾯积的调查明细表,及拆违计划;(5)拆迁⼯作经费、拆迁奖励费⽤、拆迁包⼲服务费⽤;(6)处理拆迁中不可预见事务的费⽤;(7)拆迁⼈对调查情况和费⽤测算的意见。17、拆迁费⽤审核
拆迁费⽤测算未经审核的,不得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不予办理批准拆迁⼿续。拆迁费⽤审核包括以下⽅⾯:
(1)对拆迁实施单位报送的各类调查明细表所载内容进⾏内业检查,对费⽤测算表所载各项测算进⾏复核;(2)组织对拆迁实施单位报送的各类房屋建筑⾯积、户数等情况进⾏实地抽查;(3)内业复核、实地抽查中发现误差或不实的,可以责令拆迁实施单位重新测算;(4)听取拆迁⼈对拆迁实施单位调查情况和费⽤测算的意见;
(5)出具审核意见书。市级以上重⼤项⽬拆迁的审核意见书,可抄报市政府。六、拆迁事务办理协议18、拆迁费⽤结算⽅式
依据《办法》第⼗三条规定,《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签订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拆迁总费⽤进⾏测算,同时应当明确拆迁费⽤结算⽅式,原则上采⽤拆迁费⽤总额包⼲⽅式,个别项⽬也可采⽤拆迁费⽤据实结算⽅式。
19、拆迁事务办理责任
依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与拆迁⼈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该协议应当明确由拆迁实施单位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稳定、按期拆迁等责任。
20、拆迁包⼲服务费⽤
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包⼲服务费⽤,由拆迁⼈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付。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费⽤从拆迁包⼲服务费⽤中⽀出,由拆迁实施单位在申请拆迁批准时缴纳,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另⾏制定。
21、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格式
《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格式由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印制。七、拆迁申请与批准22、拆迁申请
依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由拆迁实施单位向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拆迁批准。
23、跨区项⽬申请
跨区的拆迁项⽬,应由所跨各区分别申请拆迁批准⼿续并组织实施。24、跨线房屋拆迁申请
拆迁应当在经批准的征(⽤)地范围内实施,但是征(⽤)地范围外的房屋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拆迁实施单位经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把征(⽤)地范围外的该房屋划⼊拆迁范围,按规定进⾏补偿,被拆迁⼈应当服从。
25、兼有征地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情形申请
项⽬拆迁范围内,涉及国有⼟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应按有关规定到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拆迁许可等相关⼿续。
26、拆迁⽅案审核内容
依照《办法》第⼗四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案报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拆迁⽅案审核内容包括:
(1)项⽬基本情况,包括必须的批准⽂件和图件;(2)拆迁范围,拆迁期限;
(3)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4)拆迁⽅式,政策依据,补偿标准;
(5)拆迁安置房落实情况,包括拆迁安置房供应地点、交付时间、基准价格、房屋套数和基本套型等;(6)其他应当在拆迁⽅案中明确的内容。27、批准通知书印制
批准通知书由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印制,内容主要包括拆迁⼈、拆迁实施单位、项⽬名称、征(⽤)地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适⽤政策、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等。
⼋、对住宅房屋补偿⾯积的认定28、两证不⼀致的认定
依照《办法》第⼆⼗条规定,拆迁补偿以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积为测算依据,对于住宅房屋被拆迁⼈持有的宅基地集体⼟地使⽤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地使⽤证,下同)与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不⼀致的,以房屋产权证为准,确认合法房屋建筑⾯积,但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的最⼤⾯积不得超过220平⽅⽶。
29、只有⼀证的认定
只有宅基地集体⼟地使⽤证,或只有房屋产权证的,以现有的权证作为依据确认合法房屋建筑⾯积,但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的最⼤⾯积不得超过220平⽅⽶。
30、没有两证的处理
凡宅基地集体⼟地使⽤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住房特别困难的被拆迁⼈,符合所在区有关条件的,经区政府出具认定和同意申购拆迁安置房意见书后,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
九、对同⼀户籍家庭⼈⼝的认定31、不计⼊⼈员的认定
依照《办法》第⼆⼗⼋条规定,同⼀户籍家庭⼈⼝为征地公告前户⼝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住房的⼈
员,被拆迁⼈员家庭成员中属于下列情列之⼀的,均不得计⼊⼈⼝基数:
(1)不实际居住的空挂户⼝;
(2)虽户⼝实际存续,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3)户⼝实际存续、实际居住,但属于征地公告后,不符合《办法》第⼗条规定违规迁⼊的⼈员;(4)征地公告前户⼝实际存续、实际居住,但在他处已有住房的⼈员。32、计⼊⼈员的认定
被拆迁⼈家庭成员中虽⽆常住户⼝,但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员,可计⼊⼈⼝基数:(1)原常住户⼝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兵;(2)原常住户⼝在拆迁地的各类在校学⽣;
(3)原常住户⼝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员;(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计⼊的其他⼈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
依照《办法》第⼗⼋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应与被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房屋座落、拆迁⾯积、补偿⾦额、付款⽅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
住宅房屋被拆迁⼈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协议还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交付时间、供应价格、基本套型、申购⽅法、申购套型、付款⽅式、差价及结算⽅式等内容。
实⾏统拆统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被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统拆统建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地点、交付时间、供应价格、安置套型、费⽤结算、搬迁要求、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内容。
3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份数
该协议⼀式四份,当事双⽅各执⼀份,其余两份⼀份⽤于被拆迁⼈向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申购拆迁安置房(实⾏统拆统建的,⽤于备案),另⼀份由拆迁实施单位向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时使⽤。
3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印制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格式由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印制。⼗⼀、⾮住宅房屋拆迁36、⾮住宅房屋没有两证的
未依法办理⽤地与建设⼿续的⾮住宅房屋,⼀律按违章建筑处理。37、具有区域功能性的⾮住宅房屋拆迁
依照《办法》第⼆⼗四条第(⼆)款规定,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住宅房屋,其拆迁补偿款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资(2004)92号⽂(以下简称《标准》)表4—3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其他补偿费⽤仍按《标准》执⾏。
38、特殊⾏业⼯企单位设备补偿
《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所称⾮住宅房屋,专指加油站、变电所、化⼯⼚等特殊⾏业⼯企单位;所称设备专指地下油罐、变电设施、化⼯管道等拆除后⽆法进⾏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的特殊设备。该类设备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在征得拆迁⼈意见基础上,按项⽬汇总报所在区政府审定后,报市集体⼟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法进⾏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的设备,如《标准》已有规定的仍按《标准》执⾏。对可以搬迁和继续使⽤的设备,只补偿其拆装和搬迁费⽤,仍按《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执⾏。对所有⽆法进⾏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的设备补偿后,该类设备归拆迁实施单位所有。
⼗⼆、个体⼯商户⾃有营业⽤房及连家店拆迁39、按住宅房屋拆迁的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拆迁个体⼯商户⾃有营业⽤房及连家店的,如其⼟地使⽤证上所载明的⼟地⽤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拆迁。实⾏货币补偿的,被拆迁⼈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其原房补偿款部分可按1.2倍计算并计⼊购房款,不再另⾏安置营业⽤房和连家店;实⾏统拆统建的,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原房补偿款相应增加的部分,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付给被拆迁⼈,不再另⾏安置营业⽤房及连家店。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件,如果没有,地⽅政府就是违法的。在由省级⼈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是否及时、⾜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征地拆迁活动,如若没有,都是违法的。建议您咨询律师,欢迎随时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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