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管理规定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留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检验用原始样品具有可追溯性,避免对检验结果引起争议的处理产生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药品、食品及相关产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留样管理工作。
三、 具体内容 1、环境要求
留样室保持洁净干燥。温度控制在10℃~30℃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75%之间。
2、设施要求
留样室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样品规定的贮存条件,设有防晒、防潮、降温通风 、冷冻、冷藏设施、监控设施(如温湿度计)等。
3、标识要求
每个样品必须具有唯一性标识,在保存期间必须保证标识状态完好。
4、巡察要求
留样室应由专人管理,要求留样保管人员定期检查、清点样品,在保管期间不得遗失、损毁,室内不许存放与留样无关的物品,同时做好巡察记录。
5、监测要求
管理人员应对留样室温度、湿度及低温冷藏样品容器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留样要求
凡接收检验的样品必须留样,留样由业务室负责。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检验量。对于易腐败、霉变、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样品,可以不留样;微生物限度检验的样品不留样。留样的食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留样样品不得特殊制作。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50g,或按标准规定量留存。
7、存放要求
对一些要求在冷处保存的样品须放置冰箱冰柜内,对性状不稳定、易氧化分解或近期内发生过质量问题的样品要重点监控。
(1)药品:
一般药品的留样保存一年,中药材及饮片留样保存半年,医院制剂留样保存三个月。(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留样及剩余样品,其保管、调用、销毁均应按国家特殊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2)食品:
合格食品备份样品应保留3个月,不合格食品样品备份应保留6个月;
(3)食品相关产品及保健食品留样样品保存,同食品保存期限。
(4)化妆品留样样品保存2年(暂行)。 8、留样调用
因客户申请复验、仲裁检验等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时,应由业务室填写“调样申请单”,阐明原因用途,业务室主任审批,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用留样。调用后的剩余样品必须退回,并按要求重新签封交回留样室。
9、留样处理
留样期满的样品,由保管人列出清单,经业务室主任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销毁,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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