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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题探析

2021-03-24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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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题探析

作者:沙春枝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16期

摘 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合理配置资源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效果并不显著,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本人针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对策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不真实

真实准确性是对信息披露质量基本要求。只有真实的信息才是有用的,虚假的信息会产生误导,是严重的欺诈行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违反真实性、准确性规定,以失真的会计报告,公告中公布虚假的盈利、税后利润及每股盈利等重要数据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有一为融资目的粉饰报表;二为保持上市地位操纵业绩;三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严重失真。 2.信息披露不及时

证券市场信息和资金流动速度快、效率高,股价是信息的实时变量;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对投资者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我国的上市公司披露情况的及时性较差。具体表现有: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滞后性;二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逃避监管甚至隐瞒重大问题;三并购重组中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导致内幕交易普遍化。 3.信息披露不充分

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中,仍有不少公司疏于充分性、规范性或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某些重大事件不予以公告;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对有用的资料也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从而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中,措辞含糊,模棱两可;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绝对值披露多,相对比例披露少,这些情况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可信性和可比性。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因分析 1.体制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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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国的监管政策一直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和行政权力进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审核未通过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 由于一直以来都是以计划经济的相关体系来配置资源,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市场利益相关者为未成长到足以保证市场调节资源体系顺利运行的的水平,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力资源准备不足,其风险管理选择权一定程度上被剥夺,管理能力也存在欠缺。 2.法律方面的原因

当前与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证券法》和《公司法》。 相较于老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和 2005 年出台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隐瞒披露以及虚假披露情况的,上市公司或者发行人应当对为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与此同时却对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的界定没有任何规定,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障碍,有法难依。 3.监管方式和理念滞后

现有监管机构主要对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而对其就同一事件发布不一致的误导。性信息缺乏有效监控,往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忙于事后检查,监管效果较差。

监管方式和理念滞后既有体制的问题又有理念的问题,很多时候我们往往忽视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重视事后数据分析,事后检查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不符合监管的规律,导致监管效果不好等等,因此需要提高政府的监管理念,鼓励社会参与监管。 三、改进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 (一)针对真实性问题

1.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评级模式

三个评价指标分别是:行为类别:按照披露延迟,披露隐瞒,虚假披露进行分类,继而进行更细的划分,按照其严重程度赋予从低到高不等的权重;涉及金额:涉及金额无疑是违规程度非常重要的内容; 潜在影响:某些行为并未见得直接的与金额有关,或者并能单纯的用数据来进行衡量,例如未决诉讼的瞒报,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 以以上三方面内容对于具体违规行为进行分级,这是全程动态反馈监督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2.建立内控评级和中介审计机构评级制度。

按照国家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针对企业内控的五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分别建立指标,建立一套内控的标准模式,以此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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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评价体系。这种监管措施并不需要为所有上市公司都进行严格的评级,对于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只需要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无需进行复杂的内控评价,只需仅针对违规公司据此进行严格的内控评价即可。此时的内控评价因为目标公司数目较少,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重点监控,在内控五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二级三级甚至更细的内控评价内容与指标。虽然看似内容基本相同,但是新的评价体系更突出重点,在实际效果上会有很大改进。根据获得的数据,证监会进行处罚的 2009-2012 年间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合计为 71家,平均每年仅为 17.8 家,对违规公司进行严格的内控评是切实可行的。 对于中介审计机构评级按照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培训完成率、行业领军人才人数、处罚和惩戒情况建立综合评分指标。不同评分等级应当与审计费用挂钩,即较高评级的审计机构必须对应较高审计要求和审计费用,而上市公司发生违规行为,在内控较差的情况下必须请费用更高、程序更严格复杂的事务所进行审计。

3.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记录系统

保留固定年限的违规记录,一方面保持必要监控,另一方面鼓励上市公司的合规披露,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二)针对及时性问题

1.细化证券民事责任改变信息披露标准

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和机制。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由当前的二元标准改为统一使用投资者决策标准。强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最为突出的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从实践来看,由于重大性标准直接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法律责任密切相关,采用不同标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是有差别的。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受害人只需证明一则信息足以影响一般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中业已成形的制度设计,增加了其获得民事赔偿的可能性。针对不及时披露信息的企业和单位严格的按照标准和民事赔偿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2.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与执法

在改革多头共管,提高证监会权威性的同时,应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建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规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监管。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不仅能较全面了解公司情况,而且是开展其他监管工作的基础。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的监管。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不按照正常时间披露信息的公司按照法律的程序严格的处理,对其他不及时披露信息的企是一个警告的作用。 (三)针对充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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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使之成为较之证监会等政府监管机构更灵活的监管机构,更贴近证券市场。这个自律体系有着仅次于证监会等政府管理机构的权限,除某些法律体系,基本市场规则方面的内容外都有其权威性。 行业自律组织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督促企业,社会需要的信息比较充分的进行监督,在行业自律体系下,不同于正式的法律组织,行业性更具有一定的自愿性,在自律体系内部,企业之间还可以进行横向的沟通,实现信息的充分披露。 2.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在规定必须披露的强制性信息之外,企业自愿披露的额外信息就是自愿性披露信息。对自愿披露信息,虽然法规并没有强制,也不存在契约规定的限制,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向外界披露。这可以看作是减少潜在投资者和公司信息不对称的努力。目的主要在于获得更多的竞争性资本,降低资本成本。从目前关于自愿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的观点集中在:财务信息自愿披露程度提高有助于提高资本、资产和其他资源的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四)针对IPO实施注册制度信息披露的新变化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主管机关也无权干涉,因为自愿上当被认为是投资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宋宝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1) 22-24. [2] 黄子玲.浅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策略[J].时代金融,2014.(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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