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企业负责人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单位。 术语、定义
3.1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3.2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3.3带班检查: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4、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4.1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所承包的在施项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项目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备案。 4.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4.3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目的25%。(每周2天) 4.4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醒目存档备查。(检查表附后)
4.5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5、考核
5.1公司工程部未编制带班检查制度,未定期安排检查项目,或未按时汇总备案检查记录,每项考核责任人100元。 5.2企业负责人未按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200元。 5.3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次考核企业负责人100元。
5.4发生事故时而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6、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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