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禁烟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公司,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过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一级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8公司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装车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装车间、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存区、作业区和公司站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9公司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一级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公司用火作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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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用火作业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内用火。
11公司内动火作业严格遵循动火作业“六大禁令”,即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合格,禁止动火;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12公司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12.1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12.2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2.3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12.4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12.5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2.6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2.7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13外来施工单位在站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辖区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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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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