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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惩戒权的一些思考

2023-08-27 来源:乌哈旅游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一些思考

近日,我在《中国教师报》上看到一篇题为“把惩戒权还给教师”的文章,文章的作者翟晋玉由今年五月发生的“海淀辱师”事件呼出了这样的心声。身为教师的我,看完这篇文章之后,也深有感触。

随着“师生平等”、“赏识教育”等理念的提出,学生的个性得到了张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对教师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出现的可喜现象。然而我们不可轻易乐观,因为其中不乏滥用维权“武器”与教师抗衡的学生,“海淀辱师”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然而一些教师为了避免“麻烦”,往往对诸如此类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学生自流,从而造成师生错位等尴尬局面的出现。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让我们想到了一个词: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用于惩处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规范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社会现实和教育法律法规也认同它的存在。然而当代教育中,教育惩戒的具体实践却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教师可以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惩戒吗?如果可以,教师应如何予以惩戒呢?乍一看,这似乎是一个不需讨论甚至是一个勿须质疑的问题。然而现实中,“教师惩戒权”的问题却给中小学教师带来了许多困惑和迷茫。

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家长和老师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这种教育理念符合人的本质里有被尊重和被承认的需要,它有利于促使千万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但我国教育界有的人在反思尊重学生的过程中,又走进了重表扬轻批评、重奖励轻惩戒的误区,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批评、无惩戒教育\".的确,教育以表扬、奖励为主,正面引导,这是符合人的成长规律的,但是,以表扬、奖励为主,并非以表扬、奖励为惟一.教育是讲究分寸的,适当为佳,过之或不及均不能取得理想效果.在整个教育过程中,与表扬相对的批评,与奖励相对的惩戒,对于每一个人尤其是成长中的学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在赏识教育逐渐成为\"时尚\"的今天,惩戒教育日趋淡化.在剖析惩戒教育的涵义及其意义的基础之上,指出惩戒教育在现实教育中被淡化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们对惩戒教育性质与作用的认知误解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行为偏差?。现在社会的大众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正当的教育也变成了体罚。说到惩戒许多人就会联想到体罚,这是完全不同的,体罚是明令禁止的。而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时,教师采取合适的冷处理方法也是可以的。教育的惩戒和社会对违法犯罪的惩罚是不同的,教育的惩戒应该首先是教育,其次是处罚。我个人认为,作为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这个处理涉及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处罚进行得合理合法,就不应属于体罚范围,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学校和教师应当具有惩戒权。我的一位朋友的孩子在澳大利亚一家私立学校读书,该校对学生要求非常严格,比如早晨几点起床,一定要把被子都叠好,然后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三次没有叠好被子,周六就会没有假放,要到农场劳动去。再如有些教师让犯错误的学生写“说明书”,让迟到的同学唱一首歌不也是一种惩戒吗?这就是一种惩戒,不要以为惩戒就是体罚。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石家庄市第二中学校长邵喜珍诉说了当前教师的无奈和焦虑:“由于片面强调赏识、尊重、以人为本的教育,导致了社会、学校、家庭对孩子形成一种畸形的保护,学生犯了错误老师现在根本就不敢管。”她认为,作为教育的艺术,教育惩戒更是一种博大的爱。我想邵喜珍代表说出了广大教师的心里话。长期以来,体罚教育受到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这是令人鼓舞的,因为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教育的职责。但可悲的是,我们又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在一些学校,正当的惩戒也成了“高压线”,因而出现了所谓的“无批评教育”。大家一味地推行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尽可能地以平等的姿态与孩子对话,给孩子创造宽松自由的氛围,当然这也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所追求的教育境界。但在实际教育工作中,对有的学生单纯讲道理难以奏效时,适度运用惩戒手段也是必要的。教师应当尊

重学生,但是尊重学生并不等于取消批评。我们对尊重的理解不能走极端,有时候,批评和惩戒对于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教育的确应以表扬为主,正面引导,但是,并不能将“表扬”作为唯一的教育手段。一个人的成长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有时会误入歧途,这就需要教育者用合理的手段去帮助、去训导,也包括运用适当的惩戒手段,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尊重教育与适度惩戒并不矛盾,赏识教育与适度惩戒也不矛盾。因此,我认为作为教育者的教师不应该丧失对学生教育和管理的权力。教育应该有惩戒制度,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但是,值得提醒的是惩戒制度必须科学、具体,明确规定学校、教师应具有哪些惩戒权,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从而建立起以赏识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的教育方式,让教育成为真正完整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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