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化社会的正义理论
网络的出现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就道德领域而言,它在带给人类无限憧憬的同时,又使人面对道德主体的责任缺失、不道德行为大量客观存在等问题。本文以网络中的人肉搜索为例,对网络在人类生活中发挥的正义力量进行了阐述,并且更加深层的分析了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标签:人肉搜索;正义;网络隐私权
一、人肉搜索及其特征分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Google、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信息搜索和机器搜索,因为它把单纯从互联网上通过网页寻找信息来获取答案的行为,通过提问的方式指向了广大网民本身。“人肉搜索”不仅加强了网民的参与意识,而且使整个搜索的过程的更加透明的显示在网络中,参与搜索的网民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指出搜索中的错误,有效的控制了所搜中失误对被搜索人的伤害程度。
“人肉搜索”始于“陈自瑶事件”,但是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开始,“人肉搜索”的题材从最初的戏谑、娱乐迅速转换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在这个转换的过程中,人们仿佛看到了“人肉搜索”充当了实现正义的手段。然而在对这些不同的题材的分析中,可以概括出“人肉搜索”具有以下的特征[1]:
第一,就行为方式而言,“人肉搜索”具体包含多种行为。首先,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行为,即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是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是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往往导致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
第二,就行为主体而言,“人肉搜索”参与者众多。如前面所述及的,“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发起人、广大的参与搜索和提供线索、信息的网民以及在确定了被搜索对象并将其公之于网络之后参与评论、谴责甚至攻击的网民,除此之外,“人肉搜索”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留下零星的信息片段最后被集中起来,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搜索服务;被搜索对象的个人真实身份和相关信息被公布于网络,也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最后,网民对被搜索对象的骚扰、攻击等也可能通过网络实施。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参与是被动的,是通过广大网民利用其提供的服务而参与进来的。
第三,就行为后果而言,“人肉搜索”行为的后果非常严重。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被公布之后,往往面临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双重攻击和骚扰,最后感受到严重的精神压力,个人甚至是家人的生活安宁受到破坏,有的还受到人身攻击。“死亡博客”案中的王菲一度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王菲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因此,“人肉搜索”的后果可能是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能受到精神损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损失。
二、“人肉搜索”网络中的正义力量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是自发形成的一种追究机制,每一次知名的人肉搜索,都相当于一场“道德审判”。以前,道德更多地是一种自律,而因为人肉搜索,道德开始变成他律。“人肉搜索”就像一个严厉的看守,把守着全社会的道德底线。人肉搜索可以让人们更快地逼近事实真相,在“华南虎”事件中,正是通过人肉搜索发现了“年画虎”,并找出其生产厂商,才使事件发生重大转机。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人们在网上做生意、交友和工作,这迫使虚拟世界规则化、真实化。与此同时,网友意见已经被当作是民意的反映,频频亮相于传统媒体,知名的人肉搜索事件,都引来了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从而产生更大的影响。
“人肉搜索”在社会、政治、文化、法律、生活等方面带来的诸多影响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对伤害公众利益和情感的事件,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体现了一种责任心,同时它是当下民意的一种表达方式,也是维护公共道德底线的正面诉求[2]。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揭露一些事件背后的真相,拓宽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在维持社会道德秩序和监督不良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通过对真善美的诉求,对假恶丑的贬斥,可以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例如就 “虐猫事件”的整个过程来看,网络就发挥了正面的舆论监督的作用,网络对虐猫者进行了一场道德审判,既促使了当事人良心上的觉悟,也对社会其他人有一定的触动约束作用。
因此,我们不能不看到,“人肉搜索”正从维护社会正义滑落至侵犯个人隐私甚至被一些别有用心者所利用,从信息提供走向了“网络暴力”。从“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人肉搜索”在不同的事件和场合下屡屡出现在网络世界中,它祭起“道德”的大旗,通过成千上万网民的积极参与,使被搜索对象几近无从遁形,继而使之在网络上过激言辞的攻击和现实中未可预测的行为搅扰下身心疲惫,备受煎熬。正如有网友留言所形象地描述:“人肉搜索”就像没有戴上金箍的孙猴子,其强大的法力可以打妖怪,也会伤到无辜的人。
三、“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分析
“人肉搜索”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道德的要求的,“人肉搜索”的每一次激情爆发都是因为其充当了实现正义的手段;而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往往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毕竟,“人肉搜索”发生偏差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即便如此,“人肉搜索”
却可能因为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网络隐私权而构成侵权行为。
网络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3]。具体来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个人信息资料的隐私权保护、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的保护、网络活动踪迹。
“人肉搜索”作为中国转型期公民社会和政府结构“双重不规范”条件下公民生活的替代性机制具有正当性,其公益化发展趋势及前景有利于克服自身的一些缺陷,并刺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法治文明的提升。重要的是给“人肉搜索”一个适度合理的法治框架,使得“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自由和个人隐私[4]。然而,目前网络上的不少“人肉搜索”的启动都会公布目标人详细的信息,只要被“人肉”了,目标人的隐私就会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姓名、住址、家庭状况自不必说,甚至照片、三围、恋爱史都无所遁形。一般来说“人肉搜索”搜集的信息如果符合个人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搜索了不具有可搜集性的信息,但不能简单据此认定“人肉搜索”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视搜集、提供的渠道和方法而定。如果当事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文章,将个人的信息在网络上披露,而“人肉搜索”通过公开渠道获取这样的信息,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当事人在网上公开披露,在一定程度可以说明当事人希望他人知道自己的信息,而非不愿公开。如果“人肉搜索”通过木马程序等黑客程序侵入当事人的计算机系统,并窃取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这种做法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
【参考文献】
[1]罗昆. 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J].人民法院报.2008
[2]刘红. 刍议网络人肉搜索现象[J].网络财富.2008
[3]赵兴宏,毛牧然. 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M].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
[4]田飞龙. “人肉搜索”的法治维度[J].人民法院报.200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