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部手术在人身损害纠纷中能定几级伤残
最高可评一级伤残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二级伤残
术后持续呼吸困难(极重度);
肺移植术后。
四级伤残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呼吸困难(重度)。
六级伤残
两肺叶切除术后。
七级伤残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八级伤残
一肺叶切除术后;
术后持续呼吸困难(中度)。
九级伤残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十级伤残
肺修补术后;
术后呼吸困难(轻度)。
人身损害的呼吸困难定义:
呼吸器官损伤,医疗终结后,仍存在呼吸功能障碍。
呼吸困难严重程度的判定基准:
Ⅰ级 与同龄健康人有相似的劳动能力,上楼或速行500米有气喘,肺功能减低20%。
Ⅱ级 劳动能力明显降低,上楼或速行250米有气喘,肺功能减低30%,血氧分压小于75%。
Ⅲ级 能平地上缓步行走,不能上楼,速行100米有气喘,肺功能减低40%,血氧分压小于70%。
Ⅳ级 步行50米即有气喘,肺功能减低50%,血氧分压小于65%。
Ⅴ级 大声说话、穿衣即有呼吸困难,血氧分压小于60%。
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等人身损害的鉴定。
不适用:工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详解与适用指南》
原创作者 会手术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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