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作的管理,明确价格事务所在价格⼯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事务⼯作的⾏为76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原则,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价格事务所⼯作管理暂⾏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价格事务⼯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作的客观需要,是价格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价格事务⼯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中的重要作⽤,把价格事务⼯作作为价格⼯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事务所的领导。要进⼀步健全价格事务所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价格事务⼯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对现有价格事务所进⾏巩固、充实、完善、提⾼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些尚未建⽴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要抓紧组建⼯作。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在政策上和⼈⼒、物⼒、财⼒上积极⽀持价格事务⼯作,各价格业务职能部门和价格事务所要在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作质量的提⾼.使整个价格⼯作更好地适应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价格事务所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的、规范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机构。”《办法》分为五章⼗⼋条,对价格签证机构的宗旨、业务职责、组织机构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价格事务所的性质宗旨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价格事务所是指国务院及地⽅各级⼈民政府价格部门设⽴的.已经同级⼈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价格事务所应具有法⼈资格,能够独⽴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个价格⼯作,在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咨询服务⼯作中,发挥积极作⽤
价格事务所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觉接受政府价格部门的领导。 价格事务所按照依法、公正、有偿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价格事务所的业务职责
1.接受国家机关委托,对各类案件涉案物品进⾏价格认证。主要包括对⾏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抨、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价格的认证。
2.接受委托对各类有形和⽆形资产、各种劳务进⾏价格评估。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的评估,对各类⽣产资料和⽣活资料的评估,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等物品价格的评估,对需要评估的服务项⽬价格进⾏评估。
3.⾯向社会为⽣产经营者、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业或企业的调定价⼯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4.协助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价格管理⽅⾯的事务性⼯作;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委托,协调、指导本⾏政区内价格事务所的业务⼯作。
5.接受单位或个⼈委托,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作。 (三)价格事务所组织与⼈员管理
1.各地价格部门应建⽴与价格事务⼯作相适应的价格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应根据业务⼯作需要,设⽴相应的内部机构,配备、聘⽤业务⼯作所需的经济技术专业⼈员。
2.价格事务所实⾏所长负责制,所长为该事务所的法定代表⼈,由设⽴该所的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任免。
3.价格事务所应加强对⼯作⼈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整体素质。凡从事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业务的⼯作⼈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在获得按国家规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后,⽅能从业
4.价格事务所在出具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结论前,⾸先要在内部进⾏审核。
5.在委托⼈对出具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结论要求复议时,应及时作出复核结论或补充鉴定,凡属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的鉴定结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以向上级价格管理部门设⽴的价格事务所申请裁定或重新委托鉴定,国家计委直屑价格事务所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6.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认证结论有异议的,由委托⼈⾃⾏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估价。
7.价格事务所要建⽴对⼯作⼈员和组织机构的⼯作态度、⼯作质量定期考核制度。通过加强培训,定期考核,促进⼯作⼈员业务素质和价格事务所系统整体⽔平的不断提⾼。
8.价格事务所对承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记录、处理意见、鉴定结论等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9.价格事务所之间应对⼯作情况、经验、业务资料及其它有关各种信息进⾏及时沟通交流,并定期对业务⼯作的主要情况进⾏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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