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5号令)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号令)规定,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二.公司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三.公司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四.公司不得向个人销售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五.公司销售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查验、备案购买方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和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六. 公司禁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或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七.公司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八。公司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九.公司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或者进口、出口情况.
十.当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时,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十二.公司经营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必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