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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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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消费信贷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对交接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个人消费信贷为主的一种新的业务创新品种,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消费贷款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所占比重较小,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国消费信贷,充分发挥消费信贷的促进作用,已成为众多经济学家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就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探讨、研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消费信贷;个人消费;商业银行;问题及对策;
消费信贷,又称信用消费,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商业企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主要用来购买劳务、房屋和各种耐用消费品的信贷。消费者能够通过消费信贷的方式预支远期的消费能力,提升即期消费水平。它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货币信用关系发展到较高水平时,为缓解消费与生产之间的矛盾,使消费增长速度适应生产增长速度而出现的一种金融服务产品。我国的消费信贷是在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起步的,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后,消费信贷才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如今以消费信贷、住宅贷款等为主的创新品种,已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时间短,规模不够大,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现状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的建议,这对于保证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具有积极意义。
一、 我国商业消费信贷概述
(一) 消费信贷的概念
消费信贷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方式,以商品型货币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消费信贷作为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新事物,无论是对商业银行拓展业务领域,还是对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
发展都具有特殊的意义。
(二)我国商业信贷的发展
1977年以来,我国个商业银行开始介入消费信贷的经营领域,其所提供的消费信贷主要是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的主要种类是由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的住房抵押贷款,其中以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市场份额最大。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较快的地区主要是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对象主要是高收入群体。分期付款方式下的中短期消费信贷还处于试验阶段。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放了深圳市首笔同时也是全国首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但之后的十余年间发展一直缓慢,且业务品种只停留在单纯的住房消费信贷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 ,至此了,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才开始蓬勃发展。同时,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由之前的单一品种发展到如今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多种形式。一些商业企业在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销售方面进行了尝试。信用卡方式下的信贷消费,在个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2003年以前,我国没有发行贷记卡,信用卡是先存款后消费的,而且允许的透支期限短、罚息重,所以,信用卡的消费业务要各家银行纷纷将消费信贷业务从原来的对公信贷业务中独立出来,设立了专门经营、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和部门。 (三)我国消费信贷结构的特点
随着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机制,优化信贷结构,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了内在的动力,消费信贷的品种不断丰富,结构体系也日趋完善。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逐步形成了以按揭贷款为主体、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贷款业务体系。我国消费信贷结构的主要特点有: (1)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信贷占绝对比例。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显示2003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1779.74亿元,同比增长了42.46%,是1998年的27.64倍,这6年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比重平均超过了75%。由于住房贷款的期限较长,更主要的是个人还款意识普遍高于企业,所以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贷款率非常低,只有0.5%。因此,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消费信贷中最受重视,同时也是市场竞争最激烈的产品。2003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余额总计12358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9780亿元,占整个消费贷款余额的79.14%。
(2)汽车消费信贷成为仅次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消费品种。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是提供汽车销售信贷主要的金融机构,其他如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非常小。中国加入WTO后,在汽车价格下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因素的推进下,汽车消费大幅度攀升,而且贷款购车比例已达20%以上,有力地激活了汽车消费市场2001年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到2002年末,已上升到945亿元。到2003年末,全国汽车消费信贷余额超过1800亿元,几乎比上年增加了1.5倍。
(3)信用卡消费信贷金额较小,但发展势头良好。从形式上来看,除了抵押贷款之外,信用卡透支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从以前几乎没有信贷功能的借记卡发展成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信用卡的信贷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足,使用机制尚未建立,以致信用卡目前仍处于萌芽状态,其消费信贷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
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真正迅速发展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的,1997年底,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仅有172亿元,1999年全国贷款总额达到1 396亿元,到2006年更是达到了2.4万亿元。在信贷规模扩大的同时,信贷结构也日益变化和完善,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已经从最初的单纯消费信贷发展到10多个信贷品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医疗贷款、旅游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获得迅猛发展: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使得个人住房信贷成为消费信贷的重点,1998年,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仅为427亿元,到2006年就已经达到19 857亿元,增加了40多倍。汽车消费信贷是我国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发展十分迅速,到2004年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规模就已超过2 000亿元。
此外,助学贷款、旅游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多种消费信贷业务获得迅速发展,消费信贷呈现多元化、高增长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方面的问题
1、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
即当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借款风险加大。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有
效的个人信用制度,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尚在运行初期,征信渠道过窄,征信内容不全面,只有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单一,征信资料收集速度缓慢等。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以至于商业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贷款的额度、还款的能力以及以往还款的情况做出比较正确、动态的把握和判断,造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同时,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询问或实地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2、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盲目营销,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近年来,有些银行为了扩大盈利水平,抢占市场份额,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鼓励分支机构大力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还有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每个员工下达一定额度的消费信贷任务。不少员工为完成任务,盲目放贷,甚至自己使用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炒股,导致无规划发放消费信贷,形成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3、抵押物难以变现
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业务量大、操作环节多,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贷款担保往往形同虚设。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同时,由于执行上的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存在,进一步加大银行的损失。
(二)国家政策方面的问题
1、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
的全国性法律。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现行法律条款没有健全的相关法律保障我国目前有《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涉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法律,但主要是针对针对企业贷款而制定的,还没有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在个人贷款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有效落实,一旦遇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回收过程中发生抵押物的处理、质押物的变现等法律纠纷时,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保障,银行往往会处于事实上的尴尬境地,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来对违约现象进行处罚。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银行执行债权成本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大,致使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
2、信用风险管理与转移体制不完善
在我国,信用风险管理与转移体制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和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以及有关的担保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获得消费信贷发放机构要求的担保。二是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我国未建立信贷保险制度,二级信贷市场还未形成,一旦消费者无力还贷,银行实际上很难把抵押物变现,所有风险将由银行自身承担。美国的消费信贷具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它有效利用信贷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把信贷入口关;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从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另外,信贷二级市场也很发达,1990年美国全部中、短期消费信贷业务中,已证券化的占10%,目前这个比例上升到了30%以上。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降低了金融机构发放信贷的风险,提高了资本利用率,使消费信贷的提供者能以更低的成本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从而促进了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社会个人方面的问题
1、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偏少
在我国,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主体主要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他们几乎垄断了我国消费信贷市场,1999年国有商业银行占消费信贷市场份额的99.2%,到2005年,这个比例依然在70%以上。这种情况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同
时也限制了消费者个人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选择范围。
在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非常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销售财务公司、信用社、储蓄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众多的消费信贷机构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2、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
在我国,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传承也是阻碍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转变国人消费观念,将是阻碍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瓶颈。
四、关于我国消费信贷管理的对策
(一)启动一套完善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
在个人信用体系中,应有一个监测机制,通过它,很快就可以查出居民的信用状况。当居民出现信用污点时,不仅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会对其做出反映,而且在个人信用记录方面也会有负面评价这种负面评价对其入学、择业、提薪、升迁及使用信用消费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信用监督和维护 机制会使人像爱惜自己的财富一样爱惜自己的信用。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
1、首先,先在银行内部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存量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信用业务均有记录登记。同时,针对我国个人资信系统尚未完善,个人信用资料采集、调查的薄弱,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可以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信用、贷款、消费等记录的收集和整,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地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一手的资信情况。
2、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期初至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在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各商业银行在协助人民银行加大客户资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联系,建立网络管理体制,互通有无,分享资源,既能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又能防止同一借款人超越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款,做到采集与事实相统一、历史与现状相贯穿,使收集的资信及时而准确,评估科学而严谨,从源头上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二)健全、完善银行消费信贷管理体制
1、严把信贷入关,严肃信贷纪律。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有规划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防止各种操作风险的产生。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2、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尤其是加强贷后管,应配置好相应的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3、自动更新银行行业协会定期反映的个人信贷黑名单,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三)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产权不清、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四)建立全面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全面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完备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是发展消费信贷的基本保证,我国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加大对失信的法律惩罚力度。在当今社会完善公正的法律制度不但能保障社会的公平,而且还能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2)、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有赖于对消费者个人进行征信,并将大量处理过的个人信用数据加以公开和传播,因而必然涉及到消费者个人隐私权问题。消费者合法的信用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消费信贷的需求。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加强个人消费信贷管理是实现信贷资金安全性的需要,同时也是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健全的法律规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周密完备的信用体系等条件。当前,我国个人消
费信贷的发展不够成熟,但速度快,并且日益成为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变量。相信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通过改善当前的不足,并且不断积累经验,一定会得到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辛树森,《个人信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2] 张树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 [3] 周脉成、葛大江,《信贷风险管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21年6月第1版 [4] 赵素春,《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21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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