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共服务体制及其启示
2020-01-28
来源:乌哈旅游
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8期 德国公共服务体制及其启示 刘志昌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732) 摘要:德国公共服务体制具有科学的公共服务职能划分原则、明确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分工、完善的纵向和横 向财政平衡机制、开放的公共服务多元化参与机制等特点。在中国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德国公 共服务体制的特点和经验可以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德国;公共服务;体制 一 中图分类号:D0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2)08—0038—04 德国是南16个联邦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实行立法、行 体”.它是20世纪6O年代开始的乡镇区划改革的产物,这次 政、司法三权分立和联邦与州分权、地方自治的体制。国家政 改革将一些小的乡镇保留为地方政府单元的同时.把这些小 体为议会共和制,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 的乡镇和县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新的联合行政体。 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 一、科学的公共服务职能划分原则 联邦总统和监督政府的工作等,每届任期4年。联邦参议院 德国联邦和州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范围由《德意志联邦共 作为各联邦州在联邦中的代表,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 和国基本法》作出了原则规定,各州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州和 的国家权力机关。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 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划分。总体来说, 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等事务。就国家行政管理层级而言,实 德国各级政府职能的划分体现了德国联邦体制的职能法定 行联邦、州、地方三级管理。 和地方自治等原则。具体的划分原则主要有平等生活条件原 德国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具有多样化的形态,而且仍处于 则、基层政府优先原则、能力原则、责任分工原则。 变革之中。传统的地方政府由两个层面构成:一是作为地方 平等生活条件原则。德国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原则是: 政府最底层的乡镇政府,二是位于底层之上的县级政府。尽 在整个联邦境内,不同地区的每个公民都应享受相同的服 管乡镇和县是地方政府的两个层级.但乡镇并不从属于县。 务,公共服务供给可以而且应该保障每个公民平等的生活条 从正式和法律的角度来看.乡镇和县有着各自的权利、责任 件。当然,由于历史和政治原因,生活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和职能。作为较高层级的县级政府,承担着县域范围内跨乡 但是,在联邦境内,政府为公民平等地提供大多数最重要的 镇及超出乡镇职能范围的公共事务职能。乡镇又称为社区, 公共服务,被认为是维持社会平等、和平所必须的。平等生活 作为基层地方政府的乡镇政府又称为社区政府,承担着面向 条件原则既是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公民自由权利 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 的保障。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大致均等的情况下,公民不 此外,“城市县”是地方政府的另一种类型,它以一种“联 用考虑政府是否提供公共服务或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也 合”政府的形式,同时承担着乡镇和县的职能,以单个层级的 不会因这些因素而改变个人的愿望和想法.可以真正自由地 地方政府形式出现。第四种类型的地方政府是“联合行政 选择居住地。 作者简介:刘志昌(1977一),男,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变迁与逻辑研究”(项目编号:IOCKSO06)阶段性成果之 基层政府优先原则。基层政府优先原则是指在政府职能 的划分中,能由基层政府提供的服务,尽量由基层政府提供。 二、明确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分工 公共服务的提供,包含着许多系统而庞杂的工作流程, 单个层级的政府难以胜任这一复杂而重要的职能.需要中 央、地方政府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根据公共服务职能 从世界各国来看.“基层政府优先”是大多数政府在公共服务 职能划分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德国政府也不例外。按照德国 政府职责分1二的补贴原则,“个人供给责任和与他最近的行 划分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具体职责非常重要。德国公共服 务的提供,主要是由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决定的。总体而言, 政单位的供给责任原则上比上级单位的责任优先”。il1也就是 说,公共服务原则上必须由地方政府供给。基层政府优先原 则的目标是让公共服务供给尽可能贴近公民,以便缩小政府 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法律、政策和规章,而大部分具体职 能由州政府负责执行。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管理国防、外交、海关等涉及到国家 主权和全国性的事务.包括国家安全和武装力量:对外交往 与公民的距离,满足公民日益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基层政府 优先有利于公民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有效监 督。这样不仅更民主,而且使地方事务的处置更合理。基层政 府比上级政府更能意识到问题所在,从而能较为有效地解决 这些问题。基层政府优先原则的基本理论假定是:公民需求 不仅具有同质性,也具有相异性、多元性;基层政府更接近公 民。更了解公民的公共服务需求,能够更快地对这种需求以 及需求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需 求的衔接。 能力原则。基层政府优先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公理,与 这一原则相适应的是能力原则。当下级政府不能充足地提供 相关服务(消极标准)或是上级政府能以更好的方式提供相 关服务(积极标准)时,地方政府根据他们的供给能力来划分 职能。实际上,下级政府只提供他们能够充足提供的公共服 务或是上级不能以更好的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力原则的 基本理论假定是公共服务的生产存在规模效益和外部效应。 也就是说.当某级政府提供的服务.没有规模经济效益或产 生严重的外部效应时,该项职能就需要上移。出现外部效应 很可能导致某种公共服务投人和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之 下,把该项公共服务职能划分给上级政府,就能使外部效应 内部化,从而保障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 责任分工原则。公共服务的责任分工包括政府公共服务 的职能划分、如何履行职能、如何实施过程控制和监管、履行 职能的保障措施等。德国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责任分工 明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界定了各级政府在公 共服务中的责任,联邦、州、地方政府各自负责全国性或地方 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同时也进行合作,尤其是涉及混合供给 时。公共服务职能的责任分工原则能够明确、清晰地划分公 共服务供给的资格、职能和责任界限,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 供给的透明度,保证各级政府分担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德国 社会普遍认为,明确的公共服务职责分工对公民有两个好 处:作为民主统治的一部分,公民知道他所选的政治机构的 资格,他可以通过选举来参与政治进程;同时,作为国家权力 的目标对象,他可以对知晓谁负责实施某项具体措施而感兴 趣” [ 】 和国际关系:联邦行政事务、财政管理和国家海关事务:联邦 铁路、公路、水道航运、空中航运和邮电通讯;社会保障,包括 失业救济、医疗、退休保险及家庭社会补助(联邦政府承担一 部分支出,具体事务由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执行); 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主要是核能源、外层空间、航天技术、海 洋开发等高科技研究:煤田和矿山开采等跨区域的经济开发 等。 州政府主要负责本州的行政事务和财政管理:环境保 护;卫生健康事业及保健设施建设:法律事务和司法管理,包 括国内安全(其中包括警察事务)和公民安全;社会文化和教 育事业(中小学教育、绝大部分的高等教育)等。 县、小城市等地方政府承担大量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委 托处理的社会公共事务以及地方政府自治事务。包括地方行 政事务及行政管理:地方公路建设和公共交通事务;科学文 化和教育事业,包括成人教育、学校管理、博物馆和剧院等的 管理与维护;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供应;社会住宅 建设和城市发展规划;地方性公共秩序管理;卫生和医疗保 障;社会救济等。此外,地方政府还接受联邦和州政府的委 托,承担诸如许可和审核、环境保护、驾照发放、市民登记等 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公共选举、户籍管理和人口普查之类的 职责。 在德国,教育和警察事务传统上是由国家(州)负责。因 此.德国中小学校和大学几乎完全由州政府设立,警察事务 也由州政府主管。地方政府关于小学和中学教育的责任仅限 于办学的技术层面(比如校舍的建设和维修、工勤人员的雇 用等),而实质性事务(比如教师的任命、薪酬和课程安排等) 则都由州政府来管理。[21 除了上述联邦和州政府之间明确划分的职能之外,法律 还规定,有些事务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承担。主要有扩建和 新建高校、地区性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完善以及改善农业结构 和增进海岸防护等。由于这些事务属于政府应承担的公共经 济范畴,且完成这些任务的财政支出较大,涉及范围广,因此 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共同承担更有利于这些任务的完成。 ・39・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不是简单的直接领导 四、开放的公共服务多元化参与机制 从公共服务的角色区分来说,有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生 与被领导的关系,其职责与财力界限十分明确,相互之间不 能越权进行干预。一般来说,上级政府主要是从法律方面监 产者和消费者。在德国,作为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即公共服 督下级政府的行为。“在地方政府和较高级的或中央政府之 间的联系方面。地方政府的自治行为要服从于州政府的监 务的提供者,政府一方面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直接提供的 服务主要是全国性、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如国防、警察等。另 一督,州政府要核实地方活动是否合乎法律,也就是说,要遵从 既存法律,但并不对地方行动是否妥当做出裁决”。121 此外。特别重要的是明确政府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责 方面,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和管理者,通过立法确定 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同时,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 定公共服务准人的条件和质量、数量标准,对私有公司、非营 任。德国各级政府职责的明确划分。为确定各级财政支出责 任提供了基本依据。联邦和各州、各地方政府原则上分别承 担实现各自职责任务所需的财政支出,体现了不同层次政府 利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管。也就是说,作为公共服务的提 供者,政府既是规则和制度的制定者,也是公共服务执行的 监督者。 职责的任务分配与财政支出责任负担之间的一致性。 三、完善的纵向和横向财政平衡机制 在明确联邦、州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基础 上,德国根据事权与财权配备的原则。明确划分了各级政府 的财权,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纵向和横向的财政平衡政策.即 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德国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按照横向平 衡与纵向平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一般均衡拨款与补充拨 款、专项拨款、共同任务拨款等多种形式构成了一个完善彻 底的转移支付体系。 税收协调是财政纵向平衡的主要形式。在德国,共享税 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例最大,其分成比例由法律加以规定: 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联邦和州各占50%:工资税和个 人所得税中,联邦和州各占42.5%,地方政府占15%。如果在 联邦和州之间的财政收支出现不平衡或者其他失误时。经联 邦参议院批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在税收结构中,流转税仅 次于所得税,具体分配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实际操作中为 每两年一次)协商确定。其中,增值税的分配按人口进行分 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等化的作用。在出现财政不平衡时, 联邦政府可以在不调整税收分成比例的情况下,通过预先补 助、返还性转移支付、对贫困州投资等方式促进各地财政状 况的相对均等化。I31 与不突出的纵向不平衡相比,16个州政府之间存在着 比较严重的财政横向不平衡。在两德统一前。前联邦德国就 是欧洲地区差距较为突出的国家之一。1970年,西部仅占其 总面积7%的24个主要城市聚集区集中了全国46%的人口 和50%的就业人数。两德统一后.东西德的经济差距更为突 出。为弥补横向缺口,实现在整个联邦范围内保证为公民提 供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能力,德国从2O世纪5O年代开始建 立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断修订完善,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 转移支付模式,通过这种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地处理 了两德统一带来的东西部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及相关的政治 问题 I3] ・40・ “在德国.公共服务的提供被认为是一个‘社会国家’所 应担负的宪法责任”。 就是说。国家对公共服务的提供具 有法律上的责任。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负责”。正是基 于这一精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 公共服务职能。“政府负责”要求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供给承担 起最终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提供或生产公共产 品,政府可以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或管理者。“德国公共行政 作为一个在福利国家内的提供服务的管理者,一般被设想成 一个提供服务的保证者:公共行政保证提供广泛的服务.既 满足质的需要又满足量的需要”。嗍 近年来。受人口老龄化、公共财政危机、欧盟解除规制的 影响。在新自由主义思潮以及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带动下.为 减轻财政压力,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德国通过在公共 部门中实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来引入竞争机制。市场化一方 面带来了公共服务机构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使私有公司、 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以卫生保 健领域为例,政府通过引入竞争性的因素,如通过执行医疗 保险法等,来降低小型私人供应商的准入障碍,向所有服务 供应商打开市场的大门。一切都只取决于既定的质量标准。 除此之外,通过给予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共的和私人的)健康 保险基金的权利,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 目前,德国州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有以下四种模 式:(1)政府主导、非市场化运作的机构。类似于我国的事业 单位,没有脱离行政部门,不是独立法人;(2)政府主导、市场 化运作的机构。类似于我国的企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不是 独立法人;(3)地方自由企业。政府全资的企业,不是独立法 人;(4)公司。股份、两合等形式的公司制企业,独立法人。政 府可能仍拥有一定比例的股份。 近年来,公共服务机构公司化、市场化,也就是“去行政 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即在上述四种模式中,第一种模式的 比重在减少,而第二、三、四种模式的比重在增加。比如,有研 究表明,1998年,全德国仅有1%的政府公共服务任务采取 第二种模式,现在这一比例已经超过10%。 五、德国公共服务体制的启示 经验,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 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平衡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 的规模和比例.规范和加大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 大力培育民间组织.构建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网络。从 公共服务的角色区分来说。有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生产者和 德国公共服务之所以形成上述体制机制特色,与德国的 地方自治传统和其联邦体制紧密相关。德国具有良好的地方 自治传统,市民社会发育较早。黑格尔、马克思等提出的市民 社会思想和理论即植根于德国的市民社会实践。同时,德国 作为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并不是简单的直接 消费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并不等同于生产者。德国各级政 府在承担公共服务“保证角色”的同时。各级政府履行公共事 务职能的方式多种多样,政府、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彼此合 作,特别是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事务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这 与德国民间组织的极为发达是分不开的。在我国推进政府职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职责依法律界 定:州以下的县级政府与乡镇政府也不是从属关系,而有着 各自的权利、责任和职能。这些都有异于中国的政府体制。但 是,与美国的“分立联邦制”不同,德国的“复合联邦制”并不 是以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分立为取向的,[51作为地方自治主 体的地方政府,承担大量地方自治事务的同时,还承担上级 政府的委托任务。因此,德国的公共服务体制和机制仍有值 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 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是构建公共服务体制的 基础。德国各级政府的职责与财权划分明确,尤其是公共事 务权责界定清晰,公共服务提供责任主体明确,事权财权匹 配。有利于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也减少了 很多矛盾,避免了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我国也应尽快清晰 界定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事权和财权,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 体制。 确保财政横向平衡和纵向平衡,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的关键。德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但公 共服务水平却大体均等,主要是靠严格的财政横向平衡和纵 向平衡制度进行调控。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和各级政 府的财政收支差异也较大,财政的纵向和横向不平衡状况较 为突出,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地域差距、群体差距较大。党 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二五规划”都明确提出“实现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学习德国及其他各国的成熟 能改革、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培育民间 组织,改善民间组织生长发育的法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 环境,构建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网络,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 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 府管理力量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政府管理和服务体制。 参考文献: [1】【德]马提尔斯・若丝.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责任 [A].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聚集中国公共服务体制[C].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德】赫尔曼・沃尔曼.德国地方政府【M].陈伟,段德敏,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l ̄l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培训团.德国公 共服务供给与监管的经验与启示【EB/OL].http://www.sdpc. gov.cn/zjgx/t20071226_181410.htm. f4】【德】迪特・格伦诺.德国公共服务的特点及未来发展[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2). [5]童建挺.德国联邦制的演变[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 社.2010. 责任编辑申华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