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粤教装备[2014]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05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8月5日以粤教装备〔2014〕2号发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省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1 / 5
第二条 省教育厅及其直属各事业单位、省直属各高校、省直属各中职学校和中小学(下称采购人)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省教育装备中心是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的管理部门,履行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协助编制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初审并汇总编制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计划;配合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省直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省直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指导省直教育系统所属单位的分散采购活动;组织省直教育系统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宣传、培训和学习。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条 广东省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2 / 5
第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采购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负责项目采购决策、执行、监督的机构,遵循“程序合法、权利制衡、终身留痕”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有效防控政府采购廉政风险。
第八条 非驻穗省属学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通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编报采购计划。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应在编报计划时注明该项目是否施行属地采购;属于协议采购项目的,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节约成本、办理快捷的实际出发,通过属地协议供货渠道办理。
第九条 采购人应依法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采购人必须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部门类目录或分散类目录的,采购人可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广东省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部门类代理机构库中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属地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属地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代理机构库由省教育装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机构招标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入库代理机构数量根据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业务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 / 5
第三章 预算与计划
第十一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省教育装备中心审核汇总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十二条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购计划按季度编制,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采购、分散采购四部分。教育部门类协议采购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中编制。
(二)采购人应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编报采购计划,省教育装备中心负责初审并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批。因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可在季度次月10日前编报补充采购计划,或在次月15日后编报再次补充采购计划。
(三)采购计划应逐项列明项目名称、金额、资金来源、建议采购方式等内容,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四)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再次补充计划栏目中单独编报,并将有关材料送省教育装备中心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主要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五)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项目应在再次补充计划栏目中单独编报,并按《财政部关 4 / 5
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
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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