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给药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1年8月1日 修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及相关培训的护理人员方可执行给药医嘱。 二、护士必须严格根据医嘱给药,不得擅自更改,对有疑问的医嘱,了解清楚后方可给药,避免盲目执行。
三、了解患者病情及治疗目的,熟悉各自常用药物的性能、用法、用量及副作用,向患者进行药物知识的介绍。
四、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做治疗前,护士要洗手、戴帽子、口罩,遵守操作规程。
五、给药前要询问患者有无药物过敏史(需要时做过敏试验),并向患者解释以取得合作。用药后要注意观察药物反应及治疗效果,如有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医师,并记录护理记录单,填写药物不良反应登记本。
六、用药前要检查药物有效期及有无变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七、安全正确用药。合理掌握给药时间、方法,药物要做到现配现用,避免久置引起药物污染或药效降低。
八、如发现给药错误,应及时报告、处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
九、护士应向病人宣教用药知识,同时观察疗效及不良反应,必要时告知医师调整给药方案。
十、凡住院患者治疗需要的药品均由药剂科供应,一般不得使用患者自带药品,确需使用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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