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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财政评审

2020-09-14 来源:乌哈旅游


一、我国财政投资评审的现状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考察、评估和测算财政投资客体运作全过程,对相应的财政投资进行技术性、基础性的审定,保证其使用效益的一项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实施优化资源配置过程中的管理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进一步发展,作为公共财政职能的组成部分——管理和监督职能日益显得重要。而国家投资项目资金的财政管理和监督,则充分体现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如何执行国家法规以及政策的水平和专业技能上。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分工不明确,进行一体化运作,政府对经济实行直接管理,财政实际上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操作。财政投资项目普遍存在投资超预算,效益低下的问题。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虽然国家加强了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但目前的难点问题仍是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重视不够,持有回避态度或不予很好地配合。这种现象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均有体现,主要表现在:

1.财政投资项目立项前的项目概算和预算评估的不确定性。财政投资项目的确立一般是由国家或地方计划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行业内发展规划,由各地政府组织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申请报告批准确立。由于财政投资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有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受利益驱动,采用各种方式争投资、争项目。例如:故意压低投资估算,形成概算或预算失真;还有的省市财政投资项目分散、单项资金较少,政府没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要求必须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致使各级评审机构基本处于一种年初没有统一计划、没有具体明确要求的组织状态,财政投资的评审工作难以有序合理进行,绝大部分财政投资项目游离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之外,由此每年造成大量的资金损失和浪费,进一步加剧了财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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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超前研究、主动参与财政改革的力度不够,过分注重事后决算审查,难以从源头上控制财政投资。过去,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一直比较重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这在当时的条件和环境下是十分必要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过分重视决算评审而忽视工程概算、预算和工程标底的审查,难以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额,很难完整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特别是随着《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颁布,绝大部分工程项目投资将通过招投标形式一次性包死,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将面临重大转变,即由过去注重工程决算评审向工程预算、决算评审并重方向转变。这样,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评审方法将失去效力,这给财政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需要认真研究,积极应对,探索财政投资评审新思路。

3.项目建设期的资金使用不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主管单位组建临时的机构管理。由于是临时机构,人员素质受到限制,对施工企业的监管不力,现场签证不规范,造成资金浪费,项目违规超标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政府工程的特殊性,宏观监控不力,项目边立项、边设计、边施工,导致建设过程中出现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等,不利于政府控制投资。

4.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尽管我国已经有了基本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实际贯彻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招投标法在实际中经常被扭曲,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有时出现议标、串标等现象。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评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我国当前财政投资评审的重点

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确保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效果,则必须重点抓好以下环节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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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行性研究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要为财政部门的财政性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损失和浪费,往往造成难以估计和弥补的后果。财政部门要做到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避免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性投资的经济效益,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重点则必须由对工程项目的竣工结(决)算评审转移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评审和概预算的评审,变事后的监督为事前监督,从源头的控制抓起。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评审时,应以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重点评价: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具备;建设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的假设是否充分、合理;各种经济效益指标的测算是否正确;是否对各种不可预见因素作了充分考虑;项目的投资估算是否完整,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正确、可靠、合理,投资估算中采用的各种标准是否恰当,各种投资的估算是否正确;除财政投资资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是否作了充分的考虑,其资金的实际落实是否可能;地方政府为争取财政性投资项目所承诺的各种优惠措施是否恰当,其兑现的可能性有多大等。总之,要通过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评审,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以及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列入财政投资计划和故意压低投资,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成“可批性”报告以骗取财政性投资的行为。对可行性研究的评审,可以考虑由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协调,要求凡有财政性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未经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出具可行性评审结论的,计划部门应不予立项。

2.项目设计的评审。项目设计阶段是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因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在设计阶段的评审中,应重点评价总体设计方案是否完整,有无漏项,能否保证建设项目功能的实现;项目设计规模是否合理,有无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项目设计选用的建设标准是否切合实际,有无脱离实际的高标准建设;项目的平面布局及功能划分是否合理,能否满足使用的需要;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经济,是否存在过于保守而导致建设资金浪费的情况;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有无突破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对突破投资估算的应重点分析形成突破的原因,并提出修改设计方案的建设性意见;参与设计方案的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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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

3.项目概预算的评审。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进行评审,是有效控制财投资额的关键手段,也是财政投资评审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的重要措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应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概预算评审结论为依据批复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在进行建设项目概预算评审时,应重点评价:概预算文件的编制依据是否恰当、是否正确;概预算中的工程量清单是否正确,有无将可行性研究批复和设计方案以外的其他项目挤入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算内的情况;概预算文件中采用的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方案相符,有无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列投资的情况;概预算文件选用的预算单价是否恰当,定额单价有无错套或故意高套的情况;材料及设备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实际,材料的耗用量有无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差异的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建筑工程费用以外的其他建设费用的确定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费用标准是否符合实际;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因素是否作了充分估计,在概预算中的处理是否恰当等。总之,在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的评审中,必须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并将其作为控制投资规模和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4.项目招投标的评审。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规定,有财政性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价款,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商务合同、确定合同价款的依据。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为了消除招投标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常现象,通过招投标节约财政投资,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应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作为评审的重点环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评审时,应重点评价:建设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是否合法、完整、合理、有效,尤其是关于工程量变动和工程价款变动确认的有关专用条款,一定要充分评价其合理性和对工程造价可能造成的影响;评价评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否将工程项目授予最优秀的投标者;对招标的标底进行审查,评价标底是否合理、正确,编制依据是否恰当;审查中标者在投标报价中所作的各种承诺是否在签订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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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予以明确,并相应调整了合同价款等。总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必须充分重视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评审,以防止利用招投标方式将不合理、不合法的工程建设投资合法化,造成财政投资的损失。对此,建议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以确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能够就此形成有效的监督。

5.项目竣工结(决)算的评审。项目竣工结(决)算的评审,是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最后环节,认真做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的评审工作,对于节约财政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财政投资评审部门也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的评审。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时,应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批准的概预算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变更及签证资料、设计图纸、市场价格信息等为依据,重点评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以及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最终造价,防止建设单位挤列建设投资和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套取工程价款。在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应查明施工单位编报的竣工决算中有无超出概预算文件中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对于擅自超规模越标准以及不属于财政性投资项目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一律予以剔除;查明决算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高估冒算或故意错算,虚报工程量;查明决算中各项定额单价的套用是否恰当,有无故意高套或错套,以多报工程价款;查明工程施工中所用的各种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确认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依据;查明投标时所作的各项承诺在编报的工程决算中是否如实履行;查明各种变更签证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查明工程价款的变更与确定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变更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正确;查明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造价有无超过批复的概算,并分析超概算或节约投资的具体形成原因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手续不完备的各种支出,在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中,应一律予以剔除。对于合理的超概算应提出调整概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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