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及加强法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2023-04-25
来源:乌哈旅游
2013年9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Sep.2013 第9期总第144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No.9 Ser.No.144 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及加强法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陈 刚 ,谢军 (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2.甘肃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当前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不够,重理论而轻实践。应从推动法学课程体系改革、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创 新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以及优化师资队伍四个方面加强法律实践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现状;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1G64 【文献标识码IA 【文章编号11673--2391(2013)09--0191--02 关。目前,我国各法学院中真正开设了法律实务课程的不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多,而把法律实务课程做好的法学院就更少了。各法学院 建国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存 基本是把实践技能的培养集中到律师实务、法律诊所以及 在着许多问题,如专业口径过窄、理论脱离实际、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这几门课上,而这几门课程通常只占学生应修学 单一、缺乏对学生的实践技能进行培养等等。目前,我国高 分的6%左右,比重太小,所以老师与学生往往对法律实务 校法学院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教学的实践性不 技能培养的重视程度不够。 够,重理论而忽视了学生实践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具 (三)师资组成不合理,缺乏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参与 体来说,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对比英美法学教育与我国的法学教育,可以看出 (一)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轨,培养目标不明确 重要区别之一是在法学院师资的组成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传统法学教育的历史背景,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 我国法学院的老师大部分都来自于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 系的法学教育的性质是一般性的人文科学教育,而非法律 等,律师以及法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法学院老师的比例 职业性训练。它的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的人文知识分 中只占很少一部分,甚至于好些法学院没有律师、法官等法 子,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实际上,这种价值目标与我国 律实务工作者作为老师对学生进行授课。这一区别在很大 当前的社会需求是严重脱轨的,这种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 程度上使得我国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脱轨,导致了培养 上偏离了法学教育本身的追求。 的法学毕业生缺乏实践技能与职业能力,不能胜任律师事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性培养是相脱 务所或者法院的基本工作。笔者认为,如果有更多的法律 离的。然而英国与美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性教育却是 实务工作者进入法学院授课,加强法学院与律师事务所、法 紧密相连的:一方面,进入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一般都需要 院等机构的联系,必然会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提高 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实践技能的训练;另一方面, 学生的实践意识与实务技能。 在法学院里教授法律实践课程的老师,大都是有过法律实 (四)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不合理,侧重于应试教育 践经验的律师或者法官等。故可以看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仍主要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模式, 偏离培养实践性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科学生实践能力较 即老师在讲台上授课,学生在下面听课、做笔记,等到期末 低、职业能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正是因为这一培养 考试的时候学生就开始疯狂的背诵。这种教学模式导致了 目标的偏离,才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界的需求、社会的 法科学生的学习热情普遍不高 很大程度上把法学理论的 需求严重脱轨。 学习当成了考试的一种需要,缺乏对理论深层次的理解和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课堂讲授内容缺乏实践性 思考。通过对比英美国家,我们发现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 根据2012年12月18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法学 学方式上老师讲授的时间过多,给学生思考和讨论的时间 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调整为16门:法 太少,学生缺乏主动性;在考核方式上,缺乏实践的内容,难 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 以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同时又压制了学生的创造性。故 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 要培养更具法律职业能力的法科学生,改变教学模式与考 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 核方式是必须的。 法。可以看出,该16门核心课程中没有一门与法律实务有 ・191・ 陈刚,谢军: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及加强法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五)教学内容重理论,对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专业 实习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我国法学教育在课堂讲授这一个环节缺乏实践 性。这主要体现在上课内容上侧重于理论化,很少采用案 例进行教学。并且其中很大一部分法学院在案例教学过程 中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案例分析方法和进路单一 化,案件分析结论定向化和明确化。2.在师生互动关系方 面,互动性太少。以上两个问题对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 学生实践能力都有着不利的影响。其次,虽然我国很多法 学院都开展了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等课程,但是由于重视 程度低以及教学资源的缺乏,所以并非所有的学生都能够 充分参与。因为其覆盖面不够广,所以其对于整个法科学 生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最后,在专业实习方面也 存在一些问题。高校扩招以后,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庞大,法 科学生专业实习岗位难寻的问题突出。一方面,各校实习 基地缺乏,很多学生不能到正规的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习。 另一方面,由于法学院安排的实习时间偏短,并且往往与考 研、国家公务考试等时间冲突,导致学生实习敷衍了事,并 不能真正地起到培养实践能力的作用。 二、加强法律实践教学必要性的分析 通过上述对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提高 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势在必行。而要提高法学教育的实 践性、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加强法律实践性教学这一 方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法学教 育严重缺乏实践性的状况下,加强法律实践教学就是要明 确培养目标、完善课程设置、改变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优 化师资队伍以及重视专业实习。其必要性,具体可以从以 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有助于推动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法学教育的 实践性 分析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以看出加强法律实践教 学显得尤为重要。加强法律实践教学这一方法它能给法科 学生带来大量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通过学生与法律实务 工作者的互动能有效地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改善我 国法学教育目前缺乏实践性的现状。具体来说,通过培养 目标的明确、教学方法的改进以及律师与法官等实务工作 者的参与可以带动法学院内部对于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设 置的优化,提高实践课程的学分比例,平衡法学理论与法律 实践的地位,让老师与学生都更加重视实务课程。这在提 高法学教育实践性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学课程体系的改革, 为法学院培养实践性应用型人才提供了便利。它不仅有助 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而且对于提高法 学教育质量、提升学生实践技能与法学理论素养都有非常 重要的作用。 (二)有助于培养基础扎实、职业能力好、适应力强的应 用型法律人才. 在法学教育中加强法律的实践性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 ・192・ 全面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在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 工作能力等方面综合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通过课程体系 的改革、教学方法的改变以及律师的参与,法律实践教学可 以强化对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法律实务技能的教育,提高学 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 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样一方面能够使法 学院培养的学生符合法律职业行业的要求,另~ 方面对丁 提高法科学生的就业能力与竞争力都有非常蕈要的作用。 (三)有助于探索“高校一实务部门联合培 ’机制,创 新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优化师资队伍,引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帅、法官等法 律实务工作者参与法律实践教学这一措施,有助于加强法 学院与律师事务所、法院等的合作,有助于“高校一实务部 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创 新。这一措施对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与职业能力起 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与竞争力。 这一措施有利于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有助于实践 基地的建设以及实践型教师的引进,对形成常态化、规范化 的实践性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有助于优化法学院的师资队伍,提升教师的法律 实践能力 完善课程设置、引进法律实务工作者参与教学、深化与 实务部门的合作等这些加强法律实践性教学的措施能够使 法学院内部的师资队伍趋向于合理,摆脱以往仅有很少或 没有实务工作者对学生进行教学的局面。这一方面能够优 化法学院的师资队伍,使理论型教师与实践型教师的比例 更加协调,另一方面也能激励院内教师提高自身的实务能 力。原有教授实务课程的教师为了更好地教学,配合法学 院课程体系的改革,将更加积极地到校外的企业法务部门、 律师事务所、机关单位等挂职锻炼或开展合作研究。这对 于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和实务技能,提高教师的创新能力 和教授实务技能的能力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对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应更加重 视法律实践教学,具体来说需明确培养目标、完善课程设 置、改变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优化师资队伍以及重视专业 实习。这些加强法律实践教学的措施对于改变我国目前法 学教育缺乏实践性的局面,提升法科学生职业能力都是非 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I】杜碧玉.美国法学院实践教学模式的经验和启示——以麦克乔 治法学院为例[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61—64. [2]郑贤刚.英美法学教育实践性特征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 2008. 收稿日期:2013.04.26 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