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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示范.doc

2022-02-23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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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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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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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合同协议书

1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6 1. 一般约定 6 1.1 词语定义 6 1.1.1 合同

6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6 1.1.3 工程和设备 7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7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8 1.1.6 其他 8

1.2 语言文字 8

1.3 法律 9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9

1.5 合同协议书 9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9

1.7 联络 10 1.8 转让 10 1.9 严禁贿赂 10 1.10 化石、文物 10 1.11 知识产权 11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11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12 2.发包人义务 12 2.1 遵守法律 12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12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12

2.5 支付合同价款 12 2.6 组织竣工验收 13 2.7 其他义务 13 3. 监理人 13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3 3.2 总监理工程师 13 3.3 监理人员 13 3.4 监理人的指示 14 3.5 商定或确定 14

4. 承包人 14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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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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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履约担保 15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16

4.4 联合体

16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16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7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17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17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18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18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18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18

4.12 进度计划 19 4.13 质量保证 19 5. 设计

1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19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20

5.3 设计审查 20 5.4 培训 21 5.5 竣工文件 21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21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21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21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1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22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22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

6.4 实施方法 23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3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3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3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24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24 8. 交通运输 24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24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24 8.2 场内施工道路 24 8.3 场外交通 24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25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25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25

9. 测量放线 25 9.1 施工控制网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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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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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施工测量 25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26

26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26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26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26 10.3 治安保卫 27 10.4 环境保护 27 10.5 事故处理 28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28 11.1 开始工作 28 11.2 竣工

28

29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28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6 工期提前 29 11.7 行政审批迟延 29 12. 暂停工作

29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29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30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30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30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3. 工程质量

31

13.1 工程质量要求 31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31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31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32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4. 试验和检验 33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3 14.2 现场材料试验 33 14.3 现场工艺试验 33 15. 变更

33

34

15.1 变更权 33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3 变更程序 34 15.4 暂列金额 35 15.5 计日工(A) 35 15.5 计日工(B) 35 15.6 暂估价(A) 35 15.6 暂估价(B) 36 16. 价格调整

36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36

32

31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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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38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38 17.1 合同价格 38 17.2 预付款 38 17.3 工程进度付款 39 17.4 质量保证金 40 17.5 竣工结算 41 17.6 最终结清 41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42 18.1 竣工试验 42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18.3 竣工验收 43 18.4 国家验收 43 18.5 区段工程验收 44 18.6 施工期运行 44 18.7 竣工清场 44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44

18.9 竣工后试验(A) 45 18.9 竣工后试验(B) 45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45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45 19.2 缺陷责任 45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46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19.7 保修责任 46 20. 保险

47

47 47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2 工伤保险 47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4 其他保险 47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47 21. 不可抗力

48

48 48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2. 违约

50

46

46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46 38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49 22.1 承包人违约 50 22.2 发包人违约 51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52 23. 索赔

53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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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3.4 发包人的索赔 54 24. 争议的解决 54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24.2 友好解决 54 24.3 争议评审 54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56 一、工程勘察专用条款 56 二、工程设计专用条款 58 三、总承包专用条款

76

54

53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53

1.本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依据: 2.概算、预算审核确定方式

76

76

3、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审批原则 78 4、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单价确定原则 79 5、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按以下办法执行 79 6、工程结算

81

83 83

7、勘察、设计费结算 8、款项审批程序 10、不可抗力: 85 11、发包人权利 85 12、承包人的义务

86

86

94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 (二)施工过程管理义务 89 13、施工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4、质量与检验 97 15、安全文明施工

100

102 107

16、竣工验收、移交与结算 17、违约、索赔和争议 18、工程工期约定

118

9、付款方式和标准 83

19、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118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20 附件一:履约保函格式

120

附件二:预付款保函格式 120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书格式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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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承接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其中 为本项目施工单位, 为本项目勘察单位, 为本项目设计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 ,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招标内容、规模:发包人有权按实际设计情况微调工程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工程具体实施规模及建设内容最终以经职能部门审定的施工图为准。

2.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投标书及投标书附表; (5)《****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方案》 (6)专用合同条款;

(7)发包人针对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8)通用合同条款; (9)招投标文件、澄清、答疑 (10)发包人要求 (11)价格清单;

(12)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3)承包人建议; (14)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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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签约合同价(即中标价,也就是项目建设投资限额):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工程勘察费¥ 元,工程设计费¥ 元,建安工程费 ¥ 元 (含外水外电费),基本预备费¥ 元,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 元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预备费为承包人不可支配费用,由发包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2). 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3). 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 (5) 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6 )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7) 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勘察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 。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 。

7. 投标下浮率: %。承包人在编制预算和结算时须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

8.中标价:投标人在招标控制价*项费用上报投标下浮率,预备费不下浮直接按控制价金额填入,投标价=招标控制价*项费用×(1-投标下浮率)+预备费。中标价为签约暂定合同,签约合同价中的*项费用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概算造价:承包人编制的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项批准估算总投资,工程总承包可支配范围的费用不得突破财政评审概算中的对应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概算超出立项估算价的或工程总承包费超出评审概算对应价的,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立项调整手续或概算调整手续。

预算造价:经审核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两项费用,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则为预算造价(下浮后的上述两项费用以下简称“下浮后的预算造价”),下浮后的预算造价=预算造价×(1-投标下浮率)。下浮后的预算造价不得超过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

结算造价: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均不应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下浮后的造价;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结算价均不应超出合同中对应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9. 承包人可支配范围内的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按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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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价款作为封顶价办理结算,但因发包人增加或变更工程,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的,按实调整。

10.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11.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2.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_ 年 月 日,(从监理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工期为 日历天。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及基坑部分施工图设计工作;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天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报建文件的编制工作; (3)完成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报建文件编制后**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审查阶段的初步设计概算)工作;

(4)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

(5)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天内完成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 (6) 年 月 日前完成地下室±0.00顶板施工; (7) 年 月 日前完成建筑主体结构封顶施工; (8) 年 月 日前完工;

(9)工程竣工后 天内完成结算文件编制工作;

(10) 年 月 日前完成所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合格及移交工作。 (11)工程节点时间表如下:(适用于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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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联合体主办方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4、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增城区。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5、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16、本工程勘察费由承包人“ ”收取并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设计费承包人“ ”收取并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本工程建安工程费、基本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由承包人“ ”收取并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约地点:广州市增城区 开户名: 年 月 日 银行帐号:

签约地点:广州市增城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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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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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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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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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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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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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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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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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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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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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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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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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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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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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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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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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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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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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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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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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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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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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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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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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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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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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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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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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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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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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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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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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非承包人原因: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延期的;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延期的;3、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发生重大社会事件导致延期的;4、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作重大修改导致延期的;5、发包人明确提出延期建设要求且承包人按要求执行的。6、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延期的;7、发包人或其它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回复承包人(如材料定版、发包方要求的工程变更等)使工程无法继续实施,导致延期的;8、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导致延期的。9、由于发包人及第三方原因导致延期的。非承包人原因以外的原因即承包人原因。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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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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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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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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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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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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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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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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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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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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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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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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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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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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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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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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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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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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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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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是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提出,但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具体化的内容,是发包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环境,针对通用合同条款中的条款,在此进行修正、补充或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以此为准。

一、工程勘察专用条款

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1.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1.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 1.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控制标高。

1.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基本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

1.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拾 份、电子文件一套,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3、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3.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0天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工程勘察专用条款第5条约定办理。

3.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4.1发包人责任

4.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工程勘察专用条款第1条约定提供文件资料。

4.1.2非承包人方面因素,发包人及其上级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项目停建或缓建超过一年,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勘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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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承包人责任

4.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承包人所提交的地形图测量等成果资料需满足规划报建、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及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批要求,否则承包人应将地形图测量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办理上述手续的勘察测量单位负责实施,如果因为资料不合格而导致的返工测量、补充测量、完善资料、修改资料等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勘察收费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4.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4.2.5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4.2.6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承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勘察单位未探明地下埋藏物即进行钻探的,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4.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违约责任

5.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期限返工,其返工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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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设计专用条款

1、本合同设计

项目的名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规模: 。 投资总金额约为: 万元

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1.1房屋建筑工程:

项目名称 总平面设计 建筑设计 结构设计 方案设计 √ √ √ 初步施工图设计承设计 设 计 包管理 √ √ √ √ √ √ √ √ √ 达到最终交付使用的全部室内装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室内重点部位,硬装达到施工图深度,软装达到明确选型和采购 1、室内平面布置方案设计 2、重点部位效果图 3、装饰方案扩初图,水电暖通系统、装饰材料 4、室内装饰硬装、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 5、室内软装 如承包人无人防工程相应的设计资质,则由承包人将地下人防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合布线系统 2、计算机网络系统 3、视频监控系统 4、校园广播系统 5、多媒体教学系统 6、消防报警联动系统 7、有线电视 8、安全防范系统(SAS) 9、校园一卡通系统 10、电子会议系统 11、校园信息发布系统 备注 室内外装修设计 √ √ √ √ 结构设计 人防工程设计 建筑电气设计 √ √ √ √ √ √ √ √ √ √ √ √ 弱电系统设计 √ √ √ √ 给排水及消防设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通信系统设计 绿色建筑设计 环保与节能设计 √ √ √ √ √ √ √ √ √ √ √ √ √ √ √ √ √ √ √ √ 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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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选型意见 项目用地范围内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设计 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设计 室内外体育设施设计 室外市政、园林工程设计 室内外标识系统设计 其他配套专业(包括油烟处理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雨水收集系统、发电机组)工程设计 红线范围外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必要的其他专业(包括;外接供水排水管、高低压配电等)工程设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以上所有专业设计均应满足国家和各行业规范,地方法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意见。必要时,根据发包人或主管部门要求,各阶段图纸应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盖章确认。 本合同设计承包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下:

(1)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平面规划设计、场地建设规划、道路、竖向的规划设计、管网专项工程、区域内环境景观的规划设计等;

(2)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管线综合、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常驻现场)、相关报建配合(包括所有专业报建。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负责技术性工作及事务性工作)、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

注1:上述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工程设计费中,不单独收费。

注2:本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并体现低碳、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承包人根据绿色建筑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绿色建筑设计(二星)工作。

注3:本项目为配合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等)所需辅助测量等辅助性工作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单独计费。

1.2市政公用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 道路设计 交通工程设计 道路照明设计 方案设计 √ √ √ 初步施工图设计承设计 设 计 包管理 √ √ √ √ √ √ √ √ √ 备注 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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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设计 电力管沟设计 通信工程设计 绿化工程设计 √ √ √ √ √ √ √ √ √ √ √ √ √ √ √ √ 注:以上所有专业设计均应满足国家和各行业规范,地方法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意见。必要时,根据发包人或主管部门要求,各阶段图纸应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盖章确认。如有相应专业设计需要进行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则由设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并由原设计单位确认。深化设计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工程设计费中,不另外计取费用。 本合同设计承包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下:

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管线综合、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常驻现场)、相关报建配合(包括所有专业报建。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负责技术性工作及事务性工作)、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

注1:上述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工程设计费中,不另外计取费用。

注2:本项目为配合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辅助测量等辅助性工作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单独计费。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3.1 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8 8 8 要求 4 建筑单体方案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 8 满足报建要求 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完成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报建5 初步设计(含电子文件) 10 增城区财政局审核概文件编制后 天内 算的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天内 内容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3 基坑部分施工图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天内 提交时间 按发包人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1 方案设计成果文件(修改后) 2 修建性详细规划 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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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增城区财政局送6 初步设计概算 8 审概算要求 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批复后 天内编制、调整项目概算并完善概算送审 初步设计技术评审通过后 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施7 施工图设计(含电子文件) 16 及增城区财政局审核工图审查完成后 天内完成要求 预算编制、调整项目预算,完善预算并送审 3.2市政公用工程: 序号 1 2 资料及文件名称 设计委托书 其他相关要求及文件 份数 1 1 12 内容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 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 按发包人要求 1 方案设计成果文件(修改后) 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增城完成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报建5 初步设计(含电子文件) 15 区财政局审核概算的要求 达到增城区财政局送审概6 初步设计概算 8 算要求 文件编制后____天内 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批复后____天内编制、调整项目概算并完善概算送审 初步设计技术评审通过后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及增7 施工图设计(含电子文件) 16 城区财政局审核要求 内完成预算编制、调整项目预算,完善预算并送审 4、设计承包管理

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下列设计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协调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对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设计单位在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设计配合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_____ 天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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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合同工程各专业接口及与周边工程接口(包括与市政工程接口)的良好衔接。

(2)承包人应在实施本合同工程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人提供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并协助发包人的工程实施、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隐蔽工程的验收、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等活动。

(3)对于在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设计单位进行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承包人除须对于其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预审把关外,还须积极配合相关的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数据、图表、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相关的计算原理和方法等),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4)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国土规划、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5)承包人应编制设计总进度计划,年度(季度)计划,并负责审核专业设计单位的实施性计划、月度(旬度)计划,定期对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月度(旬度)计划检查,并将相关的计划报发包人。

5、设计分包

5.1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所承接的专项设计内容,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资质及所属设计人员的限制,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方由承包人推荐,发包人对被推荐机构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推荐的机构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的,承包人必须重新推荐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本项目设计由发包人总包予承包人,因承包人无专业设计资质所产生的分包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2 承包人必须在提交设计计划书时将拟分包的项目及拟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报给发包人批准。承包人选择的专项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国内的相关行业资质标准,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与专项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将签订的分包合同正本一份提交发包人备案。

经过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备案。

5.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设计业务。

5.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设计项目分包后,未在设计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且未对该设计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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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人将设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设计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3.3 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设计项目进行分包,但在设计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设计总负责人、设计总承包管理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设计业务。

5.3.4 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设计,严禁再分包,并承担下列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接受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的管理,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的指令。当发包人的指令与设计单位的指令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指令为准;其他指令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立即提请发包人协调处理。

(2)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分包的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对分包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等负责。

(3)本合同及分包合同中与分包设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

5.4 承包人的设计承包管理部是承包人的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包设计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设计总负责人、设计总承包管理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7.1款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设计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设备仪器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义务的管理,保证分包单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5 专业设计分包单位的管理

在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阶段,实行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分包方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承包人分包的专项分包方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连带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施工图的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

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阶段,实行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单位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发包人另行发包专项设计单位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设计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负责其设计总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专业设计的相关专业和接口、界面的协调工作。 5.6 专业设计分包单位与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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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承包人分包的专业设计分包单位还是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业设计承包单位,都要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其成果文件的审查。

5.7 各专业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各专项设计的分包合同。

5.8 分包设计项目的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设计款项。

5.9 承包人对设计现场安全负责,并对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专业设计单位就其所在的设计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服从承包人对设计现场的安全管理。 5.10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协调所有专业设计单位的工作,确保由不同专业单位所完成的设计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承包人应负责保证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完整性和整体性。相关费用已经含于合同总价中。

6、设计服务

承包人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在时间上的要求。

6.1 驻场设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应驻发包人指定场所开展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6.1.1 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

6.1.2 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发包人的统一管理。

6.1.3 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6.1.4 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

6.2报审报建配合服务

6.2.1 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并配合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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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提交要求和份数要求。

6.3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

6.3.1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相应的修改图纸、补充图纸及技术文件。

(3)承包人派出的本合同工程工地的设计人员,应做好本合同工程全部设计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4)承包人应参加本合同工程的每周监理例会,并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应由承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 (5)承包人应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及时派出能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6)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的进行到货验收。

(7)承包人应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 (8)承包人应参与工程的报建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 (9)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

6.3.2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如基坑支护方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配合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供专家论证后执行。

6.3.3 参加各类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6.4 工程结算配合服务

6.4.1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令提交本合同工程的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根据经批准的工作计划积极参与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组织的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设计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提交设计变更确认资料并确保其有效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保证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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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结算工作所涉及的设计变更的相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变更预估算书等)。

6.4.3 承包人负责设计范围内的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6.4.4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6.4.5 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存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的,承包人负责整理汇总其合同设计范围内所有设计单位的结算工作。

6.4.6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发包人可能对本合同工程按分部分项或单位工程进行分段结算,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关于分段结算配合工作的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经过发包人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 6.4.7 承包人应将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包括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及时报发包人,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6.5 保修阶段的服务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本合同工程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期间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

6.6 专家咨询服务(含专家评审服务)

在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和各项设计中,初步设计和涉及有关专业专家评审等有关费用已经含于工程设计费中,不另行计费。

7、设计人员

7.1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分包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设计总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的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具体详见下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再参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

建筑投入设计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专业分工 设计总负责人 设计驻场总负责人 建筑专业负责人 结构专业负责人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电气专业负责人 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 工龄(年) 专业资格(职称) 最低资格要求 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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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专业负责人 建筑专业驻场代表 结构专业驻场代表 给排水专业驻场代表 电气专业驻场代表 暖通空调专业驻场代表 概算专业驻场代表 市政工程专业人员

序号 姓名 人员安排 项目负责人(总负责人) 道路专业负责人 道路专业设计人 道路专业设计人 桥梁专业负责人 桥梁专业设计人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给排水专业设计人 照明专业负责人 照明专业设计人 公共交通专业负责人 公共交通专业设计人 绿化专业负责人 电力管沟专业负责人 工龄(年) 专业资格(职称) 最低资格要求 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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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沟专业设计人 工程造价专业负责人 工程造价专业设计人 7.2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

7.3 承包人如为境外机构,必须自行配备专业翻译一名。

7.4 发包人认为设计总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不称职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

7.5 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的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

8、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发包人的权利:

(1)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

(2)承包人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发包人有权聘请施工图审查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承包人应接受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相关勘察、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工作。

(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5)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增付设计费。

(6)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8.2 发包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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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及文件。 (2)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

(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应酌情签订补充协议。

(4)工程实施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派人与承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和阶段及时将承包人提交的所有设计文件转送相关部门审批,并根据时间表的规定将必要的审批件交付承包人。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并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7)在合同履行期间,非承包人责任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并扣除定金后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的实际设计工作量相应设计费并扣除定金后支付。

(8)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的原因造成项目停建或缓建,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承包人实际完成设计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9、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9.1 承包人的权利:

(1)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设计费。 (2)拥有设计成果文件的署名权。

(3)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在不影响工期及合同约定的提交成果文件的时间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4)有权依据发包人的意图和本合同工程设计工作进展情况指令各专业设计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合同专项工程的设计工作。

9.2 承包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完成设计工作外,承包人义务还包括但不限于:

(1)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代表发包人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

(2)在设计各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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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

(3)如在施工阶段发现设计存在质量或其他不符合实际的问题,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免费重新设计,因此延误工期,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所作设计方案须保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否则承包人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免费重新设计,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因此延误工期,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单位由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

(7)承包人应加强对设计和管理服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恪守职业道德守则。

(8)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须严格控制在立项估算投资额范围内。

(10)承包人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增城市荔城街)设点常驻,并且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条款6.3的要求,派出代表配合施工。

(11)承包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人员的稳定性。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上述人员不称职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承包人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请复议一次,若申请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并视为承包人违约。

(12)承包人负责将设计文件送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发包人办公室或项目现场)。

(13)在设计过程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为发包人提供设计会议的技术协调,组织设计交底、重大技术问题专家论证、现场设计问题的解决等内容的设计配合服务。

(14)承包人应向分包单位委派相应设计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履行。 (15)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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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0.1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进度款的,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进度款外,还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该进度款拖欠期间的利息。

10.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承包人设计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人设计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该竣工结算款拖欠期间的利息。

10.3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能够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11、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本条款中的承包人指合同承包人的设计单位) 11.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元/次。

(2)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元/次。

(3)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退还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按照承包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向发包人赔偿实际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

(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的约定达到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该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设计费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全部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同时,承包人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且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或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若因承包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

(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同时,承包人必须在通知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停止全部工作,通知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配合发包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天内离场。承包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且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接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和其它方面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

(6)承包人按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约定应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分别计算。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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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合同设计费结算价款的25%,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

1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累计达3次的,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1次;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3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11.3 承包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索赔方式执行。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交纳。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逾期交纳的,发包人有权按逾期天数每天加收逾期交纳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

11.4 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全部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与其他设计人签订设计协议,其他设计人有权在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继续设计,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并不得向发包人或者其他设计人索取任何报酬。

11.5 设计管理、服务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贿赂发包人人员的,视为不正当竞争并承担严重违约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承包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1款第 (5) 项的所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赔偿损失。

(3)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约定投入人员或投入人员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一般设计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该没有投入或者没有按时到位的人员为设计专业负责人员的,每出现1人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款第(6)项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未将人员投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接替其工作,另请他人的费用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设计费中扣减,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4)承包人纳入发包人统一管理的设计服务人员(含现场服务人员)不遵守发包人管理制度或者工作不称职的,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到期不更换的,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款第(3)项的约定执行。

(5)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专为本合同工程服务的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工作的,每发现一人次,视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款第(3)项的约定执行。

(6)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次。

2)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更换一般设计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次;更换专业设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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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次;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或者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次。

3)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重病、重伤、失踪、死亡等)造成设计人员岗位空缺的,承包人必须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五日内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标准予以补充,但无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未予补充或补充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标准的,视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投入设计人员,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20.5款第(3)项的约定执行。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证实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7)承包人应支持、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第二次及以后,每发生一次承担严重违约1次,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8)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款第(7)项的约定处理。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做好设计承包管理或配合协调工作,经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满意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款第(7)项的约定处理。

(10)对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分包单位)参加的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等会议,被通知人员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1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投入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满足发包人的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视作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款第(7)项的约定执行。

(1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6款约定,每违反1次,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未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改正的,发包人还有权暂停支付设计费。

(13)因承包人未按时按质地提供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约定的各项设计服务,导致本合同工程建安费用增加的,承包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 = A ×(B / C)× 2 其中:A - 实际增加的建安工程费;

B - 本合同设计收费(包括工程设计费及其它设计收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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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本合同工程审定工程设计概算建安工程费总额。 11.6 设计成果文件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设计进度各类计划要求各阶段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逾期*天以内(或累计达*天以上,不到*天)的,承包人按*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逾期*天以上(或累计达*天以上)的,承包人按*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

(2)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的设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成果文件出现遗漏、错误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对设计成果文件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因此造成设计成果文件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6款第(1)项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如有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每发生1例,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4)如经过发包人或施工图审查单位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对设计变更的审核,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合并、分拆的,第一次时,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1次;第二次及以后,每违反一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5)如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中含有明显倾向于某一专门厂商生产的设备、材料的描述,或在其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了具有专一性、排他性的材料、设备而又未事先向发包人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理由的,每违反一次,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在投资控制指标内;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条第(13)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因本合同所述的因新规范、新标准及新规定所引起的设计变更除外。

(7)经发包人认可的本合同工程施工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单位审查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中存在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6条第(3)项的相关约定执行。

11.7 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应负责修改设计,保证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要求内;如最终因此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条第(13)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赔偿。

(2)承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单位的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相应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违约责任参照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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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专用条款第11.7款第(1)项的相关约定执行。

(3)如因承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深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无法满足投资控制的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完善、修改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条第(13)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

(4)因承包人对设计变更随意进行合并、分拆导致本合同工程投资失控,造成实际发生的建安工程费增加的,参照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条第(13)项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赔偿总额不超过总设计费。

(5)由承包人编制工程概算的,如果在本项目施工阶段,因工程概算不准确的原因需要调整概算的,承包人除必须限期修改外,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

11.8 设计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管理,应按本合同设计专用条款第11.5条第(7)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设计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

(2)承包人转包本合同设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本合同设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11.9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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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承包专用条款

1.本工程概算、预算编制依据:

1.1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2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指引》(2017年版);《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1.3人、材、机费用执行招投标时期(对应的季度)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最新的《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若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机械,则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当《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都没有时,则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由承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组成询价小组共同询价,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推荐品牌表完成材料/设备的询价过程后报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未提及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材料/设备品牌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后再询价。报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的材料品牌的询价数量原则上应有3-5个不同厂家(品牌),若个别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材料/设备供应厂家较少,则视情况报送询家数量。

1.4概算编制时,工程设计费、监理费以建安费为计费基数,勘察费以实物工作量计算。工程其它费计费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指引》(2017年版)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2.概算、预算审核确定方式

2.1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的同时须提交设计概算造价。概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不另外计算编制费用。承包人编制概算后,由发包人审核完成后送财政评审,项目主体工程开工须完成概算评审工作。 前期方案设计阶段对造价影响最为关键,承包人必须在该阶段结合工程中标价对工程的结构选型、基础选型、外观选型等进行综合比选、优化设计,统筹控制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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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满足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指引》、《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及发包人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控制概算*项费用不得超过对应可研价,否则初步设计概算将不被批准(特殊情况除外),初步设计需重新优化。

(1)当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①发包人调整项目规模,建筑面积比可研报告增加超过5%;②遇溶洞等严重不良地基(由专家组论证是否属于严重不良地质(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项目));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或标准超出可研和合同要求(按本项目定位标准应有的基本需求和标准即使可研和合同没明确,也不认为是超出可研和合同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认定是否超出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即使减少原有的需求或降低标准也导致费用大幅增加。承包人应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涉及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2)招标时建筑面积为可研报告的暂定建筑面积。当实际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面积为准)比原招标建筑面积增减幅度在±5%以内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当实际建筑面积比原招标建筑面积减少(增加)超过5%时,按减少(增加)面积比例相应减少(增加)超过5%以外部分合同价中的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

( 3 ) 送审概算评审图纸原则上达到施工图深度。概算中若有部分材料或设备规格参数未能具体确定,导致价格不能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处理。暂估价应列估算清单,在预算环节确定其单价时,原则上不得高于概算估计的暂估价。

( 4 )承包人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天内完成概算编制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完整概算送审资料起15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概算送审财政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在概算经财政初步评审后承包人对初步评审若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概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2. 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30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预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如承包人无预算编制资质,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不另外计算编制费用,预算编制费不在概算中开项。 承包人编制预算后,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当下浮前的预算造价超过经评审的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时,承包人应优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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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设计,优化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并调整预算造价,直到下浮后的预算造价不超过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为止。.承包人的中标价为工程的签约合同价,发包人进行预算审核。预算审核时,工程量按有关规范计算,清单单价除非项目内容、技术参数发生改变外,原则上按经财政评审概算的清单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即为预算清单单价。若经财政评审概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概算书暂估价应在送审预算评审确定。预算中的各项费率参照经财政评审概算的各项费率。 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30天完成预算编制并送发包人审核,由发包人送财政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完整预算送审资料起15天内完成初步审查,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因承包人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预算送审财政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在预算经财政初步评审后承包人对初步评审若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预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预算评审或审核完成后15天内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工程款拨付的依据,承包人拖延或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发包人有权按评审或审核后下浮后的预算造价支付工程款。 2.4因概算、预算或材料价格审核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含监理单位)及增城区财政局发生分歧时,不得作为影响施工的借口,暂停施工或拖延工程进度。

2.5项目实行总造价控制,在限额设计、整个项目概算、整个项目预算编制须按《增城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概算编制审核管理办法》执行(文件中涉及计价定额、清单规范的按上述投标时期最新的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

3、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审批原则

3.1. 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3.2. 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审核、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3.2.1 技术审核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满足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3.2.2 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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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审核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等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3.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窝工、返工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4. 工程变更在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 3.5. 设计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工程变更按照《增城市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增府办[2014]29号)执行。

4、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单价确定原则

1. 已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有的项目,按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相同但有类似的项目,参照清单内类似的项目进行换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类似子目的按合同专用条款中预算编制依据计价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

2. 发包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所有新增工程、设计变更价款。

5、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按以下办法执行

5.1.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5.1.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5.1.2 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5.1.3 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5.1.4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 5.1.5 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5.1.6 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5.1.7 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5.2. 调价依据和调价方式

5.2.1 施工期间的人、材、机费用的调整以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每季(月)发布的信息价为准(若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中没有的,则按照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对照开标前28天时期(对应的季度(月份))的上述价格文件,当涨落超过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承包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全部按实调整(含规费及税金,并下浮)(承包人每季度(或月份)需将上季度(或月份)完成的工作量进度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作为调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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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机械使用费风险幅度为±10%;人工价格调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3.4.2条款“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执行。

5.2.2 仅限于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的人、材、机费用增减幅度达到2.1所述方可以调整。且可调价材料仅指构成施工实体的主要材料,次要材料、辅助材料、摊销材料等不作调整。

5.2.3人工价差调整方式:合同履行期间,按施工当季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有关人工价格的文件调整方式为:

C人=Q人*(M人-M人0)*(1+S)*(1+T) *(1-下浮率绝对值) 式中:

C人 表示当期人工费的调整金额;

Q人 表示当季完成合格工程项目的定额总用工数量;

M人 表示施工当季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与本工程预算计价相应的综合工日工资价格;

M人0 表示合同工程基准期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与本工程预算计价相应的综合工日工资价格;

S 表示规费费率(指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0.1%); T 表示税金费率。

5.2.4材料价差调整方式:合同履行期间,当施工当季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构成施工实体的主要材料对比合同工程基准期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及《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的差值幅度超过±5%时,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a)当-5%≤(M材n - M材n 0)/ M材n 0*100%≤5%时,不作调整 (b) 当(M材n -M材n 0) M材n 0*100%>5%

C材n=Q材n* [(M材n - M材n 0)- M材n 0*5%]*(1+S)*(1+T) *(1-下浮率绝对值) (c) 当(M材n - M材n 0)/ M材n 0<-5%

C材n=Q材n* [(M材n - M材n 0)+ M材n 0*5%]*(1+S)*(1+T) *(1-下浮率绝对值) 式中:

C材n 表示主材n的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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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材n 为施工当期完成合格工程项目所含的主材n对应的总定额消耗量;

M材n 为施工当季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或《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主材n的价格;

M材n0 为合同工程基准期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及2017年1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中主材n的价格;

S 表示规费费率(指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0.1%); T 表示税金费率。

5.2.5机械使用费调整方式:合同履行期间,当施工当季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或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机械台班指导价格对比合同工程基准期发布的机械台班指导价格的差值幅度超过10%时,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a)当-10%≤(M机n – M机n 0)/ M机n 0*100%≤10%时,不作调整 (b) 当(M机n – M机n 0)/ M机n 0*100%>10%

C机n=Q机n* [(M机n - M机n 0)- M机n 0*10%]*(1+S)*(1+T) *(1-下浮率绝对值) (c) 当(M机n – M机n 0)/ M机n 0<-10%

C机n=Q机n* [(M机n - M机n 0)+ M机n 0*10%]*(1+S)*(1+T) *(1-下浮率绝对值)

式中:

C机n 表示机械n的调整金额;

Q机n 表示为施工当季完成合格工程项目所耗的机械n的总定额台班消耗量; M机n 为施工当季机械台班n的指导价格; M机n0 表示合同工程基准期机械台班n的指导价格; S 表示规费费率(指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0.1%); T 表示税金费率。

6、工程结算

6.1本工程采用经审核下浮后的预算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调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间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约定范围),若经审核预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开项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经施工图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应有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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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按实结算。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以经审核预算的费率按实结算,有单价的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项目以经审核预算的综合单价包干并结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结算时须下浮后方予结算。

6.2预备费为承包人不可支配费用,由发包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6.2.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6.2.2. 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6.2.3. 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2.4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 6.2.5 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6.2.6 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6.2.7 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6.3工程设备品牌、规格按招、投标文件确认范围采购安装,未经发包人同意,招、投标文件确认的工程设备不得变更调整。项目实施时必须选用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库内产品或与其同档次、同质量、同规格或优于品牌库中产品中的产品。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使用品牌进行调整。

6.4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增城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的主要材料价格,除材料变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需调整材料价差外,结算材料单价不作调整。

6.5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及增城区《建设工程地方材料综合价格表》以外的主要材料单价结算方式如下:

6.5.1. 使用材料在审核预算评审时已有推荐品牌,且实际使用品牌为推荐品牌表中的品牌,材料预算评审价即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不作调整;

6.5.2. 使用材料在预算审核时已有推荐品牌,但实际批准使用品牌非预算评审时推荐品牌表中的品牌,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执行;

6.5.3. 使用材料在预算审核时没有推荐品牌,材料预算审核价即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不作调整。 6.6工程结算造价以财政以本合同为依据审核结算结果为准。

6.7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均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下浮后的造价;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结算价均不得超出经审核预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除合同约定情况外,上述经审核下浮后的预算价为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封顶价结算。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产生工程变更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造成造价增加超过规定,则按照《增城市政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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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费用调整手续。

7、勘察、设计费结算

本工程设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绿色建筑星级评价设计认证费计费有关文件,按照本工程经增城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不下浮)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实际设计费。本工程勘察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最终以增城区财政局审定的金额为准。设计费金额已包含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变更工程设计费用、竣工图编制费、驻场服务费用、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费用及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方案论证、设计技术类评审等过程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如专家费、会议场地、餐费、住宿费等),该部分费用含在工程设计费内。勘察费金额已包含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合同中指明费用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合同外的服务,费用另行协商。勘察、设计费完成概算评审前,暂按签约合同勘察、设计费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完成概算评审后,按经财政评审后的概算造价中的勘察、设计费下浮后金额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出现多付或少付的在下期勘察、设计费中抵扣或补付。

8、工程款项审批程序

按合同约定具备支付条件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报发包人审批后进行支付。发包人应确保付款流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支付手续完毕,各期付款前承包人均需按发包人的财务制度提供请款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的款项;因发包人使用财政资金,发包人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后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按期支付。

9、付款方式和标准

9.1. 施工单位预付款

施工单位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和预备费后的15%。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并递交预付款保函后予以支付。预付款在实付资金达合同价扣除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预备费后的30%开始抵扣,至实付资金达合同价减除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基本预备费后的75%前等比例全部抵扣完毕。

9.2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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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及履约保函。第一次预付款保函金额为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履约保函金额总额度为合同价扣减基本预备费的10%,履约保函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方的名义提交。

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抵扣完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可分别根据预付款抵扣额和工程形象进度相应递减。履约保函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或全部交付发包人使用(以较先者为准)之日起计10日内退还。

9.3勘察、设计费用支付 9.3.1设计费用支付

完成概算评审前,暂按签约合同设计费支付工程设计费;完成概算评审后,按经财政评审后的概算造价中的设计费下浮后金额(以下简称“实际设计费”)支付工程设计费。

1. 完成设计方案后,支付合同设计价费15%的设计费用; 2. 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支付合同设计费15%的设计费用;

3. 完成概算评审且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按实际设计费支付至实际设计费的50%(含预付款); 4.实际设计费的35%在施工过程中,按施工形象进度比例,每半年支付一次; 5.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实际设计费的95%; 6. 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备案后,支付剩余的设计费。 9.3.2工程勘察费支付。

完成概算评审前,暂按签约合同勘察费支付工程勘察费;完成概算评审后,按经财政评审后的概算造价中的勘察费下浮后金额(以下简称“实际勘察费”)支付工程勘察费。 1. 完成外业后5天内,支付合同勘察费的30%; 2. 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后5天内,支付合同勘察费的20%;

3. 完成概算评审且基础工程完成后,按实际勘察费支付至实际勘察费的90%(含预付款); 4. 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备案后,支付剩余的勘察费。 9.4工程费用支付

9.4.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

9.4.2. 当完成概算评审,工程进度款按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后,每月实际工程量的80%支付(并抵扣预付款),具体支付节点按合同约定。

9.4.3. 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预算对应价款(已下浮)的80%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

9.4.4.当工程完成结算评审,付至该项目工程结算造价的97%,留3%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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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一年后14天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于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后14天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9.4.5.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季度(或月)提交一次人、材、机费用调整的计算稿,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调价依据,每累计4个季度(或**月)计量一次。

.9.4.6.使用预备费的项目除人、材、机价差调整费用的项目列支外,其它项目均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至50%,剩余款项经财政评审后随原合同支付方式结算支付。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

(1)异常天气:仅指 50 年(含 50 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 24小时平均风力8级以上的大风或24个小时内降雨量为50 mm以上的暴雨或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暴雨、高温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2)里氏 5 级(含 5 级)以上的地震。

10.2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的,工期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 14 条的有关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执行: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发包人权利

11.1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特例情况可临时增加,会议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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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会后均应向发包人报送书面会议纪要。

11.2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设计工作开展。 11.3检查承包人设计组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出现设计组人力、能力不能满足设计工作要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

11.4检查承包人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审批设计变更。

11.5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组织重大技术问题审查工作。 11.6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11.7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11.8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1.9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审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供审图所需的资料。 11.10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另行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 (3)依据合同协议书第1条的约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承包人的义务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

12.1承包人应按月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报告》,报告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具体格式和内容双方协商,《工程总承包管理报告》需经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六份报送发包人。

1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保证各阶段设计工作如期完成。

12.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如会议、巡检、技术论证、设计文件审查等。并履行总承包管理与协调服务,统一负责对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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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诫约谈,会知分包企业负责人,督促现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承包人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方式并严格执行。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2.4按照发包人建立的会议制度,承包人相关人员应参加设计例会、工程例会、技术研讨会、协调会、设计文件审查会等。

12.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设计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投资额、设计进度、设计深度与质量、人员到位和投入力量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12.6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各种方案、建议、以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以便发包人对此进行审查,确保各种方案的可行性。

12.7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设计限额进行设计,成本控制设计变更。

12.8承包人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12.9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

12.10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免费为发包人提供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需安排至少一名设计工程师)接受发包人安排及管理。

12.11承包人指定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定,认真贯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0-2011)优良等级,不发生工伤死亡,不发生工伤重伤,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坍塌事故,不发生中毒事故。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联合单位、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

12.1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承包人施工总承包安全职责管理范围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勒令停工整改,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罚款3万元。

12.13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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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得低于70万元;

12.14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0万元;

12.15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6%,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

12.16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4%,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6万元。

12.17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等级界定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2.18 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损坏是发包人或其余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

12.19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广州市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合格:争创市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

12.20 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保证措施,并在资金使用计划表中按月单列需支付的民工工资计划,不得拖欠或克扣。若由此导致各种纠纷概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

(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

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

2)承包人应牵头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

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8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备案,并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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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应按上述1)、2)点要求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每月收集分包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于每月底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备案,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

6)承包人必须向本项目的所有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

(3)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

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12.21红线外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申报、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审批费;临时占用、租用费等)。

12.22本项目根据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指南指引,定位为二星级绿色建筑,本项目所有建筑物均按照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的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二)施工过程管理义务

12.23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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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业主合同的相关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会。

(2)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周组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4)对本单位工程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落实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5)负责本单位工程成本分析、含资金预测,制订控制成本措施; (6)主持本单位工程工作会议,编制工程策划,填写工程报告; (7)签发本单位工程对内、对外文件及各类通告,负责批准施工方案; (8)制定工程人员流动计划;

(9)负责本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组织解决工程施工中的现场管理及技术工艺问题; (10)负责本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审核工作;

(11)组织协调现场施工及工程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工作; (12)负责审核本单位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及工程物资需要量计划; (13)就总包自行完成的部分和分包工程的工作进行协调; (14)负责与发包人、监理协调关系; (15)组织协调周边各单位关系。 12.24施工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检查。

(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3)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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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5)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本工程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2 )离场 1 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 )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 4 )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4 天(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

5 )项目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12.25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除施工正常工作外还包括以下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

(3)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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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4)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5)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并负责临时用水、用电的申请批准手续。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 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

3)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4)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7)提供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必要足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生活设施。包括:发包人代表现场办公室一间,面积约50M2(套间),工程监理现场办公室三间,每间面积约50M2(套间),公共大会议一间,面积约15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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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1)项目进度管理;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 3)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4)综合管理; 5)成品保护;

6)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管理;

7)本合同包含的其他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 8)发包人交付的其他任务。

(9)承包人须于每期(关键节点)完成后5日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上期工程进度款 《 资金使用反馈表 》 ,并提交己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当期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期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期工程事故(如果发生时)报告、当期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

3)下期施工进度计划、下期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

(10)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

(11)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分段(按关键节点)结算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原分段结算工作计划受影响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段结算的界面划分按以下原则执行:

本合同工程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则分段结算原则上应以单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批准的,也可以各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为界面来划分。

(12)承包人应当按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如下分段结算涉及到的资料(但不限于以下):

1)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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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 4)图纸会审记录; 5)设计变更单; 6)工程洽商记录;

7)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8)会议纪要; 9)工程签证;

10)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1)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2)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3)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 14)其他分段结算资料; 15)移交资料签收表。

13、施工阶段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3.1进度计划

(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

1)承包人应于收到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      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和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季节性施工措施;

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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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

承包人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按照广州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具体要求,全面详实,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双优”工地标准。

2)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

(2)计划的执行

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3)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3.2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有关约定处理。

13.3暂停施工

(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2)不可抗力; 3)质量事故; 4)安全生产事故。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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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2.28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 2)拒绝技术质量监督单位管理;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4)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5)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

6)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7)转包工程;

8)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9)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10)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

(3)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4工期延误 (1)工期控制与调整

1)本合同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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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延误:     

不可抗力;

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

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2)因承包人原因或因承包人对专业分包现场组织管理不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对专业分包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3)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3.5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1)政府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15天以上。 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

14、质量与检验

14.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

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确保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争创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并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目标。验收标准以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专业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2)承包人必须确保其专业承包工程内容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为联合体单位,联合体主办方和成员向发包方负有连带法律责任) (2)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应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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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专业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质量标准做出鉴定。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制造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及样板制度。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等。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5)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对标准产品进场100%见证检试验和30%监督抽检试验。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结构混凝土试件必须确保有同条件养护送检试验。

14.2检查和返工

(1)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

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用材料、设备均为一年内生产的全新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不允许有负公差)。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发包人认为需要时可与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共同重新选定;如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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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签章后,经发包人批准,书面回复(须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

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    

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 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 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SO411-2007)》。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

(4)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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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择优选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6)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8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单位、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及其它有关单位。验收程序如下: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安全文明施工

15.1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

(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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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 30 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 1 元/㎡)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3)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15.2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3安全防护

(1)本合同工程所有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2) 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 号)、关于印发 《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139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和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增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增城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增建[2008]36号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做到:

1)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的审查管理工作。

2)保护所有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15.4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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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15.5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

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

16、竣工验收、移交与结算

16.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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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4.3条的约定办理。

(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9)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竣工验收合格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 1)承包人绘制竣工图。

2)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00四年八月发布),以及按照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

(12)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

(13)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

(14)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

16.2工程移交

(1)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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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其总承包工程的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

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 4)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5)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

(3)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2)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2)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

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 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

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

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

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 (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其总承包工程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

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 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 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5)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其总承包工程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6)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7)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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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时一并移交。

(9)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0)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

(11)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2)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16.3竣工结算

(1)结算方式:按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分段结算报告的时间:按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执行。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阶段结算报告后45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20天)、总结算报告后7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35天)出具初审意见后,并及时报增城区财政局或相关审计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

(4)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但不限于以下):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 4)合同文件;

5)工程竣工图(同时提供电子版); 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 7)图纸会审记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工程签证;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16)其他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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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移交资料签收表。

(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以工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用电脑软件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及软件;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并提供全部输入为Microsoft Excel格式的相应电子文件。

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单位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

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现场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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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16)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

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

(6)承包人迟延提交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

(7)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

(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10)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确理由时,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政府有关评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即可。

17、违约、索赔和争议

17.1违约

(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除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拖欠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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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在承包人提交足够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2)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执行指令,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10000元/次。

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30000元/次。

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与赔偿金之和不得低于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

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7)完全由专业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造成违约,也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分别计算。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另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另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4)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中直接抵扣,如履约担保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抵扣款项计入工程累计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交纳,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纳,否则,发包人有权按应交纳金额每天加收2‰滞纳金。

(5)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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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的约定处理。

3)承包人不按约定投入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4)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2.20(1)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

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人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需驻场,其出勤率需达到80%/月,若发包人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其技术负责人不在场,1次则给予书面警告,连续2次(含2次)以上或一个月发现3次(含3次)以上,则发现一次,则每一次都按一般违约责任处理。

6)承包人不按本合同规定做好施工总承包管理或配合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满意的,由承包人参照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6)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承包人违反总承包专用条款13.3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承包人违反总承包专用条款13.1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承包人违反总承包专用条款13.4条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延期15~30天的,每天罚款1万元;延期30天以上的,除罚款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承包人违反合总承包专用条款13.5条约定造成本合同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合同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处理: 

承包人按上述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

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直至本合同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工程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合同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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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的实际损失。 

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

支付,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7)材料设备管理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严禁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以次充好,严禁未经发包人批准即以其他产品(包括承包人的产品)顶替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专用条款第1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

4)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5)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所在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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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一切责任。

6)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单位工程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

7)在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总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总承包专用条款12.13-12.17条承担违约处罚。

发生总承包专用条款12.13-12.17条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承包人依照总承包专用条款12.13-12.17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

(9)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5.5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

(10)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4条的约定进行分包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

(2)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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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11)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2.20款的约定,被农民工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 2 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己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2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

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2)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13)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及送达程序:

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 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     

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 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发包人邮寄送达(以发包人邮寄凭证为准,视为承包人已签收)。

发包人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送达承包人公司,即视为承包人已确认收到。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确认方式。

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 15 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照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

17.2索赔

(1)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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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 )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

3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 14 天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账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 14 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

4 )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 17.3条的约定处理。

(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 l )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启用履约保函。

2 )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采取纠正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的,发包人将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6 条约定的保函出函银行。

3 )发包人向银行发出书面索赔意向七天内,承包人依然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启用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直接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

4 )如果通过启用履约保函和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 17.6款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保函。

5 )如果通过启用履约保函和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专用条款第 40 条的约定处理。

(3)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

17.3争议

(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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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 7 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17.4工程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3)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前30天以上,对每项专业工程至少提供三家分包单位供施工监理和发包人选择,最终以发包人选定的专业分包单位为最终选择。承包人由于专业分包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违反本条款第(4)、(5)点的要求承包人须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5)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 )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2 )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6)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7)承包人应参照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2.23条、第12.24条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

1)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

2)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

17.5保险

(1)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购买工程保险: 1 )由发包人购买的保险: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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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承包人购买的保险: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业工伤保险。

17.6担保

(1)双方约定,承包人按以下方式向发包人提交担保文件: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退还承包人。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扣减基本预备费后10%的银行履约保函原件。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原件。

4)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且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用于保证如下项目:

1)质量保证:如工程验收时未达到合格等级,发包人不予退还履约担保。 2)工期(包括总工期和按施工进度计划、单项工程工期)保证:

3)施工机械投入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按投标书中承诺投入的机械设备和时间投入施工现场;

4)按时退场保证: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十天内退场,并对现场进行相应的清理工作,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档案保证:当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并向发包人交付清楚后,保证金退回;

6)竣工结算保证:竣工验收结算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施工监理和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70天内出初审结果,承包方必须在30天内提出确认意见;

7)项目负责人驻场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常驻工地的保证:项目负责人的现场记录齐全,有施工重点和难点及其解决办法的记录,现场管理良好。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非业主同意),项目负责人须常驻现场,若项目负责人超过投标承诺工期50%时间不在现场,则按穗建筑[2003]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8)企业法定代表人保证:遇重大问题或应业主要求到现场,对工期、质量、现场管理负责。 9)开工保证:承包人应于收到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确保工程如期开工。

10)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

11)安全生产保证,见技术标和合同约定。

12)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保证,见技术标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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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见技术标和合同约定。 14)工程分包、招标分包方面的保证,见合同约定。 15)施工进度的保证: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一致的保证。

16)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对中标人(承包人)有关要求的保证。

(3)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或启动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

(4)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

(5)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没收履约担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担保,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担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

(6)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保函的,则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17.7款的约定执行。

(7)履约保函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或全部交付发包人使用(以较先者为准)之日起计10日内退还。但如果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扣取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则相应扣取部分的履约保函不予退还。

17.7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2)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 (3)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款的约定执行。

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

3)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己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己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己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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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

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总承包专用条款第17.1款的约定执行。

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 2 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已完成的工程量均为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所有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按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作为承包人的最终结算工程款,不再另行清点结算。

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视为承包人违约赔偿的一部分予以没收。

4)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

(4) 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17.8补充条款

(1)施工水电费(包括承包人本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仍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

(3)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签订补充合同(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调整合同工期;

2)发包人根据合同协议书约定调整承包范围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 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致使承包人工程量增减导致合同价款变动超过本合同价款±10%(不含±10%);

4 )发包人制订的制度、规定涉及双方经济利益变动; 5)原合同条款欠完善,或条款存在歧义时;

6)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需要签订补充合同(协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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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合同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5)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低于发包人要求的承诺。

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以下项目,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若出现违约说明的情况,承包人将无条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序承诺项目 号 1 项目经理部 违约说明 更换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承诺的罚款额 (人民币元) 100000 10000 1000 10000 5000 10000 2 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 更换其他人员 2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每少1人 没有按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 3 各阶段投入设备 没有按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 没有按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 4 各阶段投入材料 18、工程工期约定: 日历天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17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 年 月 日 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本合同协议书。

19、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19.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绿色环保节能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19.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19.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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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按总承包专用合同条款19.4条相关约定派人修理。

(2)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人除再次进行维修外,承包人每次每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历经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又处理结果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若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时限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处理。发包人委托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行生效,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发包人与他方结算价款数,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抡修。

19.4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时限

(1)渗水、漏水、线路等影响正常办公、生活的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进行维修;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情况,承包人接到通知,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其它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4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8小时内完成维修。 19.5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质量

(1)承包人负责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

(2)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6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并且该项目的保修期自动延长6个月,相应的保修款也自动延长6个月后支付:

(3)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恢复原状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19.6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在工程保修期内,凡被判定为非使用原因引起、非不可抗力和非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均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维修,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修费用从保修款中抵扣,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费用总额,超过费用仍由承包人支付。

19.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一年返还保修金的50%,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两年后再返还剩余的50%,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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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或全部交付发包人使用(以较先者为准)之日止10日内退还,但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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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预付款保函格式

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但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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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书格式

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工程总承包方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道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送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绿色环保节能项目等。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最低为5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最低为2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48小时内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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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维修。其中渗水、漏水、线路等影响正常办公、生活的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进行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费用从保修款中支出。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

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结算价款减除设计费、勘察费后的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价款减除设计费、勘察费后的 3%。 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一年返还保修金的50%,两年后再返还剩余的50%返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尚未履行完的义务。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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