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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当代诠释

2021-09-17 来源:乌哈旅游


村民自治的当代诠释

摘要: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农村村庄治理的基本形式,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近三十年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使得我们很有必要从村民主体这一角度从理论上重新审视村民自治的含义。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权;组织结构

村民自治是当代中国农村村庄治理的基本形式,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其产生背景主要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土地、山林等生产资料仍为集体所有,要求“公财公享”;农村实行共产党长期领导,党支部是领导核心,要求“公权公用”;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委会仍然要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公事公办”。这些要求需要制度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是实行民主,即让广大农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参与对村务管理和监督。村民自治制度被基层农民群众创造后,得到了国家法律确定并在全国农村实行。[1]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村民自治是指农村特定区域内的全体村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以村庄为单位,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基本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以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基本对象,以直接民主、群众自治为特征的一项村庄民主政治制度和村庄一级群众治理制度。

二、村民自治的主体及村民自治权

村民自治的主体包括个体村民及其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会权力,即公民、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社会主体利用物质、精神等社会资源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也就是说,村民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其所拥有的村庄社会资源实现对社会的支配。

村民自治权主要包括:请求权,如对村民委员会从事公共事务的事务请求,对村委员会的解散请求,对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解职请求等;规范制定权,即宪

法、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自主制定自治规范;组织权,即可以设置和变更日常管理机构和事务机构,规定和设置人员的权限和岗位;财政权,即自主处理筹集款项、预决算、财务会计等事项,管理集体资产;人事权,即自主决定公共服务人员的人数、任用、待遇、权利和义务等。

村民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整体村民而言是权力。个体村民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依法直接行使村民个人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生产经营自主权,村民会议上的言论自由权,作为集体成员而享有的对集体财产的收益、处分权,对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检举、举报权等。由于村民自治离不开具体的村庄,现实中又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村民的资格确定标准不同,如居住地、户籍等,但只要能确定是本村村民,即可享有村民自治权。

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依法行使村民集体权力。村民自治组织的集体权力来自国家立法授权和个体村民权利的整合。

村民会议由本村全体成年村民组成,讨论和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务,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民的经营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以及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的划分等。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关,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委会成员。村民自治权包含的决策权、监督权主要由村民会议行使。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应定期召集村民会议。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按村民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代替村民会议履行职责,可直接行使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村民可以通过代表对村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村民反馈村代会的表决情况和村委会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可经村民代表推选成立村民主监督小组,对村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财产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和平时的对外代表机构,村委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全面负责村务管理。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接受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并协助其开展工作,接受村党支部、村代会和村民群众的监督。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领导的下一级机构,代表本小组成员行使村民自治权。与村民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往往在村民小组的层次上进行,所以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村民自治之乡村关系与村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见,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简单的上对下的行政命令关系。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制度载体,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延伸;向村民会议负责,而不向乡镇政府负责;有权自行处理自治范围内的村级事务,不受乡镇政府的干预。村务是指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事务,主要包括本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共秩序、社区文化教育、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的建立等。

村庄除了村务外,还有政务,即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党和政府意志的体现,如计划生育、服兵役、收缴税款、公安司法、民政事务、文化教育等。政务的开展,村庄必须协助,必须接受领导。也就是说,乡级政权与村级组织的关系,除了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还包括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乡镇党委同村党支部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农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村庄党支部在村庄治理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保证监督,即通过调查研究,针对村民自治和村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会形成决议;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在村一级贯彻落实,监督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事;思想教育引导,即发挥党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向村民自治组织、乡镇党政机关反映村民意见;组织参与,即党员尤其是村党支部成员,经过法定选举程序,争取担任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村党支部书记要争取当选村代会主席,使党的组织力量尽可能地融入村民自治组织发挥作用。

当然,不能简单地把党的领导等同于党支部包揽一切,其活动必须限定在宪法、法律以内。党支部也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监督。

这样,村庄治理组织结构运转的关系体现在决策方面,那就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2]

参考文献

[1]朱江平,徐勇.村民自治应走向权利保障和社区重建[J].农村工作通讯,2007,(5).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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