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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结算综合练习

2024-09-04 来源:乌哈旅游
第九章 国际结算综合练习

一、名词解释

汇票、托收、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二、单项选择题

1.承兑是( )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A.付款人 B.收款人 C.出门人 D.开证银行

2.信用证上若未注明汇票的付款人,根据《UCP500》的解释,汇票的付款人应是( )

A.开证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出口人

3.一张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须等开证行通知到达,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的信用证是( )

A.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B 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C.自动循环信用证 D.有时自动,有时非自动 4.香港某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美国ABC.Co.美国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香港某银行按香港公司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我进出口公司,如信用证内未对转让费用作明确规定,按惯例应由( ) A.我某进出口公司负担 B.香港某公司负担 C.美国ABC.Co.负担 D.香港某银行负担

5.L/C与托收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其全班套货运单据应( ) A.随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B.随托收项下的汇票

C.50%随信用证项下的汇票,50%随托收项下的汇票 D.单据与票据分列在信用证和托收汇票项下

6.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 )的远期汇票对受款人最为有利。 A.出票后若干天付款 B.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 C.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D.货到目的港后若千天 7.信用证经保兑后,保兑行( )

A.只有在开证行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B.和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C.需和开证行商议决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D.只有在买方没有能力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8.出口人开具的汇票,如遭付款人拒付时( )

A.开证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B.保兑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C.议付行有权行使迫索权 D.通知行有权行使迫索权

9.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 )

A.进口岸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10.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货物装船完中后,闻悉申请人已破产倒闭,则( ) A.由于付款人破产,货款将落空 B.可立即通知承运人行使停运权

C.只要单证相符,受益人仍可从开证行取得货款 D.待付款人财产清算后方可收回货款

三、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有( )

A.预付 B.汇付 C.托收 D.信用证 2.国际货款结算工具的主要分类是( )

A.支票 B.汇票 C.外币现钞 D.票据 3.常见的银行保函有( )

A.投标保证书 D.履约保证书 C。付款保证书 D.还款保证书 4.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是( )

A.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B.信用证是一种商业信用 C.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D.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5.下列说法中,( )是正确的。

A.远期本票的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收款人 B.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C.远期本票不需承兑 D.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6.对于信用证与合同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 B.信用证的履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C.有关银行只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办理信用证业务 D.合同是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7.按《UCP500》规定,信用证( ) A.未规定是否保兑,即为保兑信用证 D.未规定可否撤销,即为可撤销信用证 C.未规定是否保兑,即为不保兑信用证 D.未规定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8.以下对可转让信用证表述正确的是( ) A.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B.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无数次

C.第二受益人可将信用证转回给第一受益人

D.信用证经转让后,买卖合同中卖方仍应承担合同当中的卖方责任 9.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是( )

A.备用信用属于商业信用,而跟单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B.银行付款的条件不同 C.适用的范围不同

D.受款人要求银行付款时所需提供的单据不同 10.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是( ) A.开证基础不同 B.信用证条款不同 C.利息的负担者不同 D.收汇的时间不同 四、判断题

1.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才可在贴现市场上贴现。( )

2.出口商采用D/A 30天比采用D/P 30天承担的风险要大。( ) 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无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

4.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须凭任何单据就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

5.汇票经背书后,使汇票的收款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若日后遭到拒付,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

6.一张可撤销的信用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撤销。( ) 7.保兑信用证中的保兑行对保兑信用证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 8.若错过了信用证有效期到银行议付,只要征得开证人的同意,即可要求银行付款。 ( )

9.根据《UCPS00》的规定。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或)和票据付出对价,只审单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 ) 10.汇付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交付款人的一种支付力式,所以属于商业信用,而托收通常称为银行托收,因而它属于银行信用。( )

五、案例分析题

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门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 100箱,价格为2 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末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2.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3.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 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4.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国际结算》自测题一

一. 名词解释

1.光票托收 2.信用证 3.保函 4.国际保理 5.国际结算

二.填空

1.托收指示是_______。 2.在我国打包放款的货币一般是__。

3.指定银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是信用证结算方式的__。 4.在信用证审单实务中要求达到__比较适用。 5.普惠制的原则是__,__,__。 6.属于逆汇的结算方式有__,__。 7.____是全套单据的核心。 8.信用证起着___和___作用。

9. 不可撤销信用证如需修改或撤销必须经__、开证行、__的明确同意。 10.开证行拒付时必须以__为依据。

三.多项选择

1.汇票贴现时的费用有__。

A.承兑费 B.印花税 C.贴现利息 D.手续费 2.在国际结算中银行充当__。

A.中介人 B.收款人 C.保证人 D.付款人 3.下列哪几项票据行为生效后是不可撤销的__。

A.背书 B.承兑 C.出票 D.流通 4.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有__。

A.信用证 B.托收 C.汇款 D.贴现 5.下列属于信用证基本单据的是__。

A.商业发票 B.运输单据

C.海关发票 D.CIF 及CIP条件下的保险单 6.循环信用证可分为__。

A.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B.按货物批次循环信用证

C.按货币币种循环信用证 D.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7.汇票正当付款是指__。

A.要被付款人或承兌人支付 B.要付给持票人 C.要被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 D.要在到期日以前支付 8.支票止付的原因是__。

A.支票遗失 B.付款人帐户资金不足 C.支票被毁坏 D.收款人不执行合同 9.开证行审单相符后的责任是__。

A.接受单据 B.对已付款的指定行予以偿付 C.对已议付的指定行予以偿付 D.对已承兑的汇票予以偿付 10.海关发票的作用是__。

A.估价完税的依据 B.征收差别关税的依据 C.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 D.供统计之用 11.中国保险条款包含的险别有__。

A.基本险别 B.特殊附加险别 C.一般附加险别 D.海险 12.海运提单的基本当事人是__。

A.被通知人 B.托运人 C.收货人 D.承运人 13.对开信用证在__贸易方式下运用较多。

A.补偿贸易 B.赊销 C.预付货款 D.来料加工 14.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三角契约安排是__。

A.买卖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 B.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 C.指定行与开正行之间的偿付规则 D.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跟单信用证 15.贸易条件即货物的买卖条件,所以也称__。

A.价格条件 B.交货条件 C.发货条件 D.报价条件

四.判断正误

1.可转让信用证可以转让多次。( ) 2.多式运输单据均可流通。( ) 3. 保兑信用证一般是可以撤销的。( )

4.代理行关系终止后,双方应寄回或销毁控制文件。( ) 5.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 )

6.拒付通知书必须在第一次电文中说出全部不符点。( ) 7.最快的汇款方式是票汇。( )

8.商业发票的唛头是为了易于辨认货物而印刷的。( ) 9.审单时,纵审的目的是要达到单证一致。( ) 10. 打包贷款的金额是信用证总金额的100%( )

11.国外或港澳旅客使用的信用卡,称为“国际信用卡”。( )

五.简答题

1. 怎样使用代理行为国际银行义务服务?

2. 简要回答保理服务方式与各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3. 旅行信用证与汇款、现钞、旅行支票的比较。 /

例2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 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

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 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这万元作订贷 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例23: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 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 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

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 失十分惨重。

例24: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

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USD992.000.00元,

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例26: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 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 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例27: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

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 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 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例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 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

(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

(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

(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

(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

(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 后,却收到署名\"美

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例3: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BANK DAGANG NEGARA &www.c cnexpRSERO>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 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 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例4: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 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ENT CANONLY BE EFFECTENRE LIANT`S 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例5: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人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例6: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例7: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提供更详细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例8:2000年6月,A公司向B银行提交了由B银行所在地C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和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该信用证金额为604500.00美元。经审核后,B银行发现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用证的真实性。此证注明没有密押,但加盖了C银行的通知章。根据相关的规定,C银行已将该证通知A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B银行又对该证项下单据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核。经审核,B银行发现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首先,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而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 FIATA BILL OF LADING 简称FBL(运输行出具运输单据),即以FBL代替B/L。其次,信用证要求提单以开证行为抬头,而A公司在FBL后做空白背书。B银行按惯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二种处理方案:一是由A公司提交以开证行为抬头的B/L,撤换原来的FBL;二是由B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同意后再行寄单。 A公司表示货物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种方案。于是B银行立即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给予答复。在这之后的三天内,B银行一直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回复。三天后,A公司向B银行提示由C银行通知的该证的修改书,该修改书写明删除由申请人出具检验证这一不利于A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据条款修改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用证的软条款,并且B/L或FBL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这已经表明申请人和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达到了B银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且押汇金额仅为10万美元,远低于信用证金额。B银行并没有听信A公司的一面之辞,反而提出了疑问:按照惯例,如果开证行接受上述不符点,它应该在电传中明确表示申请人接受上述不符点,不日将付款,并将这一内容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而不是采用信用证修改的方式通知,更不应该将此修改发给C银行。这些违反常规的做法引起了B银行的警惕,B银行坚持等待开证行的电传通知,在此期间,将单据留存,既不寄单,也不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五天后,开证行开立电传通知,声明申请人拒绝接受上述不符点,此时A公司

已不见踪迹。至此,这起诈骗案已真相大白。事后据B银行调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未如A公司 所述已装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国境内,并没有出口。 从以上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这是一起以诈骗议付行押汇款为目的、境内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划的骗汇案件。由于B银行以相关规定为依据,并不被较大金额出口和A公司的一面之辞所迷惑,而是合理、审慎地审核单据,避免了一起重大骗汇案件的发生,防止了国家巨额外汇的流失。不法分子的阴谋之所以没有得逞,主要由于B银行有效地做到了如下几点:

第一,没有片面地为追求扩大业务量而办理此笔大额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而是时时保持警惕,坚持合规经营,不违规操作,始终对形势的发展有清醒的认识,有效防止了诈骗案件的发生,维护了银行自身的利益。

第二,以统一惯例做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依据。根据统一惯例的规定,FBL是由运输行出具和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它与B/L是两个概念,并不能代替提单,更为重要的是,它不是物权凭证,这导致了A公司在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可以取得FBL,妄图以此来代替提单蒙混过关。

第三,牢牢掌握国际惯例,就会在信用证实务中处于主动地位,始终把握局势的发展。本案中,A公司和申请人为B银行设下了多重圈套,首先,A公司以大额信用证为诱饵,伴以并不是物权凭证的FBL,妄图诱导B银行使其想当然地认为FBL就是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从而为A公司办理押汇,再将单据寄出,必将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从而达到诈骗B银行押汇款的目的。其次,在B银行审出不符点并电提后,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不做出付款承诺,即并不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接受不符点,而是以修改方式接受FBL,如果B银行不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此修改表示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就会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而开证行迟迟不给B银行回复,就是在等待办完押汇并将单据寄来时,再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例9:几家外省公司向该省一私营工厂购锡锭,工厂将铝锭外包锡,假冒锡锭交货,诈骗了多个出口商和信誉卓著的进口商,进口商被骗后通过驻中国使馆交涉,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形象。进出口商之所以上当的根本原因是提单是真实的,而工厂当地的权威机构的检验人员收受贿赂,协同作案,为假货出具了检验证。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商检证危害性很大,但发案可能性还是非常小的。再说,作为融资银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落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如果进、出口商、开证行的信誉俱佳,货物行情也看好,银行办理融资基本上是降低了风险,即使是有信贷员跟贷,碰到上述的案子,也不大可能识破骗局。这类假单风险,除非银行事先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否则必须在单据方面做到严格相符。所以,单

据的质量对银行押汇资金的安全回收是至关重要的,任何时候,单据相符都是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例11:某制造商签订了一项以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 Antwerp)为价格条件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这就是卖方与国际商会联系并对跟单信用证制度作为付款保证提出异议的原因。在签约前,卖方曾与他的通汇银行联系,得到如下答复:\"跟单信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 卖方根据上述要求作了安排,他取得了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取得了充分的付款保证,但使他失望的是,实践上付款全无保障。因此,该公司向国际商会提出质疑:信用证制度有缺陷吗?

【分析】 本案例的问题是出在合同内容有缺陷,而不是信用证制度。国际商会答复如下:

不错,卖方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证得到最好的保护,根据《统一惯例》第9条a及b款的规定,这种信用证是开证行及保兑行的确定承诺。

同时,根据该条内容,付款的保证取决于受益人提交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的能力,这也是很清楚的。

此外,如果卖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证规定要提供一份或数份要由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据,则卖方就是在冒风险。例如下列单据是危险的:

--买方签署的收货证明。

--货运代理人代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

--由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

因此,国际商会再一次强调: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让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信用证中出现的\"危险\"单据的规定大多出于买卖双方商业合同中支付条款的不精确或不完整,结论是:

--支付缺乏保证不是由跟单信用证制度而是由合同导致的。

国际商会《信用证申请人操作指南》第14页以\"哪些单据\"为标题介绍说:\"申请人应确定拟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应是受益人能够并愿意提供的,并且受益人能以规定格式和规定的细节来提供的单据。\"

\"因此,卖方应尽早确定,无论如何不能迟于收到信用证时,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的签发、细节或格式均不能被买方控制。

【案情】

2002年4月,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例16:中方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后我方收到美国花旗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证上最大金额为15,000美元,但我方在装运出口时,实装不同规格、不同单价的货品的总金额为15,042美元,超出了信用证允许的最大金额,议付行不同意接受,而我经办人员以该外商资信较好为由,认为区区小数不会计较,遂具保请银行寄单,后果由出口人负责。结果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请问,在本项交易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分析】我方对此应吸取的教训之一就是必须对信用证业务下\"单证相符\"有足够认识。《统一惯例》中对开证行的责任有如下规定:开证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一切有关单据,并从表面上确定其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银行付款的依据只是看单据表面是否相符,而不管客户如何表态之类事宜。不论我方所提交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多出多少,都以单证不符论处而拒付。在此项交易中,我方可在发票加?quot;written off USD42\"作内部注销,使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相符,从而保证基本货款顺利结汇。

例17:1996年3月4日,原告厦门象屿保税区中包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包公司)与被告香港千斤一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千斤一公司)签定了一份购销总价值225万美元、7500吨热轧卷板的合同。合同约定起运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国镇江港,采用分批装运方式履行。合同签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约开出受益人为千斤一公司、金额为60万美元增减5%、代号为FIBXM96698-XG 的远期不可撤消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迟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证交货地点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了全套单据。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开证

行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保证承兑而取得了全套单据,该行于同月25日对外承兑。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兑汇票后转让给了英国伦敦的一家公司。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运提单载明:承运船舶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属\"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 轮,发货人 \"ALKORADVANCEDLTD.\数量165捆, 重量2149.50吨, 价值644850美元, 装运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国福州马尾港,装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单签发日期1996年6月26日。该提单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签发,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单,提单的抬头名称也不是永威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到达福州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单前往提货,但该轮并无该票货物。原告中包公司认为被告方提供的装运单据和提单都是虚假的,故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千斤一公司的购销合同及海运单据无效,并撤消信用证,不予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由千斤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亚登记的航运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为其所有(该轮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另案被扣押于马尾港)。该公司未委托永威公司为其代理船舶,也未授权永威公司代其签发提单。\"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轮与1996年5月24日至6月31日在依利切夫斯克港装运24860.627吨货物,但未装载原告所持提单上的货物。\"ㄆぬ埂て驴烁K够?quot;轮本航次福州代理称其未接到有关收货人为原告的委托。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1996年12月21日判决如下:1,原告中包公司与被告千斤一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永威公司1996年6月26日签发的9A号提单等相关单证无效。中包公司申请开立的千斤一公司为受益人的FIBXM96698-XG号信用证项下款项不予支付。2,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连带赔偿中包公司开立和更改信用证的银行费用人民币9103.03,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驳回中包公司对里舍勒告诉的诉讼请求。

例18: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开证行。由于A银行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例19:在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X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Y签订了一个贸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国内紧俏的物资,货物拟于1999年7月15日运至A市。X公司向Z银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未指定具体的议付行。后来,货运期将至,X公司怀疑Y公司有诈,要求银行拒绝同意向议付行议付。Y公司找了个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承

诺,货已经装船并发往目的港。事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U国际银行,该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后来,买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Y公司的货物,于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A地法院申请保全令,要求法院冻结Z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但事实上,此时开证行已经同意议付行议付,并且议付行已经将有关款项发放给受益人)。A地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Y公司的欺诈行为成立,Y公司应按其与X公司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撤销Z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后来,U国际银行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决,于是该银行试图在其所在地的外国法院起诉我国Z银行。Z银行接到U银行的主张后,才意识到有可能在外国的未来诉讼中被裁决败诉,并可能导致当地分支机构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例20:1998年9月8日,湖南省华隆进出口总公司(华隆公司)授权下属独立法人海南省华隆进出口光峰公司(光峰公司)办理进出口结算和开立信用证业务。1998年12月10 日,光峰公司与江门市篷江区计委物资总公司(江门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开证协议书约定:由光峰公司代理江门公司向银行办理开立信用证等事宜。同日,光峰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2月22日,开证行开立了远期80天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华隆公司,受益人为潮连物资(香港)有限公司(潮连公司),通知行为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用证条款第48A第3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样式相符。\"12月31日华隆公司证实收到信用证项下货物并由光峰公司的工作人员易峰在货物收据上签名。受益人潮连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要求付款。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华隆公司预留在银行的信用证项下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武斌\"的签字,而受益人提供的货物收据上的签名却是\"易峰\"的?煊?999年1月26日以货物收据上的签字与开证行持有之式样不同为由予以拒付,同时将拒付通知了信用证实际的开证申请人光峰公司。

本案涉及的另外一份相似的信用证是开证行于1999年1月15日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302280美元。该信用证第2条约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样式相符。\"华隆公司在开证行预留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华隆公司公章,其中一个章附有\"武斌\"的签名,另一个章附有\"易峰\"的签字。1999年1月31日,华隆公司证实收到信用证项下货物并由光峰公司的易峰在货物收据上签名,货物金额为331956.24美元。受益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要求议付。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受益人提交的货物单据只有华隆公司公章和易峰一人签字,遂于1999年2月26日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的签署样式\"为由予以拒付,并通知了光峰公司。

而受益人认为单证相符,开证行不当拒付,遂起诉开证行,要求其兑付信用证。

例21:1993年11月23日,B公司与香港D有限公司签订了进口2500吨船板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以每吨330美元(CIF价)从D公司购进2101件甲板,共计总金额82.5万美元,目的口岸为黄浦港。

合同订立后,B公司立即请求A银行开出了以D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150天远期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82.5万美元,编号为L/C593BB717。D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于1993年12月30日将提单及其他单据通过议付行E银行香港分行提交A银行承兑,B公司通过A银行于1994年1月3日接受单据,并表示承兑。1994年1月25日,当B公司持单前往黄浦港提取贷物时,发现该货物早于1993年11月9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因D公司与陕

西省五矿公司的纠纷而明令查封。B公司为此数次与D公司联系均未有结果。B公司遂与黄浦港务公司协商。黄浦港务公司考虑到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尚有部分货物未查封,于是允许B公司提走剩余船板,但还有724件价值292683.72美元的船板始终未能提取。

为此,B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D公司隐瞒真相,确属恶意欺诈为由,下达冻结裁定书,冻结A银行开具的L/C593BB717信用证及该证载明的部分金额516028.72美元。

1994年12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D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已向B公司披露了货物被查封的情况,故B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中D公司尚未履行部分,同时要求D公司对其违法行为给B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995年3月25日,B公司与D公司就执行仲裁裁决达成和解协议,A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对此做出执行裁定:B公司必须支付货款225390美元及其利息,但将L/C593BB717号信用证项下余额292638.72美元及利息冻结,直至D公司依和解协议提供相应货物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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