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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企业办理社保流程

2021-03-23 来源:乌哈旅游
江宁企业办理社保流程

第一步、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二步、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证》 第三步、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四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步、用人单位办理市民卡手续 第六步、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第七步、用人单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

一. 社会保险登记证。

1.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需领取并携带以下资料到所辖街道社会劳动保障所或各园区办证点办理:

①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复印件); 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企业职工参保花名册;

⑤涉税帐号采集表(需银行盖章)。

⑥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管理系统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

2. 领取《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盖章后并将以上资料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自办理登记次月起征收社会保险费。每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可以根据《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管理系统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表》填报的单位码(社保登记证号最后五位)和密码,在江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查询(网址:www.jnqhrss.gov.cn)。

4. 每年3-6月,缴费单位应主动到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和下一缴费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其社

会保险费基数的,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将按该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其缴费基数,直到单位办理缴费申报之次月止。

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证。

1.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劳动保障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凭证办理本单位各项劳动保障事务。

2. 办理程序

a、初次办理劳动保障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也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njhrss.gov.cn)下载,填写盖章后携带有关资料到有管辖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办理劳动保障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档案,确定该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号,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证》正、副本。 初次登记用人单位需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4)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证件应真实有效,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 劳动保障登记窗口联系方式

江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东山镇竹山路311号

三、录用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录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于七日内到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登记

备案。(东山街道土山路17号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四楼,电话: ) 1、单位需携带的证件: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复印件);

②《社会保险登记证》 (复印件或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号)。 2、单位需填写表格:

①《职工录用花名册》 一式三份(填写所有录用职工)。 ②《录用登记表》 一式一份(每人一份);

③《外来人员劳动就业花名册》一式二份(南京市外人员另外填写); (备注:以上表格都需要加盖用人单位印鉴. 在就业中心领取以上表格或拷贝电子表格自制;办理录用五人(含5人)以上另需按统一格式电子报盘。) 3、需提供的资料:

①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成人教育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自主择业的退伍士兵提供《退伍证》、军转干部需提供《军官证》及军转部门出具的档案转移证明。 ②录用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南京市内包括江宁户籍的人员,需要提供有效的《就业登记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此证在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或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退伍军人还需另提供民政安置办的安置证明、事业单位录用人员还需另提供人事局编制单。

③录用江宁农业户口人员,(就业证号为N--)需提供本人《就业登记证》的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交就业中心存档;

④录用南京市外来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南京市外业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在本人暂住地或单位注册地的街道劳动所办理),其中女性需另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此证可在本人原籍办理或凭单位证明在单位注册地的街道计生办办理)。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东山街道土山路17号四楼,电话)。

1、新录用人员:需提供已办理录用备案后的《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和参

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及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即劳动合同文本在本机构办理鉴证的流程第三步、第四步同步办理。) 2、续签订劳动合同:需填写《劳动合同续签花名册》 (在区就业管理中心领取)一式两份,加盖用人单位印鉴并提供已签订的《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区就业管理中心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确认后,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五、用人单位办理市民卡手续

用人单位应持《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到区信息中心(科学园天元东路52号一楼服务大厅、电话:),填报《人力资源数据登记表(单位)》,并按照要求填报电子档案(见附页)。对不能读取照片信息的,还需进行照片采集(格式见附页)。信息中心处理完毕后,应在《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盖章签字确认。

六、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应与所有职工(含外籍、港澳台)签订劳动合同,从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全部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各种补贴、各类津贴等)向区社会劳动保险所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具体参保手续如下: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4-26日携带《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到区社会劳动保险所(科学园天元东路52号一楼服务大厅,电话:..)办理参保手续。需补缴当月底前社会保险费的,还须提供原始工资凭证等能够证明存有劳动关系的资料及其复印件,区社会劳动保险所在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但补缴社会保险费仅限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职工原在本区内参保的,须在《职工录用花名册》上填报原江宁区参保的劳动保障卡号(个人编号);职工原在南京市区、原六合、原江浦、溧水和高淳以及其他异地参保的,须持原参保地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及职工本人档案等办理续保手续,并告知异地参保缴费截止时间,防止出现重复缴费,否则

将以合同起始时间办理参保手续。对本市统筹区外转入的保险年限及缴费记录须待转入基金确认到帐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当月4-26日向区社会劳动保险所申请办理停保或者转移等手续。27日至当月底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并于当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停保或者转移手续。

七、用人单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

参保单位可登陆江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地址:www.jnqhrss.gov.cn)查询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可下载缴费明细。参保单位应于每月六日至十五日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缴纳到区地税部门(联系电话:,)。对逾期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区地税部门开具催缴通知书,并限于当月 20 日前缴清所有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扣押后缴费单位缴纳了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缴费数据有异义的,必须先按规定缴纳费用,然后再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区社会劳动保险所经核定后,于次月将核定情况告知区地方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再据此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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