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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冠病毒防疫期间管理制度

2021-01-19 来源:乌哈旅游
新冠病毒防疫期间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促进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就业切实稳定贫困家庭收入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县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帮助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及返乡农民工实现再就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为建立健全辖区内临时公益性岗位(疫情宣传员、疫情防护员、疫情维护治安员)人员信息数据库,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用人单位(村委员会)和所辖地乡镇政府是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临时公益性岗位的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村委员会)负责临时公益性岗位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考勤管理规定

(一)疫情期间临时公益性岗位主要岗位职责。负责村屯的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工作形式为全日制。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在保证在岗人员每天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二)签订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及所辖地乡镇政府自招用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30日内,与岗位人员签订《县新冠病毒防疫期间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协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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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内容、岗位待遇、协议期限等事项予以约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终止(解除)用工协议,并于协议终止(解除)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经考核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4.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

5.顶替他人上岗、空岗、挂岗的,所聘非所用的;

6.违反政策获取临时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8.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不符合临时公益性岗位招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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