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今天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臵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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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狭义的“吏”,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刘邦建立汉王朝后,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幅员辽阔,国祚长久,自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众多的官员显然需要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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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考汉代选官,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制度。此制选官,先经官吏察访,然后推荐给中央予以任用;举荐的标准,主要看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大体说来,汉武帝以前,是察举制产生、确立时期;其后则是此制的规范发展时期。东汉末,由于天下丧乱,人士流移,考详无地,魏王曹丕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这实际上是一种发展了的察举制,它规定在地方州郡分别设立大小中正,负责以九个等级品评本地区的士人,作为授官的依据,并对已评定的品级定期予以升降。九品中正制初行时虽有选贤用意,但不久即被门阀势力左右,成为世族把持政权的工具,以至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
隋唐之间发生了祸及天下的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战争,在战争中士族主度和门阀势力衰落,中小地主逐渐兴起,九品中正制遂为新兴的科举制所取代。科举制在中国古代实行了1300多年,其形式和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隋文帝于开皇十八年(598年)“诏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又在众多的科目中首开“进士”一科,标志着科举制的创立。所谓科举制,是一种按照不同的科目通过考试而选取人才的制度。李唐王朝建立后,继续开科取士,并使之定型化。唐初,科举考试分常举与制举两大类。常举设的科目非常多,如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童子等等;制举,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博通坟典达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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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军谋宏远堪任将率、祥明政术可以理人等。两种举制共设有90多科。常举每年一次,由礼部主持;制举是皇帝据临时需要,不定期举行,取士也较少,故被视为“非正途”。常举众科中,有的是偶尔设臵,有的很快停止,只有明经和进士经常举行。明经考试主要考背诵,易中;进士考诗赋,须构思,故难考。进士虽难考,但考中后容易飞黄腾达,故时人有“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为不美”的认识,说明人们比较推重。后来进士科独盛,士子更是趋之若鹜。
两宋时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辽、夏 精心推荐 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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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
文章简介:中国历史上审判制度的发展,是与中国社会的连续性和阶级性的矛盾相统一相一致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奴隶社会的审判制度、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审判制度和现代审判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审判制度主要在排除“左”的干扰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积累了正反两…中国历史上审判制度的发展,是与中国社会的连续性和阶级性的矛盾相统一相一致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奴隶社会的审判制度、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审判制度和现代审判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审判制度主要在排除“左”的干扰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我国司法审判制度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保障社会秩序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本篇论文,笔者以古今审判制度的对比的方式,着重简述了我国审判制度发展的历程。笔者还简要的陈述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审判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审判制度的改革发展。阐明了研究审判制度发展的意义: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发展,有助于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的爱国热情,提高我们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研究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我们在这方面取得明显的进展,并且探索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当前和今后的审判工作有所启迪,提供借鉴,为加强对审判制度的改革,实现审判的公平、公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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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论权利,提高审判效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发展的意义
审判,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遵照一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审判,具有强制性,它体现了政权的存在和力量,是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审判制度,是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审判活动的准则、规范、程序等的总称。
研究中国审判制度,是摆在我国审判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我国数千年的古代和近代历史上,形成了具有深厚传统的审判制度,其中包括许多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具有积极因素的成分。例如,古代重视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审判机构以及包括强调搜集证据、对犯人察言观色、审慎用刑、严禁审判官受贿枉法等在内的审判机制,并且在各朝代都出现了若干严守法律、刚正不阿而著称的法官。在近代,则强调吸收西方文化、变法图强,改革封建的审判制度。因此,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发展变革的历程,有助于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的爱国热枕,提高我们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
我国历史上的不少政治家、思想家都很重视对司法制度的研究与审判经验的总结,作为探讨当时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总结与探讨,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为后人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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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份弥足珍贵的遗产。新中国成立以后,审判制度主要在排除“左”的干扰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实现了指导思想的转折。从此,我国司法审判制度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保障社会秩序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研究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我们在这方面取得明显的进展,并且探索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当前和今后的审判工作有所启迪,提供借鉴,为加强对审判制度的改革,实现审判的公平、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论权利,提高审判效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自己的贡献。
对于中国审判制度的研究,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采取宏观(从整体上探索其发展规律)与微观(研究某一时代的某一项具体制度)相结合、静态(审判制度)与动态(审判活动)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逻辑分析和归纳推理,概括本质特征。因此,研究中国审判制度,有助于培养我们的抽象思辨能力,提高思想水平。这对于一个从事审判实际工作和法律研究工作的人来说,都必不可少,也是十分有益的。
二、古今对比下的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趋势
中国审判制度初步形成于夏商。自形成以来,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其中包括不同社会形态中不同性质的审判制度的演变。这种发展演变,可以寻绎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发展进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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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主要有:
1、从古代维护君主专制、特权走向现代的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古代,国家是少数人统治绝大多数人的机器,审判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和贵族官僚司法特权的性质。统治者口含天宪,手握生杀予夺之权,为维护专制独裁服务;各级贵族官僚则通过法定的或法外的特权,在违法犯罪以后,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大多数贫民百姓生活在这种独裁、特权下,生命得不到公正的对待,生活苦不堪言。近代法律改革家顺应民主潮流,接过西方审判原则,批判了古代专制思想,提出限制君权的立宪方案,认为审判应该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体现民主和平等的原则。民国时期,社会日益开放,民主意识逐渐传播,审判制度也以平等相标榜,却无法掩盖法律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利益以及官僚买办阶级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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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
中国历史上审判制度的发展,是与中国社会的连续性和阶级性的矛盾相统一相一致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奴隶社会的审判制度、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审判制度、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审判制度和现代审判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审判制度主要在排除“左”的干扰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我国司法审判制度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保障社会秩序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本篇论文,笔者以古今审判制度的对比的方式,着重简述了我国审判制度发展的历程。笔者还简要的陈述了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审判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审判制度的改革发展。阐明了研究审判制度发展的意义: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发展,有助于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的爱国热情,提高我们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研究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我们在这方面取得明显的进展,并且探索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当前和今后的审判工作有所启迪,提供借鉴,为加强对审判制度的改革,实现审判的公平、公开,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论权利,提高审判效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自己的贡献。
一、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发展的意义
审判,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根据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遵照一定的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审判,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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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体现了政权的存在和力量,是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审判制度,是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审判活动的准则、规范、程序等的总称。
研究中国审判制度,是摆在我国审判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我国数千年的古代和近代历史上,形成了具有深厚传统的审判制度,其中包括许多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具有积极因素的成分。例如,古代重视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审判机构以及包括强调搜集证据、对犯人察言观色、审慎用刑、严禁审判官受贿枉法等在内的审判机制,并且在各朝代都出现了若干严守法律、刚正不阿而著称的法官。在近代,则强调吸收西方文化、变法图强,改革封建的审判制度。因此,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发展变革的历程,有助于开拓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的爱国热枕,提高我们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性。
我国历史上的不少政治家、思想家都很重视对司法制度的研究与审判经验的总结,作为探讨当时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总结与探讨,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为后人留下了一份弥足珍贵的遗产。新中国成立以后,审判制度主要在排除“左”的干扰的过程中,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发展道路,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党实现了指导思想的转折。从此,我国司法审判制度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保障社会秩序和现代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研究中国审判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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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在这方面取得明显的进展,并且探索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当前和今后的审判工作有所启迪,提供借鉴,为加强对审判制度的改革,实现审判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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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1 / 30
浅论产业升级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文章简介:“摘要”产业升级是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风险,这些风险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成本,也是和谐发展道路上的不和谐因素。如何化解产业升级的风险,将发展的成本降到最低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分析未来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风险结构的变化,指出目前社会保障制度防风险机制的不足,并就…“摘要”产业升级是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社会风险,这些风险是经济持续发展的成本,也是和谐发展道路上的不和谐因素。如何化解产业升级的风险,将发展的成本降到最低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分析未来产业结构变动引起的风险结构的变化,指出目前社会保障制度防风险机制的不足,并就此提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探索实现产业升级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互动机制。“关键词”产业升级,社会保障制度,风险结构
产业升级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产业结构由低到高的演进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撑。我国处在经济起飞阶段,为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型工业化道路上的产业结构亟需升级。从产业结构高度化角度来讲,我国应继续推进工业化、市场化战略,缩小农业及农业人口在产业体系中的比重,推进中心工业城市产业的资本、技术密集度。这种结构性变动会带来就业、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风险,如何减少产业升级的负效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认为建立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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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能有效化解其中的风险。
一、产业升级导致的社会风险
任何社会结构的变动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社会风险,产业升级是改变资源配臵的结构性、系统性变动,是用先进技术对物质资本和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组合的过程。其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就业风险。产业升级必然要引起劳动力资源配臵的变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更优配臵,其风险则是造成失业。从理论上说,产业升级过程中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会对劳动力资源产生挤出效应,产业结构中的资本、技术密集度会代替一部分劳动力;同时产业升级也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扩散效应,形成区域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从而扩大就业。产业体系对劳动力的挤出到再吸收会有一个时间差,这个产业交替期间劳动力流动频繁,就业风险就在这个期间产生。此外,城市工业扩张和较高的工资水平会吸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加大城市的就业压力。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在产业升级过程中会进一步加剧,不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结构会在较长时间后才能得到改观。
2、失地农民的风险。产业升级会促使农村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小城镇建设的扩张,造成大量耕地被圈占、征用,从而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农民便成为一个特殊的“无产阶级”,比城市工人更加缺乏保障,是社会上生存风险最大的阶层。其生存风险主要表现在:(1)缺乏进入其他产业的基本技能,只能从事对技术要求不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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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劳动。但失地农民普遍年纪偏大,这也使得他们成为特殊的失业群体;(2)耕地占用的补偿标准较低且给付方式不合理,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目前农村土地占用补偿与城市有很大差距,补偿标准过低;还存在县、乡、村层层克扣的现象,财政较困难的地方更是将属于农民的耕地补偿款作为政府经费;征地补偿款一次给付,而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导致失地农民的家庭在预期的生命周期内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产业升级导致失地农民增多的情况下,这一人群流入城市将对城市产生较大影响。
二、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社会的防风险机制,发达国家均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我国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却不能有效化解产业升级造成的风险。这表现在:保障模式与社会风险结构不一致,保障的覆盖面狭窄;总体保障水平较低且配臵不合理,对真正具有较大生存风险的家庭补偿较低,对正规就业且收入稳定的人群保障标准却相对较高,产生了再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体制脆弱,管理效率低,缺乏立法保障,没有真正形成机制,动态地适应社会风险结构的变化。社会保障体系防风险能力的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统账结合”模式的危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的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统筹部分针对老职工的养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能够在工作期间充实个人账户的“中人”、“新人”。在产业升级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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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的风险结构变化的条件下,现有模式受到挑战。产业升级中形成的新的社会风险,会导致一部分职工不能足额缴费,使其个人账户名存实亡,只有将其纳入统筹项目方能保障风险,使本来支付负担较重的统筹项目产生危机。个人账户不完善表现在:覆盖狭窄,只将正规就业人员纳入其中,而忽略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反映了社会保障体制中的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
2、就业保障机制的缺乏。一方面,作为就业保障最主要的项目,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就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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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5 / 30
浅论企业推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策略
摘 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为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必须采取策略,才能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作用
主题词:浅谈;控制制度;策略
内部控制的理论和制度的形成,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历程,即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四个阶段。如此漫长的时间,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整到完整的过程。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其核心。因此,笔者着重从财务会计和会计的角度阐述企业推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几点策略。
1 开展建章立制,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创新 依据国际上的有关的法规政策,认真分析解剖自己企业存在的问题,抓住改进和改善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这个中心,围绕减少企业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赢利水平这个核心,制订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具体的实施办法。此类制度应该从定岗定员、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牵制制度入手,按照合规经营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财产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同时,要考虑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既不能因为内控制度不健全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也不能追求尽善尽美造成无限制支出。
2 敢于寻根溯源,自我揭短,找准失控环节,明确自控重点,培育自我约束的自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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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职工的思想观念和素质、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和管理状况、内外部环境条件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性,企业的内控的任务、内容、内控的主要环节和重点不尽相同。因此,要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指导下,一切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科学而准确地确定出自控重点,订出自控目标。就企业的共性来讲,通常应紧紧围绕财务计划与预算、工程预算与管理、产品成本和营销成本、物资采购的计划与采购质量、资产的管理与清查、费用计划管理与费用支出、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内部审计的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以及对错误核算与错误支出的纠正等经营活动的主要方面,确定出企业自控的重点和自控目标。尤其是财务预算、产销成本、货款收回、债权债务清偿、费用支出,始终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关键环节和重点目标。
3 搞好内部会计控制的体系建设,发挥各系统的内控的职能作用
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有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或者说有费用管理和费用支出的单位和部门,就有内控的重点和目标,就需要完善内控制度。
3.1 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班底
就公司制的企业而言,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层为内部控制机构的建立、职责分工与制约提供了基本的组织框架,同时,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适合企业内部控制需要的职能机构。董事会下可以设立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实施决策和内部控制的支持机构。要发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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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控制中的核心作用,保证董事会在决策、监管过程中的独立地位。杜绝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防止在资金调拨、资产处臵、对外投资等方面出现问题。
3.2 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内控中的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机构是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应直接受董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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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18 / 30
浅论企业推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策略
摘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为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必须采取策略,才能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作用
主题词:浅谈;控制制度;策略
内部控制的理论和制度的形成,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历程,即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与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四个阶段。如此漫长的时间,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整到完整的过程。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其核心。因此,笔者着重从财务会计和会计的角度阐述企业推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几点策略。
1开展建章立制,搞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创新 依据国际上的有关的法规政策,认真分析解剖自己企业存在的问题,抓住改进和改善企业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这个中心,围绕减少企业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赢利水平这个核心,制订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或具体的实施办法。此类制度应该从定岗定员、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牵制制度入手,按照合规经营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财产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同时,要考虑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既不能因为内控制度不健全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也不能追求尽善尽美造成无限制支出。
2敢于寻根溯源,自我揭短,找准失控环节,明确自控重点,培育自我约束的自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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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职工的思想观念和素质、经营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和管理状况、内外部环境条件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性,企业的内控的任务、内容、内控的主要环节和重点不尽相同。因此,要在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指导下,一切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科学而准确地确定出自控重点,订出自控目标。就企业的共性来讲,通常应紧紧围绕财务计划与预算、工程预算与管理、产品成本和营销成本、物资采购的计划与采购质量、资产的管理与清查、费用计划管理与费用支出、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内部审计的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以及对错误核算与错误支出的纠正等经营活动的主要方面,确定出企业自控的重点和自控目标。尤其是财务预算、产销成本、货款收回、债权债务清偿、费用支出,始终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关键环节和重点目标。
3搞好内部会计控制的体系建设,发挥各系统的内控的职能作用
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有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或者说有费用管理和费用支出的单位和部门,就有内控的重点和目标,就需要完善内控制度。
3.1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的班底
就公司制的企业而言,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层为内部控制机构的建立、职责分工与制约提供了基本的组织框架,同时,应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适合企业内部控制需要的职能机构。董事会下可以设立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实施决策和内部控制的支持机构。要发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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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控制中的核心作用,保证董事会在决策、监管过程中的独立地位。杜绝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防止在资金调拨、资产处臵、对外投资等方面出现问题。
3.2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内控中的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机构是强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应直接受董事会或者总经理领导,以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不仅包括审计会计账目,还包括稽核、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和各职能部门执行指定职能的履行效率,并向企业最高管理部门报告内控制度的执行结果,从而保证内控制度更加完善和严密。
3.3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通过评价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控制审计风险,减少因决算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导致发表不准确审计意见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政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从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企业行为,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杜绝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资产处臵等的违法乱纪行为。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和资产的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
3.4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考评体系
内部制度的运行如果没有考核考评,奖励与惩罚,就无法保证该项制度推行和运行。必须对内控制度体系的各组织之间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分析原因,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给予考核评价、奖励
2016 21 / 30
或惩罚,才能激励和鞭策与推行内控制度的有关部门及员工尽职尽责地去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为避免企业机构重复设臵,内控制度的考评与企业的经营目标考核或工作质量标准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4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推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创新
4.1调动和发挥各组织系统和职能部门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人是实施内控制度的主体对象。人既是内控制度被监督被考核者,但又是内控制度的实施者、考评者。内控制度实施效果如何,人是最关键的因素。因此,必须发动各方面的管理者和各方面的员工主动介入和参与内控制度的各项活动,培养参与意识,提高内控制度的实施水平和实施效果。
4.2重视对内部控 精心推荐 会计
2016 22 / 30
浅论债的保全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摘要:债的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臵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它包括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债的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行使、债的保全制度存在的重大意义四个方面。债的保全制度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代位权;二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的保全制度集积极保障和消极保障于一身,可对债权不能获得实现起到预防和补救作用,现代各国均设立此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经济交往的频繁开展,需要制定债的保全制度规范和解决大量的“三角债”问题。于是,在制定《合同法》时,专门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填补了法律漏洞,为债权的最终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一、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
债的保全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债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实现有重大作用,也称为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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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臵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种具体的保全形式,尽管的都是对债权进行保全,但是它们各自的方式不同,而是各自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
什么是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某甲与某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丙向乙借款,丙应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丙不还乙的借款,就可能影响乙向甲支付货款,也就是所谓“三角债”。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乙怠于行使向丙追索到期借款的债权,就会对甲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甲的名义向丙行使债权。本来在借款合同中,乙是债权人,只有乙才能向丙行使债权,所以将甲向丙行使债权称为代位权。当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什么?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某甲欠某乙钱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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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或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种情况,那么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二、债的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债的保全制度的产生过程
债的保全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但是,这两个组成部分不是同时产生的,债权人代位权产生的时间较晚,而债权撤销权产生的时。债权人撤销权创建于古罗马法,而债权人代位权在古罗马时期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在历史上又称为废罢诉权,在罗马法中也叫做“保留斯之诉”和“保利安之诉”,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1]。之所以称作保留斯之诉或保利安之诉,是因为这种制度可由债权人提起的请求撤销债务人对他们实施的欺诈行为的程式诉讼方式,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六篇《诉权》规定:“同样,债务人为了要实现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恢复该物,这就是说可主张该物未曾交付,从而它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2]。在罗马法中,债权人撤销权注重债务人的主观要件。到14世纪,法律开始承认不以主观要件为必备要件的撤销权。随后,将撤销权分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和破产外的撤销权。现在,这种立法体例已成为世界通例。
债权人代位权,一说认为罗马法和古代德国法中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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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此制,只是到了近代立法,才由《法国民法典》最先确认[3]。一说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建立起来,是近代和现代保全制度的实质内容,罗马法“推产”的实现,就是债权人代位请求权实现的一种形式,代位请求权是债权人一方的要求在法律的保护下予以实现。故是单方的、强制的,就此而言,它才是近代和现代保全制度的部分实质内容[4]。在立法上,完整地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是《法国民法典》,随后,西班牙、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均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二)、中国的债的保全制度的立法状况
在中国古代,没有债的保全制度。对于债权的实现,是以行政手段和刑事法律手段来调整的,不是以平等自愿,诚信的民法原则来调整的。因此,在立法上无债的保全制度。清未编制《大清民律草案》,借鉴《日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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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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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当事人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不受劳动仲裁结果的限制对案件进行审理。另外《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但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却缺乏必要和有效的机制,因此仲裁的监督长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当事人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不受劳动仲裁结果的限制对案件进行审理。另外《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但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却缺乏必要和有效的机制,因此仲裁的监督长期限于不太严格的内部监督。《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25条第3款只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导致仲裁实践中难以把握,许多仲裁机构使用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的四种类型。在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许多争议未明确规定在法定受理范围内为由,对这些争议不予受理。具体来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值得探讨和改进。
一、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与劳动仲裁的关系需要重新定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的内容日益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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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很多限制,有的劳动争议因不能进入仲裁程序而使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任何形式的制度,都应考虑其实用性和经济性。由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重复,审理期限很长,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随着劳动者流动性的增强,劳动者往往因工作地点和性质的流动性而不能在较短时间内通过仲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些案件因为当事人离开等原因使仲裁的正确性无法得到保证。但当事人的离开也不无道理,因为他们需要生存,不可能长期、大量耗费自己的时间在仲裁处理中。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权,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可能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仲裁在整个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这样无疑会导致仲裁流于形式,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当事人进行仲裁并非自愿,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劳动仲裁的结果,即先进行劳动仲裁,而后才能进行诉讼。但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并不受劳动仲裁结果的限制,法院也不能对劳动仲裁的错误进行评价(如撤消仲裁裁决),在仲裁结论正确的情况下,法院维持仲裁裁决,仲裁结论错误时,法院并不进行审查作出否定评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法院与仲裁“各走各的路”,法院在目前的立法规制下,法院对劳动仲裁的监督缺乏主动性,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是“平行关系”,而不是不同层次的司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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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劳动仲裁部门并无实质性的制约措施,劳动仲裁结果如何,法院最多不支持,另起“炉灶”作出判决,这样法院的处理结果对劳动仲裁部门并无影响,最多不执行仲裁结果,由于劳动争议必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愁没饭吃,而且劳动仲裁部门隶属劳动局管理,不对其加强司法监督,他们能否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如何保证仲裁的权威性,在不能追究其“错案”的情况下,其公信力何在?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劳动仲裁部门彻底独立化、中立化,并引入一定的竞争机制和考核办法,使其公信力和权威性能树立起来。
二、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应统一。在目前,我国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并存,人事仲裁归人事局管理,两仲裁部门的分工在于当事人的身份,主要是用人单位性质的不同。人事仲裁的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为企业及组织。两种仲裁部门的存在,实际上是传统观念在作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仲裁应取消,统一为劳动仲裁,理由如下:
(一)劳动仲裁与人事仲裁调整的对象并无实质不同。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其职工实际上都是政府的雇员,他们与国家之间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与企业同职工的关系无本质不同,都应受劳动法的调整与制约,没必要单独存在人事仲裁部门。
(二)劳动仲裁是法定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臵程序,对劳动仲裁程序有明确规定。而人事仲裁机构的存在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定仲裁程序,是一种内部仲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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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对外的法定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人事仲裁结果不能代替劳动仲裁,法院对人事仲裁结果没有认可的义务,只能作为一种证据使用。对只进行人事仲裁未进行劳动仲裁的,法院不受理该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仍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所以人事仲裁对法院来讲,只是无效劳动,造成资源浪费。
(三)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的并存容易引发仲裁混乱。在我国,随着机构精简、人员分流及企业改制,许多单位的性质在发生变化,有的正向企业化过渡,人事仲裁的空间在缩小,其调整范围也不易界定,今天人事仲裁的事项明天就属于劳动仲裁调整了,“朝令夕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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