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审计制度
一、监察审计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管理,规范监察审计工作,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监察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监察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营效率和效果等管理活动开展的监察、审计工作,并对监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管理建 议和处理意见。
3.监察审计人员应当恪守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 本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及职业谨慎原则,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发展提供审计监督和服务。
二. 监察审计组织和人员
1.公司设立内部监察审计专职机构一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独立行使监察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2.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 撤换。
3.监察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监察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努力学习并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其 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能力。
4.监察审计人员对其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5.公司各部门均不得拒绝、阻碍监察 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监察审计职权,不得打击报复监察审计人员。
6.对监察审计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评价;
三.监察审计部按照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年度监察审计计划开展监察 审计工作。 四.监察审计部主要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权,在公司范围内开展监察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关联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2.财务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各部门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3.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 善和加强; 4.积极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及公司授权的外审单位开展 审计工作;
五 监察审计部执行监察审计工作时,被审计单位均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被审单位负 责人对所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 2监察审计部可以对集团公司及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的任何财务活动 和经营 管理活动进行监察、审计。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及子公司必须按期向 监察审计部报送工作月报(或周报),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之间工 作往来函件(包括正式文件、邮件、传真等)必须抄送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 对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之间的工作配合和指导进行督 4. 3监察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4. 3. 1根据监察审计计划或工作需要,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业务区、 子公司等开展内部监察审计工作;
4.3.2提议召开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4.3.3根据监察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各部门、业 务区和子公司等)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以及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等文件资料; 4.3.4要求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按期报送工作报告或报表(周 报或月报等),并有权对未按期或按质完成的工作进行督察、督办;
4.3.5对内(包括各部门、业务区、子公司等)违反公司制度和损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查处;
4.3.6审核生产经营管理所形成的凭证、账簿、报表、会议纪要等生产经营 资料,检查
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公司的管理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4. 3. 7有权对监察、审计涉及事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
4.3.8对阻挠、妨碍监察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 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可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 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4. 3. 9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4.3.10对监察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
问题及时向执行机构和总裁汇 报、反映情况;
4.3.11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和子公司违纪人员 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4. 3. 12集团公司执行机构及总裁授予的其他权利。#
4.4根据监察审计结果,监察审计部有下列处理权: 4.4.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4.4.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4. 3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4.4对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触犯刑律的
职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4.5责成停止、纠正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4.4.6根据监察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4.4.7集团公司执行机构或总裁授予的其他处理权。 5. 监察审计内容和程序
5.1监察审计部工作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检查、监督和审计集团公司各部 门、业务区及子公司的如下方面:
5.1.1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1.2提供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5.1. 3公司规章制度、程序及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循情况; 5.1.4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编制年度监审计划
确定具体监审对象 对检查结论和意见的后续监审
下发审计通知书
报总裁(执行机构)审批 异议事项 异议或重要 事项
形成审计决定和意见
5.1.5资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5..1.6工作计划和经营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 5. 1. 7预算的执行情况;
5. 1.8工程预(结、决)算的正确性及经济性; 5. 1.9内部舞弊和欺诈行为;
5. 1. 10公司内部文件及指示的执行情况; 5. 1. 11、公司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 5. 1. 12集团公司执行机构或总裁安排的其他事项。 5.2 监察审计工作流程简图:
审计总结、归档
5.3 监察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5.3.1编制年度监察审计计划.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发 展目标、项目的重要程度及风险水平、审计预期效果、审计频率和覆盖面、项目 对审计资源的要求,确定年度监察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监察审计计划,报集 团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
5.3.2确定项目审计组。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被审计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 求,在实施项目审计前选派监察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 的监察审计人员组成,项目审计组负责人由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指派;
5. 3. 3开展审前调查。项目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必要 的审前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5. 3. 4制定项目审计计划。项目审计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审前 调查结果,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5. 3. 5编制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组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及审前调查 结果,在实施审计前,编制审计方案;
5.3.6发出审计通知书。监察审计部应当在实施监察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事项除外)。对于特殊事项,可不予提前通知被审计 单位; 、
5.3.7实施现场审计。项目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5. 3. 7. 1组织召开审前交流会;
5. 3. 7. 2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5. 3. 7. 3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5. 3. 7. 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 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5.3.7.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kr?乍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项目审计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组成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 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负直接责任。 5. 3. 7. 6现场审计总结。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时形成审计总结,作出 初步审计结论,与被审计单位现场交换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 作出书面反馈意见。
5. 3. 7. 7复审。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初步结论有异议,应当于交换意见的当 日内,将其意见书面送交审计组,审计组视其意见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做出是否复 审的决定。
5. 3. 7. 8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于收到被审单位书面回复后的15天内向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完成。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发现 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以往审计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 采纳情况、及被审单位对于审计发现事项的回复。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特 殊情况除外)后,报集团公司执行机构或总裁审批。
5.3. 7. 9后续审计。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执行机构或总裁审批后,监察审计 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和执行审批意见,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 查。
5.3.7. 10审计总结、归档。年度终了后,监察审计部应编制年度工作总结。 监察审计人员对办理的监察审计事项,应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 奖励与惩罚
6. 1对于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有突出贡献的监察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 反公司规定、抵制不正之风的公司职员,监察审计部根据情况提出给予表扬和奖 励的建议。 6. 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各部门、业务区、子 公司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由监察审计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 或经济处罚的建议,报集团公司总裁或执行机构批准后处罚。
6. 2.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 料和证明材料的;
6.2.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议资料的; 6.2.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及财产的;
6.2.4阻挠内部监察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2.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6.2.6拒不执行检查结论和意见及检查处理决定的; 6. 2. 7打击报复监察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项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6. 3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
察审计人员,经公司总裁或执行 构批准后,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6.3.1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6.3.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 3.3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3.4泄露公司机密的。 上述各项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7附则
7.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集团公司总裁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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