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保障报/2003年/07月/01日/第T00版/
职业健康检查费应由单位承担
主持人左祥琦
本报6月24日刊登的《他的要求是否合法》一案的问题是:尚某是否有权在上岗前要求厂里出资为自己安排健康检查?
辽宁:葫芦岛远达企业发展集团人力资源部李存来
河南: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王万涛、魏文、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书振。陕西:华县中铁一局集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资部李新建、何湘勇。
山东:招远市劳动监察室董文松、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保障局翟桂生、济南市社保办历城办事处赵金裕、烟台市劳动保障局隋英敏、杨永忠、高唐县劳动保障局金宪东、金宪青。
浙江:江山市人事劳动局毛洪彪、刘根香、吴素兰、武义县劳动保障局王庆其、张忠信、徐茂文、台州市黄岩区人劳局黄东福、张匡华、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李维生。
江苏:徐州市医药股份公司毛传文。安徽:黄山市劳动保障局胡建平。
广东:(深圳)国扬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部梁硕南。
上海:南汇区劳动保障局卢才初。
以上读者认为:尚某有权在上岗前要求厂里出资为自己安排健康检查《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又对这种健康检查进一步具体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另《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亦有相关规定。
本栏目主持人左祥琦:读者的观点是正确的。该企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其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和作业,避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种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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