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各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各区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来穗人员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和预约办事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方便居民群众办事。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属“村改居”的社区,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热爱社区工作、居民群众反映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招聘为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可择优聘用。 属于公益性岗位的职位,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相关招聘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所在区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招聘程序由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等7个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用人单位应依法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部门。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4∶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应与奖励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奖励工资。
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定向从我市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录基层公务员;各区政府应当加大探索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达到优秀等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聘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各区财政保障,市财政给予补助。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各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和工资分担标准每两年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奖励工资两部分构成。 岗位工资占总工资的60%左右,并应与所聘岗位层级挂钩。奖励工资占总工资的40%左右,可设定日常考勤、月度年度考核、节日补贴、通讯补助等项目。奖励工资中应设立社会工作专业职称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100元/月。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资增长机制,各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管理细则,并抄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六章 培训及退休
第二十二条 各区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前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工作、居民自治、社区工作等内容,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置课程。
第二十三条 有关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经统一业务培训及考核合格后的现有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过渡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统一移交社会化管理,移交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修订)本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并抄送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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