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指借个⼈或公家的现⾦或物品时写给对⽅的条⼦,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收回条⼦,即作废或撕毁。它是⼀种凭证性⽂书。下⾯由店铺为你介绍借条的相关。
标准借条格式模板
借条,是我们⽣活交往中最简单、最常见的⼀个合同,虽然简单,但并不是每个⼈都会写。今天,将借条的标准书写格式告诉⼤家。
⼀、标题⼀定要写“借条”⼆字,切莫被别⼈故意误写成“⽋条”, 特别注意:虽然都是钱在别⼈那,但在法律上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
⼆、⼀定写明“今借到***现⾦***元,注明⼤写***圆整。特别注意:核实⼤⼩写相⼀致,如果⼤⼩写数额不⼀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写⾦额为准;
三、⼀定写正确出借⼈姓名,⾝份证号码,同时⼀定要写明借款⼈的姓名和⾝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份是否重名等问题;
四、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不写归还⽇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证20年,⽽不会由于⼀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都知道,写上归还⽇期与不写归还⽇期差别不⼤。
五、如果要求给利息,⼀定要写明,法律规定:不明确约定⽀付利息的,归还时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持的;
六、借条最好是在A4纸上先将借款⼈的⾝份证正、反⾯复印在纸张的右下⽅,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另外,注意:签字后最好请他或(她)以右⼿⼤拇指(我国⽆论是法院或律师等司法实践中都是严格执⾏右⼿⼤拇指)捺指印。
七、因为他在向你借钱,主动权在你⼿上,所以在借钱之前完善⼿续是不成问题的。 借条样式如下: 借 条
今借到张三(⾝份证号码:1234567890)现⾦123456元,⼤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11年1⽉30⽇前本息⼀并归还。
此据 借款⼈:李四
⾝份证号码:3101121980101035×× 2010年7⽉11⽇ (⾝份证复印) 相关阅读:
借条的⼋⼤案例陷阱分析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年后归还⽋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催要借款,谁知⼆⼈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奈之下,张宗祥将王⽒⽗⼦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代价。
(⼆)是⼰借款,⾮⼰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仿照⾃⼰笔迹所写。
(三)利⽤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份。⼀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
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份:“李某借周某现⾦100000元,现还⽋款5000元”。这⾥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可以解释为“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其95000元,因⽽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张:“借到张某现⾦3000元,2005年8⽉17⽇”。后王某持该借条向⼈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条时,把本应写在现⾦3000元后的借款⼈名字故意写在“借到”⼆字后⾯的空格处,致使⽋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钱某芝⿇油⽑重800元。”这种偷“⽄”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额⽆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张:“借到现⾦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份。后第三⼈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10000元。孙某考虑双⽅都是熟⼈,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然⼈之间的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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