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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

2023-04-26 来源:乌哈旅游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单位: 年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操作规范》

14。1.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14.1.2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4。1.3 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4.1。4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使用说明:

一、将所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如实填写《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记录表》中。

二、每天由管理人员对所有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通过询问、观察从业人员是否有发热、腹泻、呕吐、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

口或感染的情况,并将晨检情况记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晨检记录》

三、若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呕吐、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情况,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处理情况记入《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患病处理记录》。

四、在晨检时应同时检查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情况,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记录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岗位 体检时间 体检单位 健康证编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从业人员健康晨检记录

( 年 月 )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填报说明:√—健康,○-腹泻、呕吐,×—发热、咽喉疼痛,△—皮疹、皮肤损伤,+—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情况.

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患病处理记录

编号 1 姓名 性别 患病时间 在岗期间患有碍食品安全的临时病症记录 病症 处理 重新上岗时间 备注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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