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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现代化 家长学校教案

2021-03-06 来源:乌哈旅游


“家庭教育现代化”家长学校教案

主 题:“家庭教育现代化”法治讲座--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防范处理

主 讲:上海市新闻律师事务所万志文律师

时 间:06.1.19晚6:00

对 象:全体家长

形 式:宣 讲

内 容:

学校法治讲座--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及防范处理

引子

自我介绍。经历。2002年二个第一。从教收获。从教感受。

案例:本区某学校校长的一场虚惊;

本区某学校学生徐多意外伤害事故――三颗牙与240万 创办者的感慨

一、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划分

汽轮小学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定义: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不安全造成学生伤害以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总称。

(二)、学校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法律责任

家长们普遍认为,我把孩子交给了学校,不管出了什么事,都是学校的责任(监护责任)。 学校法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什么是过错责任?

学校不是监护人,但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责任。 《学校工作规程》第三条:“学校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育”有保护、照料之意,可视为父母义务的延伸。 司法实践中,将管理不当、照顾不周视为学校过错。

学校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法律责任。《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2为办学硬件: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二、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案例:⑴(新基础)的阴井盖

⑵鲁冰花小学厕所倒塌:2005年1月18日上午,闵行区颛桥镇向阳村民工子弟学校鲁冰花小学学生出操完毕上厕所时,因人多拥挤,挡厕所门口的一红砖实心墙被挤倒,告成四名学生伤亡的重大事故。

3-4为教育活动: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注意“告知义务”和“措施记录”。

5为供应品: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案例:⑴本区某几所学校学生集体呕吐。食物中毒?

⑵某学校给发烧幼儿服用泰诺林误服新洁尔灭丁。责任事故。

6为体力活动超标(一般标准):

六、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

的;

7为特异体质(特殊情形):

七、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启示:建立学生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告知制度

8为不作为致损害扩大:

八、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突发疾病?),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案例:A 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案 上体育课,肖涵违反纪律,将排球踢出校外,肖涵提议,由另外两个同学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出围墙拣球,不慎从围墙上摔下,头先着地。医务室老师为肖涵头部作了热敷,进行观察,同时与其母亲联系。因联系不上,班主任去肖涵母亲单位通知。肖涵母亲单位同事来到学校,将肖涵送到医院救治。后肖涵瘫痪。 肖涵将学校和另外两名同学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其间,因责任认定争议较大其间,二审法院向上海市高院书面请示;市高院再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认为,在肖涵受伤后,学校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延误了医疗时机,造成肖涵终身瘫痪,该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肖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纪律擅自爬墙摔伤,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两位同学明知爬墙的危险性,仍然协助肖涵爬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再审终审判决,由五十四中承担55%的责任,赔偿了约30余万元,其余45%和5%的责任,分别由原告和两同学承担。

分析:法医鉴定认为,肖涵的颅脑外伤如能先得到及时治疗,不会产生如此严重后果。

学校应对肖涵受伤后延误送医院救治造成的加重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B 某学校,发烧幼儿,中午发现服错药后才急送医院。

9为教职员工侵权:

九、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0为教职员责任事故:

十、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十一、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案例:自贡一小学的败诉官司。

“其他情形”包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而上海的条例未例举的情形: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A郴州一学校老师精神病发作砍死砍伤学生的责任分析

B一顾问单位校长为有精神病历的职工头疼

启示:建立教职工定期体检制度和教职工疾病告知制度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又如《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7条关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检查权。

案例:本市某中学学生杨某旷课,班主任翻看其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杨的恋爱信,并拿到办公室。杨某前去索要,班主任要他把早恋的事讲清楚。杨某拒绝,并抓过信要走。后学校团支书走来,把杨某抱住,要抢夺信件。杨把信吞入口中。团支书抓住杨,要从他口中抠出信件。因为没有抠出,就把杨某反锁在阅览室。杨某从三楼窗户翻越逃脱时不慎摔落地面,导致重伤。 后导致诉讼。法院判决,对于杨某的伤害后果,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分析:学校侵犯杨某的通信自由、隐私权和人身自由,其侵权行为与杨某翻窗摔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杨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翻窗行为可能危险的损害后果有有所预见,对自己的摔伤也有一定的责任。

◇ 学校常见责任事故类型:

◇ 1、由于职务侵权行为造成的事故:体罚及变相体罚造成的;侵犯未成年人隐私造成的;

◇ 2、由于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玩忽职守,以致校舍倒塌的;教学人员擅自离岗或

学校未安排护导的;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如闵行一小学烧伤事故);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违纪行为,以致该违纪行为给学生造成重大损害的;

◇ 由于渎职行为而间接造成的事故,如教师因故离开教室,此间,学生甲对学生乙造成伤害。法院可能判决教师(学校)与甲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校方属于过错责任,甲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有的法官认为是连带责任。混合过错。

◇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案例:如学生甲在体育课上踢足球,足球砸碎学生乙的眼镜导致眼部受伤。学校依公平责任补偿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 案例:田园高中一学生在跑步中意外跌倒受伤。

◇ 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三、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注意:上学放学时间不能违规)

案例:民工校校车车祸问题

二、学生擅自离校发生的; 注意:要及时通知监护人

三、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案例:梅陇中学学生倒立摔至楼下

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六、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案例:⑴颛小,二生,卫生间伤手指 ⑵群益职校二生玩刀受伤 (3)上虹中预二生,青年报社,澡堂推搡摔掉牙 (4)上虹中学两案例:A澳门学生江亨篮球场被另一高三学生殴打致轻脑震荡。 B剑虹曹斌纠集校外三学生将高一蒋万成打伤

七、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案例:七宝明强小学学生伤害事故案 2004年2月14日,明强小学严恺悦小朋友在课间休息时,被一男生撞倒,导致一颗门牙部分缺损。学校将此案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知不是责任事故,不属校方责任险赔偿范围。此后,家长对学校提出了5000元赔偿要求。因双方协商不成,严恺悦的监护人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律师介入,向法庭提交了证明校方无过错的证据;学校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原告主动放弃了诉讼主张,并撤回诉讼,表示了对学校的理解。

八、教职员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九、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包括:《办法》规定的: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四、学校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

©第十二条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A某校体育课,矮生刘被高生樊某某掷铅球砸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刘某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分别由学校负担40%、樊某某负担30%,其余30%由刘某自理。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未尽到体育课保护义务而致使学生受伤的案例。本案中,刘某受伤是樊某某没有严格按照任课老师的要求投掷铅球所致,但不可推卸的一个原因却是学校没有尽到保护义务:投掷铅球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体育项目,教师应在学生练习时在旁边加以保护,而老师却不在现场,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大部分责任是正确的。

B、徐多的意外跌伤与园方的管理责任

五、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校为学生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

具有故意或过失。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也分两种,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原则:学校对学生承担管理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既存在过错时,不管是主动侵权,还是因为过失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应该承担责任。

二、建立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一)一般伤害事故和重大伤害事故的区分

发生事故导致死亡或者重伤的,应当属于重大伤害事故。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校方参照判断:在伤害事故导致学生容貌毁损、颅脑损伤、胸部、腹部等严重损伤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重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如:口腔损伤中“牙齿(注:指恒牙?)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手损伤中,“一节指骨(不含2至5节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性骨折”,“缺失半个指节”;“四肢长骨骨折”、“韧带撕裂”。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二条2款:“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者短暂的功能障碍。”

如“外伤后鼻出血”、“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牙齿缺损”、“手、足骨骨折”、“(趾)指甲脱落”

案例:刘诗昆学校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

1、注意容易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课程或管理环节:

体育课、实验课和劳动课都是容易发生危险的课,在这几类课堂上,学校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教师应将操作方法、安全规则和应注意的事项向学生详细说明;

⑵对于较大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实验项目和劳动项目,最好有两个以上教师在场;

⑶教师应在现场保护;

⑷最好不要安排学生同时进行多种体育项目、实验项目和劳动项目,防止不能同时给予保护;

⑸学校应定期检查体育、实验和劳动用具,以确保安全。

容易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其他环节:

校门管理不严或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下课时间,合理到校时间,合理离开学校时间,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督、管理和保护;

过重的课业负担超过学生身体、心理承受的限度;

对于一些学习成绩差或者调皮捣蛋的学生歧视等等。

2、为避免伤害事故发生,学校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其一,注意易发生危险的10个重点部位,包括:操场、实验室(如水电气、强酸强碱、有毒物品等)、语音室、微机室、播音室的主控室、电化多功能室、图书馆的书库、食堂、宿舍、传达室等地。

其二,防范易发生的9种类型的事故。包括:拥堵挤压,主要集中在楼道、通道、台阶、厕所、校门等处(对策:如错开吃饭);运动伤害如在跑、跳、投过程中的意外,或因运动器械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打斗伤害,包括打逗误伤或学生之间斗殴的伤害。食物中毒;实验伤害如毒气、灼烧、爆炸、火灾等;火灾事故;危险建筑;校内交通事故;社会滋扰产生的事故等等。

3、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校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一是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安全守则、安全事项告知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制度、全校师生员工突发事件首见首闻报告制,教职工首见首闻第一时间负责制、安全检查与跟踪监控制度、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制度等等。

案例:1、田园一小的协议书 2、鲁冰花

二是建立和完善校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

校内发生火警、漏电、房屋倒塌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学校食堂发生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

校外不法人员进入校内实施暴力或抢劫事件应急预案

寄宿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学校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是设计救护流程。包括:

一般事故救护流程:

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 护送至卫生室 通知班主任

卫生保健老师 及时处理伤情 送至医院救治 教导 协同了解事故经过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班主任

报告教导处

通知副班主任

财务室领取就诊费用

通知家长

了解事故经过 财务 提供就诊经费并作借款处理 副班主任

陪同就诊

向校长室报告

卫生室:A角-卫生老师 B角-总务室 C角-财务室

班主任:A角-班主任 B角-副班主任 C角-教导处临时安排

注:按照以上顺序负责落实相关责任人员。

(二)重大事故救护流程:

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

护送至卫生室

报告校长室

卫生室 校长室

进行抢救处理 成立指挥室

送至医院救治 向教育局报告

总务室 教导处 正、副班主任

拨打急救电话 疏散师生 陪同前往医院救治

保护现场 通知学生的监护人

收集证据 初步调查事故原因

提供就诊经费 陪同前往医院救治

4、建立校园安全责任追究、追偿机制

一是签订校园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学校有权向因严重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职员工所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追偿。

二是建立赔偿风险转移机制。

律师观点:学校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有较强势力的商家作为自己的供应商,并严把合同关、质量保证关。

案例:闵行一学校。

5、加大预防成本投入,建立长效机制。

硬件投入:在易出事部位增加安全装置、消防装置。

软件投入: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让专家(法律专家、安保专家)介入安全防范。

是亡羊补牢被动救火,还是未雨绸缪预防在先,成本不同,效果不同。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立即施救、、通知;

报告;

保险理赔;

协商、调解、诉讼。

案例: 景谷第二学校伤害事故案 2004年10月13日,就读景谷第二学校的胡费隐小朋友在玩滑梯时意外摔伤,导致肱骨骨折。骨折愈后,家长提出5万元赔偿,并要园方在该生以后就读期间派专人照看等一系列要求。园方认为不可接受。律师介入,此案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四)建立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处理机制是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校方略

依法治校中的“法”的依据是什么?教育成文法。教育习惯法。依法治校中的法依据不只包括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学校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属于教育习惯法,同样是依法

治校的。

为什么要依法治校?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需要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和老师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办学,解决可能的人事争议需要依法办学,学校管理者为自己减少纠纷和压力需要依法办学,切实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也需要依法办学。

从每一位教职员工个体而言,依法治教、依法维权,既是规范自身教育教学行为的需要,也是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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