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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23-03-14 来源:乌哈旅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业主):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乙方与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 预售/销售合同”内的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服务。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名称:

  乙方房屋情况:位置: 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第二章 委托管理的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公用(下同)部位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 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 雨漏管、公共供电线路、烟道、公共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 园艺及环境卫生

  一、小区内共用绿地、园林等的管理和养护(不含保修保养期内小区公共绿化的养护)。

  二、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不含乙方室内装修、装饰垃圾收集和清运费用)。

  第七条 安全及消防

  一、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对本物 业区域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二、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对本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 查维护,做好消防教育、宣传、培训、演练、防范等工作。

  第八条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对进出小区车辆实施出入证管理,确保进出小区车辆行驶畅通、停放有序。

  (不含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第九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一、本物业的房屋竣工资料、设备、设施、图纸等管理。

  二、业主及使用人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按法律法规和北京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对本物业装修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一、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二、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特约有偿服务。

  三、根据本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

  四、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议期限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对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二、设立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三、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五、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 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六、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七、编制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及财务年度计划。

  八、定期向业主公示财务收支状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遵守本协议及物业的管理规定。

  四、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入住前应办理入住手续。

  五、装饰装修时,须办理装修申请手续,并遵守北京首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管理规定。

  六、依据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供暖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七、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八、支持并协助物业公司依法所进行的物业服务和经营活动。

  九、转让房产时,须三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到甲方办理物业费等费用的结算手续。 不办理手续的,乙方与房产受让人对所欠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依据京国土房管物【20xx】1209号《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住宅按 元/建筑平方米·月(含: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区域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小区日常管理、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小修等)。

  二、费用交纳时间: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交纳该年1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年7月1日至7月15日交纳该年度7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代收代缴费用(以下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

  一、公共区域的照明电费由单元业主公摊。

  二、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三、交费时间:与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交纳。

  第十八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大型机动车地上停车位:210元/月·辆。

  二、小型机动车地上停车位:150元/月·辆。

  三、小型机动车地下车库停车位:300元/月·辆。

  四、普通自行车:3元/月·辆。

  五、山地自行车:5元/月·辆。

  六、人力三轮车:5元/月·辆。

  七、小摩托车:10元/月·辆。

  八、大摩托车:12元/月·辆。

  第十九条 维修基金

  一、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提出年度使用计

  二、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政府有关规定的程序续筹。

  三、乙方转让物业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条 本章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政府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多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总额的5‰按日交纳违约金。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临时公约》、《房屋使用说明书》、《住户手册》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若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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