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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协议合同

2020-04-26 来源:乌哈旅游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未方:           身份让号码:

  甲、乙、丙、丁、未五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       ”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上,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法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乙方_______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丙方______ 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丁方______ 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未方______ __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_元(人民币大写:     ),占总股份的     %。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  __年_   _月_    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法定代表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__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到期,本合同作废,不能继续经营时,出资为零,如能继续经营,重新按原原合同执行,重新签定,如自愿退出各人出资比例为零,按剩余股东比例分配。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年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消费事项

  合作人到店促进消费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约定事项,各股东消费正常现金买单。

  第八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为合作负责人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作门店的财务

  几方合作人共同选举              负责合作门店的运营

  第九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合作期间一律不可以入资。 

  (二)退资

  1.在本合同五年中,一律不可以退资。 

  2.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3.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三).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⑤在经营中,有意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可强制对其执行除名。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由其它四人商议后作出决定,退资的比例零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未五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二)在经营合作人因其它不可抗拒无法继续经营情况下,依该合作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先择可以结算其财产或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作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全作人同意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比例交纳。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如在经营当中,有大的变动,在半数以上同意出资时,如有不出资的,强行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不出资人承担。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零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确定合作经营门店,对外为个体工商户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则依据本协议确定各合作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三)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作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未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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