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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范本

2020-07-19 来源:乌哈旅游

  答 辩 人:XX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 所:XX市XX区X街X号幢X楼X号

  委托代理人:黄,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答 辩 人: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职务:公司总经理

  住 所:XX市XX区X街号

  答 辩 事 由:承揽合同纠纷

  现就四川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XX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涉及的《合同书》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达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xx年8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 “XX名店”项目之《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承揽“XX名店”(XX店)导视及店招制作安装事宜,《合同书》第三条“付款方式及工期”:1、本合同签定当日,甲方(被申请人)向乙方(申请人)支付本合同的预付款(总款的40%)¥55200元;2、待乙方制作好,甲方到乙方工厂验收并支付本合同进度款(总款的40%)¥55200元;3、产品运到现场安装完毕,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甲方即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尾款(总款的20%)¥27600元。

  可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付款的条件有明确的约定,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付款条件尚未达到。

  首先说一下第二笔的进度款,付款条件是申请人制作好后,被申请人到申请人的工厂验收后付款。事后我们了解到,申请人的工厂根本没有生产发光字的机器设备,也就是说XX公司的.工厂根本没有生产发光字的能力,让我们去他的工厂进行验收,是无从谈起的。其向我们提供的发光字是XX公司找其他工厂生产出来后直接运到施工现场的,运达现场的时间是在20xx年事9月21日,也就是开业的前一天,而且,有些导视牌及发光字运到现场时,被申请人的现场监理邱刚生就发现存在变形、掉漆、开裂,部分发光字出现掉色、脱焊、整体变形等情况,遂要求其立即整改。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付款条件不成就,被申请人是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第二笔进度款的。但是为了赶工期,被申请人还是于发光字运到现场的当天向申请人支付了30000元。

  其次,第三笔尾款,付款条件是产品运到现场安装完毕,并经被申请人现场验收合格。事实上,由于申请人没有生产发光字的能力,导致工期严重延误,且运到现场的部分导视牌及店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本是不能安装的。但是,由于当时已经是20xx年9月21日,第二天就要举行开业庆典了,时间十分紧迫,重新制作已经来不及了,因此,被申请人无奈只能与申请人商议先将这些存在质量问题的东西安装上去,待开业庆典过了再一一整改。没想到当天晚上,在外面还有一个发光字没安装的情况下,申请人的工人就全部撤场了。第二天,在举行开业庆典过程中,一通电即发现了多个发光字变压器烧毁,发光字不亮等诸多问题,惹得业主方对被申请人大发雷霆,要求在庆典仪式结束后,连夜整改,否则余下工程款一分也别想拿到。被申请人随后多次与申请人的公司负责人和工地负责人联系,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被申请人万般无奈之下,只得重新找了一家铭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请人存在质量问题的导视牌和店招进行维修、更换和重新安装。经过几天没日没夜的抢修,被申请人于20xx年9月25日经自检合格。但随后还经历了很多次的维修和调试,终于于20xx年10月25日经业主全部验收合格。

  因此,本案涉及的《合同书》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达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承揽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且在该双务合同中,承揽人负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先履行完成工作成果之义务,定作人负有在接受承揽人交付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后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之义务。因此,在本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作为承揽人的申请人所履行的义务存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得承揽人未先履行承揽义务,作为定作人的被申请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当作为承揽人的申请人所先履行的承揽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作为定作人的被申请人有权拒绝被申请人所负有的向申请人履行支付报酬之义务,即对申请人享有《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申请人不但其工厂没有生产发光字的能力,而且,其找的其他的工厂生产的发光字和其自己生产的导视牌等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存在施工工人在未全部安装完毕的情况下擅自撤场,提供的劳动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申请人支付报酬。

  三、XX公司在开庭后增加仲裁请求违反仲裁规则,且该便条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形成的,因此,所谓的反工费2500不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我们认为XX公司增加仲裁请求不符合仲裁规则,应当不予支持。

  其次,20xx年9月21日下午,工人没有按照我公司现场监理和XX名店现场人员的要求将标牌安装到指定位置,导致安装不符合要求。在邱总要求对方现场整改时,对方提出要求增加所谓的反工费,并称不给就只能这样了,不会整改。这属于典型的“乘人之危”。由于安装的位置严重错误,不立即整改确实会影响正常的开业,因此,邱总只好违心写了这样一张便条。我们认为,这并不是邱总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不是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属于无效的。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法律依据,且提出的事实不属实,理由不充分,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意见完了,谢谢仲裁员。

  答辩人:XX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黄

  20xx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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