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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违约责任

2022-02-13 来源:乌哈旅游

  6.1 甲方方应按时支付月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承诺对乙方提供的服务的使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须赔偿乙方的损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3 甲方须妥善使用乙方提供的相关线路、设备,由于甲方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线路或设备损坏、丢失的(正常、合理的损耗除外),由甲方负责支付修复、恢复费用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6.4 如甲方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线路中断每年如超过本合同5.3条规定次数的,每超过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服务费的2%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可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月服务费中予以扣减。

  6.6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5.3条约定的时限内修复线路中断,每超过30分钟,甲方将从支付的月服务费中扣除当月月服务费的2%(不足30分钟的计为30分钟)作为违约金,如超过24小时仍未修复,则扣除当月全部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7 乙方因网络原因需要中断光纤线路的,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未履行相应通知程序,则乙方应按本合同6.2.2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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