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明(林永明蚊香炭厂):
身份证号码:
地址:X省X市X市X镇靠高速公路旁
经调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经营的林永明蚊香炭厂的蚊香炭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没有配套的环保设施,排放污染物。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X年11月2日,环发〔〕249号),总体精神是:“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同时按《X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二)项第15条“情形分类”(列入报告表类),你厂的违法行为引发群众投诉,故“情节和后果”按(特别严重)对应的“处罚幅度”(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来确定处罚幅度。
对你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林永明经营的林永明蚊香炭厂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
2.对林永明蚊香炭厂的经营者林永明处人民币6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如对以上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X市八一北路69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X市环境保护局
201X年 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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