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被许可方):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北京市特殊委托收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单位(付款人)现授权贵行在看到收款人名称与本授权书所列一致的同城特殊委托收款凭证时,从我单位在贵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中支付。
本委托书中收款人和付款人的名称可以是双方同意的标准化缩写。
授权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生效,自我公司向贵行递交书面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授权人(付款人)公章授权人(银行)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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