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xx公司(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x公司(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本合同项下货物一事达成一致,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下述货物(以下称“货物”):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来料国 汽油添加剂 吨 3000中国
二、委托项目:
1、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与山东齐鲁化工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向其购买上述货物。
2、甲方向乙方购买上述全部货物的总价为 人民币55.8万美元。
三、乙方义务:
1、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在合同生效后3天,应向丙方开具信用证。
2 关于运输过程的重要性与特殊安全性,做如下规定,在货到港边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负责,出现过错与失误由乙全权负责。3 应及时供货,由于供货延误等造成的损失有乙方负责。 4 在可接受的情况下,向丙方采购业务由乙方全权负责,出现失误属乙方责任
5、参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6、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将购买货物所需资金付至乙方帐户。
2 在货物过船舷后的安全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出现任何安全问题由甲方负责。
3、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货物。
4、应乙方要求,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有关货物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对丙方谈判及有关活动;必要时,负责编制合同附件。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付款条件:
1、甲方预付乙方首付20万美元,合同即生效。
2、如无争议,剩下的分3个月付清。
3、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乙方应根据实际违约天数,以合同总价的0.1%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最高支付额度不超过2%。
六、货物交付:
1、货物进口批文由乙方负责办理。
2、乙方应于十月三十一日前发货。3、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后5日内赴交货地点收货。
4、货物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商检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在青岛港将货物交给甲方,货物自青岛港至甲公司的运输及保险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对外索赔:
如乙方在履行进口合同时有违约行为,甲方决定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费用及协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如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所需费用及协助,乙方无义务对丙方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0.1%,按违约天数计算,最高赔付2%。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全部款项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九、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3、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十一、特约条款(如本合同其它条款与本款的规定发生冲突,以本条的规定为准):
委托人:
代表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
代表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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