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49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房
联系电话:
被告一: ,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 栋 房 电话: 被告二: ,女,29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 栋 房;电话: 被告三: ,女,43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
电话:
被告四: ,男,38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电话:
被告五:广州 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 年利率 计,计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xx年 月 日为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五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xx年9月8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9月8日至20xx年9月22日。为担保被告一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及《企业连带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四被告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另外,被告五还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 被告五以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的抵押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作抵押,向原告提供了抵押担保。
原告已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一,借款临近到期时,由于被告一未能还款,被告一与原告遂同意将借款还款期延长至20xx年10月22日,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也同意继续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承担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20xx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并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等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未代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前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各被告一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唯有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据法律判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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