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x年02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xx,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注册号:610100041
住所地:xx市高新区路乙大厦17层
联系电话:895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为准从20xx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20xx年05月08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11月04日与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陕西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厂区工程的“14#(仓库一)、15#(仓库二)、5#厂房、13#倒班楼室内600600贴瓷地板砖、300300贴瓷防滑地板砖、300450贴瓷墙面砖、120600贴瓷踢脚线及楼梯踏步贴瓷地砖”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
截止20xx年10月2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内结算总价为422317.90元,合同外完成工程结算总额为14410.00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436727.90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半年之久,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18800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由于西安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xx年07月0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应当由被告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及该欠款从20xx年10月25日至20xx年05月08日利息5624.55元的义务。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
1.《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2.工程量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被告工商档案信息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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