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出租方)
乙 方: (承租方)
身份证:电 话: 根据《XX市(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市(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将位于美好家园小区 楼单元 室面积为: ㎡,车库 x 号面积为: ㎡,出租给乙方,以上房屋仅限乙方家庭居住,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条 租期为3年,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 xx月 x 日止。租赁期满后,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退。
第三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沭阳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履行本协议。
第二章 租金、保证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与结算
第四条 乙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内为 元/平方米/月,超出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车库租金为 x 元/平方米/月,每年共计收取租金为: 元。第一年租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以后每年租金在租住满一年前的1x日内( 年 月 日前)缴纳。
第五条 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住保证金为陆佰元(小写:x元),由乙方负责,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缴纳,办理退房手续时甲方视乙方履约情况予以退还。
第六条 办理租住手续后,由乙方自行办理房屋内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燃气等相关手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不及时缴费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解决。租住期满,乙方应按时向有关部门结清上述费用。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交纳。
第三章 公寓房的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内配备的现有装修及配套(燃气灶1台、太阳能1台及洁具1套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保护公共设施和正常使用房内设施,并做好上述设施的日常维护,非正常使用损坏,乙方照价赔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为周转住房,乙方不得再自行进行再装修;不得擅自将公寓房的设施移位或改装;不得随意变动室内的电线、管道位臵,不得改变其他设施的摆放位臵或搬离室内。
第九条 乙方在租住期间,如发现室内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或正常使用的自然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十条 因乙方造成室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安装或重新添臵。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章 协议终止、解除和续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1.乙方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的;
2.乙方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的;
3.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居住的;
4.乙方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5.乙方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用途的。
6.乙方损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设施而不主动赔偿,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有关费用后,乙方在1x日内不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7.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
8.乙方租住期间内,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
9.其他符合《办法》中退出管理相关条件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押金:
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内设施发生自然损坏或乙方愿意承担人为损坏的费用时,由于甲方不能及时维修,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正常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且未能及时为乙方安排其他适当住房。
第十三条 乙方因第十一条自动终止协议的,须在15日内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理室中个人物品。逾期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室中所有个人物品处理的权利,由甲方进行清理收房(并不承担物品的保管)。
第十四条 本协议到期或出现本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况,甲方对乙方租住的住房进行核收,结清乙方所有应付房租、水电费等费用。乙方应按期搬出住房,如继续租用的(需符合《办法》规定),乙方应于协议有效期满前5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但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悖离。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xx年xx月x日
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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