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交易代表):
乙方(交易代表):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小麦购销达成如下协议:
一、数量:6500吨;
二、质量标准:混合麦,容重750克/升以上,水分12.5%以内, 杂质1%以内, 不完善粒8%以内,其他指标指标均符合国标,面粉加工用;
三、收购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变化共同制定,目前暂按2500元/吨,以后随市场变化而变化。
四、供货时间:自20xx年 12月2日——20xx年 3月22日。
五、交货方式及地点:散装发运,汽车板交货至甲方单位所在地仓库;
六、计量及验收方式:
1、计量以甲方电子磅计量结果为准,乙方对甲方甲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双方共同商定的第三方计量单位进行复检一次,复检数量与甲方地磅计量数量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2、验收方式:由甲方进行现场抽样检化验,乙方对检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甲方申请复检一次。
3、乙方交付的小麦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
七、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供货期限结束后自动终止;
八、结算时间及方式:
1、结算时间:在乙方供货期间内,甲方应当保障每周结算一次货款,供货时间结束后3日内必须全部结清货款。
2、结算方式:现金结算。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供货结束后3日内未能结清货款,拖欠时间不足10日的,按照所欠货款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0日不足20日的,按照所欠货款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20日不足30日的,按照所欠货款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按照所欠货款额的6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所欠货款的总额。
2、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足量供货的,应按照所欠货物数量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约定的除外。
3、为规范甲乙双方行为,保障合同条款的有效履行,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任何一方不得以“过高或过低”为由申请调整。
4、因一方违约,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十、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 方:账 号:开户行:
乙 方: 账 号: 开户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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