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独家代理销售(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甲方开发经营的项目的有关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和范围
1、销售代理:甲方指定乙方为其在重庆大足县“
2、销售标底范围:工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可代理销售总量约为: 套(个),其中包括 住宅、门面 个、独立车库 个。
3、其他:本项目具体可销售物业的位置、类型和面积清单由甲方出具,经双方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乙方在代理期限内能如期完成考核任务,履行本合同承担的各项义务,甲方不得委托其他第二个代理人,且商品房出售前的所有权归委托人,由委托人负责盈亏。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延长代理期限,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如非违约原因需延长,提议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书面签字认可,合同期限可得以顺延。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甲方或乙方违约或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三条:费用负担
1.本项目的推广费用由甲方负责,根据乙方营销策划的方案估算,总额不超过 万元(不包括样板房和售楼部的装修费用)。
2.推广费的使用除开盘期外,每不能超过总额的25%。
3.推广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
(1)现场销售道具(包括:LOGO墙、展板、楼书、DM、宣传画等)的成本费用;
(2)各种媒体广告及推介活动\宣传及有关销售宣传资料的编辑、设计、制作、及发布等费用。推广费用使用计划由乙方提出,双方共同商讨,甲方同意签字确定为准。平面设计公司及人员由乙方指定,甲方应尊重乙方意见。
4.甲方负责提供销售场地、提供售楼部与直销点销售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及耗材(含现场的空调、电话、电脑、打印机及复印机、饮水机等)、提供专职的看房直通车及司机、配备售楼部与直销点的办公家具(接待台、洽谈桌、洽谈椅、文件柜、写字台等)、销售办公用品、水电、销售热线以及样板间的搭建及装修等。
5.按揭办理及签订合同时的合同登记及按揭办理人员由甲方负责提供专人。
6、销售现场的销售人员工资及提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市场调研费、差旅费、乙方管理费等。
7、销售现场由甲方负责派值夜(保安)人员及日常清洁的保洁人员。
第四条:销售价格
销售基价:由乙方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提出专业意见,甲方代表确定并签字认可。本项目具体价格表经甲方代表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整盘销售均价双方协定为多层元/m2,高层 元/m2,商业 元/m2,车库 元/个。
第五条:销售阶段与任务
项目一期销售任务:
双方协定的总销售任务为代理标底的80%,折合销售金额 万元,阶段销售任务见(表一):
(注:待确定总金额后补充)
第六条:策划费、代理佣金及支付条件及方式
1.代理佣金:基本代理佣金按销售总额的 计算。
2.策划费用:项目全程营销策划费用为万元,签约甲方即支付30%给乙方,市场调研报告(包括建筑规划建议和定位建议)完成提交后,甲方在完成之日10天内(甲方对报告满意的情况下)再支付总额30%给乙方,开盘1月内支付剩余的40%给乙方。如开盘6个月内乙方累计未完成万销售任务,甲方则有权从佣金里扣回支付策划费用的40%。(注:待确定总销金额后补充)
3.特约奖励:
1)最终的销售单价超出甲乙双方约定的销售底价以上部分,甲乙双方按照比例分成。甲乙双方协定开盘销售额达到万(或%)之后,甲方才能单方提出和执行涨价,甲方每次上调价格不超过2%,每个月不超过一次。开盘均价甲方承诺高层不超过元/平米,多层不超过 元/平米,单套价格底价表由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在此价格表的基础上,超出销售单价部分甲方按月按套计提溢价给乙方。
2)乙方从开盘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销售任务励乙方 万元人民币。结算时间为完成任务十五日内。
(注:待确定总销金额后补充)
4.结算依据:销售业绩计算界定:以客户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大定协议并已收取首付款或定金所确定的房屋销售总金额为乙方完成的销售额。完成一个单位的销售(即,可结算代理佣金的销售业绩):指购房者已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大定协议并已收取首付款或定金。乙方完成的销售额的结算金额,为当月乙方应计提的基本代理佣金。代理佣金结算程序:乙方每月25日由乙方项目负责人员凭已签订合同或大定协议的业绩汇总表及收款凭证复印件,与甲方合同或协议及收款凭证保管人核对记录无误并签字认可后,将该业绩汇总表交甲方财务部,甲方于次月5日前结清付给乙方之当月代理佣金(包括基本代理佣金、溢价分成)。(为保障销售队伍积极性,遇国家长假,则代理佣金甲方应于当月30日内结清付给乙方)
5.提佣方式: (1)本项目正式开始预售之日起,以现金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出具有效票据。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保证该项目开发及销售的合法性,及时办理售楼的相关法律程序,并为该项目之买主按合法程序办理买卖手续。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1)甲方需在开盘前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批准的证照(包括国土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等)复印件;
(2)根据乙方代售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外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配备、楼层高度、面积、测绘报告、规格等);
3.同意在该项目的各种宣传媒体及资料上印上乙方独家策划代理字样,并包括乙方有关名称、电话及地址以利销售。
4.甲方应按期结算乙方应得佣金,逾期则按0.3%每日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除滞纳金外,另处赔付乙方应结金额的30%作为赔偿金。
5.一切有关项目之其他合同文件均须由甲方(或甲方授权人)签订,任何个人或单位签订均属无效。
6.甲方负责派授权人与认购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订书》《意向购房承诺书》,其它任何人签订之合同条款均属无效。
7、甲方有权定期检查,督导乙方工作,专人负责收款签章,并享有该项目开发的收益权,所有权和处置权。
第八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整个策划、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及有关地方的法律法规。
2.完成前期市场调查,项目定位报告,项目价格及推广营销企划,并实施执行。
3.负责对该项目的销售进行总体策划,包括对市场定位、销售对象、时间、价格、付款方式及各种宣传渠道的确定与运用等提供专业意见,并实施执行。
4.负责建议、安排设计及监督制作该项目的推广宣传单、展览板、认购书、认购须知及有关之销售资料,并实施执行。
5.负责建议、安排及监督制作该项目的报纸、电视及电台等各大媒体广告的设计及制作工作,并实施执行。
6.对目标消费群组织、安排、主持并实施执行直销宣传广告的派发。 7.各种有关宣传的计划及费用需甲方签字同意方可实施。
8.协助甲方以甲方名义草拟《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订书》、《意向购房承诺书》,并协助甲方统一收取客户房款。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订书》、《意向购房承诺书》原件必须在24小时内交甲方。非经甲方书面签字同意,乙方不得与买房者修改甲方审定的《商品房预订书》、《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向购房承诺书》的任何条款。
9.及时提交售后分析、统计工作,销售报告、客户统计分析、媒介效果评估分析、策划及销售工作补充及调整分析报告等。
10.在工作安排过程当中,若双方在工作磋商阶段中未能取得共识,乙方应在保留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尊重甲方最终决定为服务宗旨。
11、乙方有制定本项目面价的权利,但不得底于甲方签字确认的底价,同时需甲方审核签字确认后才能实施。
12、乙方应保证销售工作正常开展,需派驻不少于7人的销售队伍驻甲方的项目销售现场实施销售工作,其中含一名销售经理,销售人员。服务项目的一名销售总监(随时检查督促销售执行效果),保证每周不少于一天在售楼现场办公;按阶段工作要求的一名策划师(全程跟进执行项目策划工作),保证开盘前及重大活动方案事实时每周四天在项目所在地办公;一名平面设计师(保证随时跟进和把握项目相关平面设计作品效果)。
13、针对本项目乙方经手的推广文件、资料、宣传平面需经甲方签字确认。14、乙方必须如实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因乙方无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及超范围的受托代理,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5、(包括产品规划建议和定位建议);200 年 月 日前想甲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案;200 年 月日前向甲方提供广告宣传推广计划及项目的营销实施计划给甲方审定,经甲方签字同意后实施;并完成相应阶段全部策划、销售准备工作、销售人员培训工作,本合同签定后乙方进驻售楼部开始代销工作,10天之内配齐售楼人员,从200年 月 日起,全面展开销售工作实际运作。(根据甲方进度和要求)
16、负责项目的销售接待工作,收集客户意见,协调客户与甲方的关系。
17、应为甲方保守相关的商业机密。
18、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以虚假夸大之词欺骗购房人,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书面宣传资料、广告资料对购房人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甲方、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9、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代收任何售房款项及预订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可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万元正。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因下列原因本合同终止:
(2) 合同期限届满,又无需延长的。 因一方违约或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另一方要求中止。
(3) 无违约行为但双方协议终止。
如非违约原因或非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需终止本合同,提议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获得书面签字认可,有关代理佣金之计算按双方商定并签字认可的终止日期为终止结算日期,并按该日期前已收取首付款或定金,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大定协议的房款总额为基数计算代理佣金,甲方应自终止计算日期起7日内结清所有应付乙方之代理佣金,乙方也应自终止计算日期起7日内向甲方交接清相关工作及销售资料。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下,应向代理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委派于甲方销售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乙方不得轻易做单方面调动,若因不可抗因素需要撤换管理人员,需由乙方提前10天作出合理的书面说明提交给甲方,在甲方认可的基础上(若事实是不可抗拒的,甲方承诺不刻意为难乙方),委派新的管理人员(甲方认可该管理人员的前提下)进入案场进行工作交接,确保项目后期工作有序开展。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退房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执行退房指令,乙方仍然应计提该套佣金,所退房继续由乙方销售,但乙方不另行收取代理费。
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退房的,甲方有权扣除该套房乙方代理费,由此造成甲方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办证机关备案一份。如有修改和补充内容,应另立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属内容。补充合同、本合同附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有关术语解释
本合同素称实际完成销售指标:以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已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收取首付款或定金的,该预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销售总金额为准。
本合同所称一个单位:指一间独立产权的房屋。
本合同所称完成一个单位销售:指已签订一个单位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大定协议并已收取首付款或定金。
本合同所称大定业绩:指已签订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并已收取定金。
本合同附件:
销售基础结算价格一览表(待补) 策划、销售准备工作进度控制表(待补) 可销售房源(面积)代理清单(待补)
以上约定附件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二零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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