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出资方
第二条出资方为:
甲:,负责钢材进货渠道;
乙:,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丙:,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第三章设立公司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南宁市设立公司。
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四章公司宗旨、经营项目和规模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主营钢材,兼营。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注册资金元。
甲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
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
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
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两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两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新出资人加入时,如出资人大会认为有必要,可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
新出资人享有同等地位,依照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需对其加入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
除上述第3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出资人。
第十三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丧失出资人资格,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并处分其股东权益,价款归原出资人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合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三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三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变更需经三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三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各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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