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出资设立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类型:(自然人独资)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万元,由股东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年内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认缴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认缴方式、认缴额及认缴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认缴方式:
认缴额:人民币____万元
认缴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免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任命自己为公司执行董事的,由股东本人行使以上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自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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