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30岁,汉族,x人,住高邮市临泽镇泰山北村68号。
,女,30岁,汉族,x人,住高邮市临泽镇泰山北村68号,系之妻。
乙方:,男,25岁,汉族,兴化市人,住兴化市李中镇刘沟村七组。
上列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具体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夫妇将自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高邮市临泽镇泰山北村68号楼房一幢及全部附属房屋(含院落)、厕所等全部出售给乙方所有。房屋的四址以土地使用证为准,但不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却属于甲方使用的其他土地(含菜地)均一并转由乙方使用。
二、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此款于本协议 签订时支付人民币叁万元,余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于 年 月 日全部付清。此时甲方应将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等随房手续全部交给乙方。
三、现在买卖房屋内的水、电等户头均无偿归乙方所有,
但户头的更名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所需费用也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房屋的产权过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等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提供必要的相关证件。
五、双方约定让房日期为 年 月 日交纳最后房款的当日。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否则,违约方应按房屋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无争议。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有关部门各执一份。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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