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房屋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房屋出售给乙方,室号为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共有权证号: ,产权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乙方对该房屋充分了解后愿意购买。该房屋转让时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转让价格
经过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其中含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万元整,《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凭证》编号: ;含提前还贷部分资金 万元)。
三、税费缴纳
甲、乙双方约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由 承担。
四、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全额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到监管专户,如未按期付清,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
(2)第二期
(3)第三期
3、商业贷款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 元,余款 元在 日内由买方向银行申请以按揭方式付清,如未能付清,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4、公积金贷款付款
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首期房款人民币 元,余款 元在 日内由买方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清,如未能付清,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交易资金监管
1、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交易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xx】321号文件)和《长沙市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同意接受二手房交易资金全额监管。
2、甲乙双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价款人民币(大写):(买方使用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补贴购房,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补贴是否进行监管;已提前还贷部分,凭银行还贷确认信息数据不列入资金监管的金额范围,其资金安全自负。)
3、资金监管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六、交付
甲方应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 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将与转让房屋有关的权利凭证同时交付,并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相关手续。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房屋权属明晰,没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律障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陈述与保证
合同各方分别陈述和保证如下:
1、各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资格、授权和完成相应的批准程序的能力;
2、各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已获得各方的充分和有效授权,各方对签约代表所签署的文件予以承认和执行;
3、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司法、行政机关对标的房屋(或预付房款)予以查封、冻结等限制性措施导致交易中止的,交易风险由各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合同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
十、附件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登记确认表》属于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条款
1、卖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监管部门有权将买方已转付至监管账户的购房资金退付给买方,买方可依据受损失程度,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2、分期付款的买方在超期根据卖方的申请,终止本合同。卖方可依据受损失程度,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补充条款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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