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根据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常州市牡丹公寓幢单元号车库,出租给乙方作仓库使用。具体存放物品:,若乙方擅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危险品,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收回房屋,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一年,甲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人民币元整(大写),由乙方在月日交纳给甲方。先交付租金后使用。
第二年乙方拥有优先租用权,如不租用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乙方租用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的。
3.改变车库的'房屋结构和性质,破坏小区内公共设施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影响小区内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及活动的,由乙方负全责。
4.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的车库内原有物品损坏的,由乙方按原样恢复。若无法回复原样的,折价赔偿给甲方。
5.恶意拖欠电费30天及30天以上的。
第四条:免责条款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甲方退还剩余租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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