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双方就共同承揽、实施 项目合作事宜,本着双方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1甲方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乙方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承担和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负责施工项目从开工直至竣工验收结算完毕及工程保修期满全过程管理。
1.2 甲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管理费,乙方按规定交纳报建、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同时承担履合行同所发生的各种赋税。(如乙方已在当地税务部门完税,则凭税票办理相关手续)
1.3 按招标文件规定,项目实行风险保证金担保制。
1.4 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与乙方签订完成该项目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命乙方为此项目的内部承包人,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管机构对施工全过程监管。
第二条 甲方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2.1按甲方职代会及相关文件精神,由甲方派出1名项目经理,1名财务负责人,1 名技术负责人,1名质安负责人及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的管理人员与乙方共同组成项目经理部对本工程进行管理,甲方所派驻人员代表甲方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进行监督和控制。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由乙方推荐人选,需经甲方考核并体检合格后,由甲方与其签订以完成该项目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2 甲方派驻项目经理部长期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月支付,包括交通、通讯、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用、办公费及其他必要的开支等。甲方派往联营项目部的兼职项目经理应享受的待遇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月支付。
2.3 帮助乙方组建项目经理部,乙方派驻项目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必须通过甲方人力资源部审核相关执业资质后方可上岗,对于不符合条件和甲方认为不合适的人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2.4 为了维护甲方形象和信誉,甲方代表有权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尤其对乙方确定的供货商进行审核,如发现供货商产品不能满足项目质量、工期要求,甲方代表有权拒绝其产品进入工地。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供货渠道,由甲方代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 当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出现严重问题,危及或将要危及甲方的信誉和经济利益时,甲方有权更换项目承包人以及更换施工队伍等必要措施,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6 甲方代表有义务帮助和协助项目经理部对项目进行管理,保持与业主的联系,协助办理与项目有关的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7 办理需要甲方或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其他事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8 甲方配合乙方共同与项目管理人员签订以完成该项目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甲方依照长沙市社会保险局的相关规定为乙方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代扣代缴所有社会保险费用。所需费用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或乙方抵押金中扣除。
乙方须指定专人配合甲方办理参保、停保手续,并按月报送社会保险报表。如乙方无专人管理,则由甲方指定专(兼)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所发生的工资和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管理人员如合同到期或需提前解除,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办理合同解除、社会保险停保等手续。
2.9 乙方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劳务队伍必须是通过公司资质评审确定的合格劳务企业,严禁采用包工头的劳务形式。如未使用合格劳务企业,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xx0元以下的罚款;如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则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并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2.10安徽省内工程项目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的规定,所有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必须开办农民工学校。甲方对乙方开办农民工学校的工作进行指导,办校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11 甲方委派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均由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
2.12 项目完成工程结算后一月内提交公司进行项目终结审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与业主所签施工合同的要求,按公司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选派得力的领导班子和精干的施工队伍,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资金、技术人员、机械和材料物资等。并按公司要求做好开工准备(包括门楼、围墙、临时设施、场内施工道路等)乙方代表甲方承担并履行甲方与业主所签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养护,直到工程圆满通过最终验收,保修期满、保修期责任完成为止。
3.2 乙方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具体要求按甲乙双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相应条款。
3.3 乙方应服从甲方代表和公司监管机构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项目管理,施工现场及标示按照公司规定标准实行。按甲方的要求做好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并按甲方规定向甲方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和资料。乙方应服从公司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出的整改通知书或罚款单(罚款由甲方财务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必须将整改情况向甲方工程管理部监管处做出书面汇报。
3.4 乙方应积极协助业主及时办理许可证等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证件、批件;如因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未获得导致甲方在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检查过程中的罚款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3.5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承担乙方所有人员及本人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含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由甲方代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事务。
3.6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项目中标人和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应接受公司工程管理部对项目的“现场监管交底”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现场管理标准图集》的要求来管理和规范项目。对于甲方委派人员不能尽职尽责履行工作职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换人。
3.7 项目实施中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资料管理工作,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资料移交甲方,否则,公司将给予处罚。
3.8 项目正式组织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前一星期,必须通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质安总监对项目进行预验收,未经预验收的项目公司一律不予认可,不加盖公司公章。
3.9 办理双方认为必须由乙方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银行帐户
4.1 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在合肥的统一帐号供乙方使用,甲方扣除各项费用后,其余工程款由项目经理部包干使用,并确保工程专款专用。乙方不得私设帐户,不得私自将工程款占为己有后离开项目,否则按涉嫌贪污向检察院举报,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4.2该帐户本工程的工程款仅限于本工程项目使用,工程结束后此帐户应及时对该项目做财务清算。
第五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1 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小写:)向甲方支付管理费,项目各种税金由乙方直接缴纳(发票原件移交公司做账),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时,各项费用全部交清。
5.2乙方与甲方经营单位的往来款收付按公司规定执行。
5.3报建、招投标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和承担的各项费用、工程保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直至该协议终止前所发生的其它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权限及违约
6.1乙方不得挪用工程款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如确因工程需要添置大型施工设备,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添置施工设备的费用。
6.2 项目经理部印章由甲方刻制,由公司委派主要负责人员按规定掌管使用,原则上只用于本项目部的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印章在工程竣工3个月后及时上交甲方,严禁乙方擅用印章或以项目部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借款和采购、劳务、租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等经济活动。
6.3 乙方不得以甲方及项目部名义从事本项目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
⑴ 将本协议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利益、责任或义务转给任何第三方;
⑵ 将中标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分割、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⑶ 私刻项目印章等。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工程,乙方无条件退场,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4 项目亏损的处理:如项目亏损,对外所欠的民工工资、材料款、税金由乙方自有资金支付,如甲方垫付,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7.2 如不能协商一致时,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按照国家有关现行法律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当双方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争议或分歧都不能免除乙方承担和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附则
8.1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乙方负责该工程的保修、维修。
8.2 在本协议合作期间,由乙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经济纠纷,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8.3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公章后生效,自该工程甲方与业主所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及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无遗留问题后失效。
8.4 本协议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5 本协议中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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