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家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石河子市一四二团兽医站
甲方因养殖生产需求,需要乙方提供兽医技术、动物防疫指导、咨询、培训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一事约定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要求和方式
1、服务内容和要求:
1.1优选、集成优质高效养殖技术,制定科学、系统的技术规范。
1.2乙方对甲方聘用的饲养员、兽医进行技术培训及一年3-4次的量化考核。
1.3乙方为甲方提供品种改良、科学养殖、环境调控等的技术支持。
1.4乙方为甲方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提高牲畜成活率,降低料肉比,提高养殖场经济效益。
1.5乙方为甲方保质保量的提供防疫用疫苗及治疗用药品。
1.6乙方及时为甲方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1.7乙方为甲方做好无公害食品认证工作。
2、服务方式:
2.1服务方式分为到场技术指导和指定地点技术培训。
2.2每周定期到养殖场进行现场指导。
2.3每月18日定期对兽医进行防疫及兽医技术培训。
2.4 若甲方需要乙方出具咨询意见、论证结果等服务成果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甲方。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前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未续签的,期满自动终止。
三、服务费用
1
1、技术服务费用按照甲方饲养规模计算,年技术服务费用为 元(人民币大写:)
2、服务费每年结算一次,在次年3月10日前支付上年度服务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要求乙方完成服务任务,并按服务质量支付服务费用。
2、甲方必须按时按质完成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2、乙方应在服务期间及时处理甲方在养殖环节遇到的重大动物疫病所造成的技术难题。
3、乙方在甲方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期间,应遵守甲方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
4、乙方不得损坏甲方财物、设施、提供的设备等财产。
5、甲方因经济困难暂时未能支付技术服务费用,乙方不得停止对甲方的服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照未付部分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服务内容的,甲方有权少支付服务费用。
3、因乙方故意造成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设施毁损、灭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乙方: (签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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