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注册地:
工商营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
工商营业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1.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油库清罐拆除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清罐拆除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油库清罐拆除工程。
2.2 工程地点:
2.3 清罐内容:
2.4 拆除内容:
其中保留部分:
2.4.1保护性拆除内容:
3.拆除方式、措施
3.1拆除方式
本合同采用下列 3.1.1和3.1.2 条拆除方式:
3.1.1破坏性拆除。
3.1.2保护性拆除。
3.2拆除措施
3.2.1人工拆除部分:切割、拆卸 。
3.2.2机械拆除部分:铲车、挖掘机、推土机、吊车。
4.清罐拆除物的归属及处置方式
4.1拆除物的归属:甲方所有。
4.2拆除物的处置方式:甲方按资产报废程序处理。
5.拆除要求
5.1拆除作业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结构特点执行相应的拆除规程或安全规定,确保符合安全环保的作业标准和要求。
5.2遇有六级以上风力、大雾、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5.3采用人工、机械、爆破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5.4合同约定采用保护性拆除的,乙方应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5.5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降噪措施,确保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5.6拆除的设备、构件、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整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
5.7其他约定:油罐清洗、工艺油管线清洗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按乙方提供的,经甲方审定通过的清罐拆除方案执行。
6.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6.1.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 2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2 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同意延期。如甲方在接到申请后 2 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乙方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6.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对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予以赔偿,但乙方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明文件。
6.2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6.2.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前述事件结束 48 小时内,双方应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6.2.2因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7.合同价款与结算
7.1合同价款
7.1.1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 )万元[大写:万元]。
7.2工程拨款与结算
在场地平整合格后2周内付全款。
7.3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全额发票。倘若乙方未及时提供相应的全额发票,甲方可相应的顺延付款时间。
8.验收
8.1工程完工后 2 日内,甲方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完工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开始之日起 7 日内出具验收报告。
8.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完工验收申请后 3 日内不组织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9.双方权利义务
9.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1审核乙方编制的清罐拆除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的审核并不解除、削减乙方的合同义务。
9.1.2对乙方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甲方的监督并不解除、削减乙方的合同义务。
9.1.3对于乙方的违章作业,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乙方停工。
9.1.4在拆除作业前取得相应的拆除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9.1.5在 年 月 日前组织乙方进行清罐拆除方案审核。
9.1.6在清罐拆除作业前,做好影响清罐拆除工程的各种管线、电力线路的切断、迁移工作。
9.2乙方权利与义务
9.2.1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
9.2.2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9.2.3全面了解清罐拆除工程的设备、工艺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施工现场踏堪,编制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9.2.4对拆除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做好安全教育,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2.5拆除时应当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9.2.6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
9.2.7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9.2.8 在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险情事故,如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应及时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在 1 小时内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9.2.9涉及临时用地的,乙方应在拆除作业前应办理相应手续。
9.2.10涉及特种作业时,乙方应当办理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9.2.11 因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有关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见本合同附件一《 油库清罐拆除工程HSE合同》。
11.对外关系
乙方与其他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
12.保密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获得的与本合同约定的拆除工程有关的一切原始资料、信息均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事项。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3.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书面证据。
13.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一切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
13.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合同变更和解除
14.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4.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4.2.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 15 日内仍未支付的。
14.2.3 清罐拆除作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清罐拆除要求,且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或经返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4.3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5.通知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6.违约责任
16.1甲方违约责任:
16.1.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 15 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16.2乙方违约责任
16.2.1未按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每逾期 1 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6.2.2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清罐拆除要求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应无条件返工至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如经返工,仍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6.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
18.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8.2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8.4 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执__份,乙方执__份。
18.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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