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在委托人对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村泉安中路得添大厦202号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受托人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驶以下权限:
一、全权办理房屋交接的全部事宜。
二、办理和领取产权证书(包括遗失补证等)。
三、有权管理、出租并收取租金等与之相关事宜。
四、代为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登记等事宜。
五、有权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为本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向银行或其他机构、个人办理借款提供担保(具体贷款银行、机构等、贷款种类、担保对象、范围、期限等由受托人选择确定),有权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法律文件,代为办理与抵押贷款相关的房屋评估、保险事宜,代为前往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代缴相关税费。受托人有权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签订担保合同、开具保函等事宜),以及其他与房屋抵押贷款相关的事宜。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及银行卡,并领取该款项。有权代查委托人在银行个人资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及报告等。
六、代为清偿银行的贷款,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及退保手续,代为办理,领取并保管产权证。
七、有权出售该房屋,包括:1、代为与买方商定房产交易价格、签订相关买卖合同及协议;2、有权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抵押贷款),办理相应手续并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有权开立银行账户,有权收取售房款;3、代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及缴交相应税费;4、办理交房,及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过户手续;5、其他与售房相关的一切事项。
八、如上述房屋的相关事项与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特别授权代理:作为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各阶段的代理人,有权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讼或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领取诉讼标的等一切与诉讼相关的事宜。并有权代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九、有权与第三人签订与上述发那个厂相关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并办理相关公证等事宜。
十、其他可代理的与上述房产相关的一切事项。
本委托书为全权委托,其委托代理事项应涵盖上述房产相关的.一切事项。本委托书未能穷尽且未办理委托事项所必需之其他代理权限,应本着促成委托事项之目的,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权。
受托人在行驶抵押、出售的权利时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明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所为的一切行为,签署的相关文件,及支付的相应税费,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受托人任一人均可独立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本委托书自本委托人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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