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并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贯彻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公开考核、注重实绩、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莲都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莲教发[20xx]34号)和莲人社[20xx]3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我校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
二、职称评审
1.评审条件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违反《莲都区中小学教师十条禁令》、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晋升和聘任相应的职务。
依据《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及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评审程序
⑴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⑵评审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并写出书面审核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职称聘任
1.聘任原则
坚持竞争、择优、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聘任对象及基本条件
按照丽水市有关规定经评审已被认定为高、中、初级职称的在职教师均可参加聘任。其受聘基本条件为:
⑴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⑶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⑸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须符合:五、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八、
九、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十、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及以上,且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同时要根据莲都区编办、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定的编制职数聘任。
3.聘任程序
⑴按结构比例计算出本校空缺岗位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后审定,确定空缺岗位。
⑵学校在聘任前,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程序及聘任有关事项。
⑶学校成立教师职称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群众评认的基础上,结合综合打分的情况从高到低排出名次并张榜公示后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⑷学校将聘任推荐名单交区教育局职称聘任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正式发文聘任上岗。
4.聘任具体要求
⑴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学校要成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⑵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学校均应高度重视搞好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召开会议讲清政策,公布指标和对象。
⑶严肃工作纪律,反对不正之风。学校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此工作,必须做到能者上、庸者下,选优择能。对因工作失职或者不按要求操作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和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聘任评分细则
(一)评分办法
总得分=教师近二年个人年度考核成绩之和÷2+附加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聘用。
(二)附加分
⑴教龄加分:任现岗位以来,每年加1分。
⑵行政任职加分:任现岗位以来,担任中层及以上干部、教研组长、班主任的每年加1分。
⑶年度考核加分:任现岗位以来,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加1分。
⑷任现岗位以来,获区级以上奖励加分:
(三)评分说明
⑴任现岗位以来,同项目获奖不累计加分,取最高一次加分。
⑵学科竞赛奖有两名以上指导教师的,按相应等级得分的平均分加分;课题获奖只承认负责人和执笔人,按相应等级得分的'平均分加分;论文附加分市级以下只承认第一作者,省级及以上第一作者加70%,第二作者加30%。
⑶行政职务中,有兼职者不重复加分,取最高职务加分。
四、评聘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1.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聘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由5--7人组成,校长任主任委员。评聘委员会应有党政工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2.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评聘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3至5人组成,成员由监督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3.监督小组监督、检查本校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评聘行为的规范性,发现评聘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评聘机构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4.申报人或其他人员发现评聘机构在评聘过程中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可向监督小组或教体局书面申诉或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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